“我终于领到了七年前的血汗钱!”
2013-06-04 14:52:09
中国法院网讯 (谭金玉 陆睿) “我终于领到了七年前的血汗钱,也只有通过法院我才能拿到钱,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在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门口一位60岁左右的男子一手捧着钱一手握着法官的手不停地道谢。6月3日,申请执行人韦兵终于领到七年前做建筑工时的工钱及利息82310元,结束了讨薪之路。
2005年10月,韦兵与王萍签订《承包住宅楼工程协议》,约定由韦兵承包建筑王萍民用住宅楼工程相关事项。同年11月份韦兵正式进场施工,至2006年6月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期间王萍支付了韦兵部分工程款,但韦兵按协议规定施工结束后,王萍以韦兵尚未完成工程及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工程结算。韦兵多次找王萍协商未果,于2007年10月22日将王萍诉至南丹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萍支付工程款12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由王萍偿付工程款58578元人民币给韦兵。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萍一直以无钱为由未履行法律义务,2009年3月5日,韦兵向南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萍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王萍的月工资收入为2665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从被执行人王萍的月工资中扣去2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四年中,法院不定期到王萍的单位查询、监督扣款情况。2013年6月3日,韦兵终于将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共82310元人民币领取到手,多年揪心的事终于了结,法官也如释重担,松了一口气。
2005年10月,韦兵与王萍签订《承包住宅楼工程协议》,约定由韦兵承包建筑王萍民用住宅楼工程相关事项。同年11月份韦兵正式进场施工,至2006年6月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期间王萍支付了韦兵部分工程款,但韦兵按协议规定施工结束后,王萍以韦兵尚未完成工程及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工程结算。韦兵多次找王萍协商未果,于2007年10月22日将王萍诉至南丹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萍支付工程款12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由王萍偿付工程款58578元人民币给韦兵。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萍一直以无钱为由未履行法律义务,2009年3月5日,韦兵向南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萍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王萍的月工资收入为2665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从被执行人王萍的月工资中扣去2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四年中,法院不定期到王萍的单位查询、监督扣款情况。2013年6月3日,韦兵终于将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共82310元人民币领取到手,多年揪心的事终于了结,法官也如释重担,松了一口气。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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