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信息骚扰第三人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被驳回
2013-05-31 11:30:30
     中国法院网讯 (袁平华)  女孩罗某因与郭某存在个人感情纠纷,为表达不满,她多次向郭某的儿子发送QQ骚扰信息,后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罗某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零后的原告罗某因与郭某存在个人感情纠葛,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分别于2012年3月8日、3月9日、4月26日、4月27日和6月11日向郭某的儿子(该案第三人)的手机和QQ上多次发送带有威胁言语的QQ信息,第三人不堪骚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及告知程序后,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与罗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罗某不服,于2012年11月30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被维持。罗某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同时自己的行为也已过了追诉时效,为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万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对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该案被告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公安机关对原告罗某作出的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其并未威胁第三人,只是要求其做好父母的工作,让其父母赔偿,且第三人也无证据证明其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诉称,法院认为,原告在发给第三人的信息中,存在带有威胁的语句,且原告只是与第三人的父亲存在感情纠纷,而与第三人无任何纠纷,故不应多次骚扰第三人,第三人身心是否受到严重损害不是原告是否应当接受治安处罚的必要条件,同时,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罗某进行治安处罚并未过追究时效。据此,万安法院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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