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开展民事审判工作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013-05-22 10:52: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六成以上,民事纠纷与经济健康发展之间的关联性,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紧密性,与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关切性,决定了民事审判能否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全局,也必将对能否真正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民事诉讼活动,不仅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同样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彰显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
一、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在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过程中坚持司法公正
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是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核心价值取向。脱离党和国家大局及保障民生,民事审判工作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民事审判工作要尊重民事审判工作规律,通过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来实现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目标。脱离审判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和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维护来谈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就极有可能维护了个别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最终必将造成大局混乱、民生不保。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全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着力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反之,如果不严格依法办事,即使能在个案中让个别当事人息事宁人,但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会在整体和全局上违背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也必然导致民事审判工作的目的无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在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前提下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通过法治手段予以维护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每一位民事法官都应当认清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将严格依法办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作为基本方略提出来的,以后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始终坚持这一基本方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加强调,并采取或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将这一基本方略落到实处。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通过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并不断完善。也只有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在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得到维护。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会不会妨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呢?不会。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们每一位民事法官都要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决心和信心。
二、切实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实现司法公正
我们一贯强调和重视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在新形势下,更要注意准确把握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和规定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求实体公正虽然重要,但程序公正也不能忽视。当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轻视程序规定,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必须大力纠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所以一定要树立民事诉讼的程序意识,注重程序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我理解首先是程序上的公平正义,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无论是有理一方还是无理一方,其诉讼权利都应当毫无例外地受到尊重和保护。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亲一方疏一方,严一方松一方。目前我们的许多案件的处理在实体上是合法合规的,但当事人仍申诉不息,上访不止。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与没有尊重和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致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有关的。所以,我认为习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切中要害的。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努力改进我们的工作。为此,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官居中裁判,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法进行诉讼指导,行使好释明权,在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进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并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
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导入司法程序解决,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今年全国政法机关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这一改革任务的落实,在客观上将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为什么说诉访分离改革会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呢?因为只有高质量的审判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的涉诉信访。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全部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救济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继续上访,人民法院就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从民事审判工作的角度看,我们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面提高案件特别是一、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才能更好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大局观,认真高质量地审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案件评查工作,确保案件特别是一审、二审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三、正确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科学合理的审判理念维护司法公正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其核心在于强调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判方式解决纠纷,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调解和裁判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方式,无高低上下之分。如果错误或者片面理解调判关系,必将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损害。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审判工作客观规律,遵从当事人意愿,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之间的关系。对于案件情况适合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且调解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应该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案件纠纷。对于调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及调解可能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调解的,要及时选择裁判方式解决纠纷。要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实现调判有机结合。对于涉及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调解有助于形成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纠纷,首选调解方式;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当事人之间争议为具体利益此消彼长的案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综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法进行裁判;对于身份关系、权属确认等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方式。在处理调判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得硬”的原则,不能在理解上让绝对化的形而上学思想搞乱了“调判关系”。要站在局部与全局协调一致的高度,当前与长远有机统一的角度,准确理解“案结事了”的科学内涵,力戒从一事一案的角度,以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来满足局部和当前利益,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所谓纠纷了结。“案结事了”要了在四个点上:要了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上,要了在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服务上,要了在对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维护上,要了在对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弘扬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司法公正。
四、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科学的法律精神体现司法公正
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基本道德的规范化,正确运用法律进行民事裁判,本身就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过程。法律与道德绝不应当对立起来。民事裁判的过程与结果,绝不能够仅仅满足于不违背法律规定,而是必须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内涵,深入挖掘法律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取向,在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下作出具体裁判。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重通过过错分析、责任认定等途径,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在依法保护权利、制裁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互谅宽容、和谐友善;通过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等制度的合理运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合理保护劳动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宣扬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重视和强化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等家庭责任,增强公正司法的道德基础。要提高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道德敏感性,在处理涉及伦理道德以及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的案件时,更加注重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努力通过以法说理、以理释法的方式,体现司法公正。
五、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以确定统一的执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得到扭转。在新形势下,如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达到既不违反立法本意,又能公正及时解决案件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差异较大,如何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有效统一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在过去几年中,由于民事涉诉信访案件的大幅上升,不少法院对审判力量重新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对及时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毋庸讳言,这样做的结果客观上也导致了对下监督指导能力的削弱。正是由于这一削弱,各地方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民事案件日益增长的压力,只能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案件,司法审判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出现,人民群众意见很大,民事涉诉信访的势头也难以有效遏制。要克服这一弊端,就必须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的力度,切实统一司法尺度,从源头上解决一、二审民事案件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综合利用业务指导、调查研究、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明确对下指导的权限、范围,规范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监督指导民事审判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克服重案件审理、轻监督指导的倾向,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完善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对下指导长效机制。中级人民法院要以办理好二审案件为主要手段,利用好审级监督和发改案件通报,实现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就地、就近、及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切实提高上级法院的案件办理质量,使审判工作本身成为有效的监督指导手段;要下大力气做好类型案件总结和事前指导工作,提高法律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的正确性和统一性;要依法运用提级审理、指定管辖等制度规定,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干扰。
六、继续坚持基层建设总体思路,以不断完善的基层基础保障司法公正
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基层民事法官的工作内容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办理案件过程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因此应该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排头兵。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活动,着力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司法履职能力和纠纷化解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畅通和规范群众权益保障渠道,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大力加强对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督导力度,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渠道。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夯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基层基础。
七、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能力,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推进司法公正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坚决拥护。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项措施,说实话真话、办好事实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努力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把司法公正的维护落到实处。要切实增强民事法官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严肃组织纪律,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习气。要从依法规范审判权力行使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庭审规范化。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心正、事明、理顺、法清”的要求,提高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这八个字是我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经验交流会上提出来的。它同样适用于整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特别是庭审过程。所谓“心正”就是要有公正之心,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根本;“事明”就是要调动一切手段查明案件事实,无论是证据采信还是事实认定都要明白清晰,因为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理顺”就是要说清裁判理由,而不能生搬硬套,要让当事人认识到输在理亏、赢在理直,要以理服人;“法清”就是适用法律时,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一定要准确、清楚,这是裁判的依据。裁判文书是整个案件审理的总结,这八个字要充分体现,才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建立和完善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正能量的辐射作用。特别是在审理涉及社会道德、民主权利、基本生存权利的案件时,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务必重视做好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避免错误舆论误导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要特别注意在网络手段高度发达的技术条件下,维护好民事诉讼秩序。对个别当事人隐瞒、删减案件事实,利用网络和媒体恶意误导社会公众,贬损对方当事人,破坏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要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主张权利,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这是在当前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民事法官一定要挺直腰杆,捍卫司法的尊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一、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在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过程中坚持司法公正
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是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核心价值取向。脱离党和国家大局及保障民生,民事审判工作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民事审判工作要尊重民事审判工作规律,通过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来实现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目标。脱离审判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和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维护来谈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就极有可能维护了个别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最终必将造成大局混乱、民生不保。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全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着力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反之,如果不严格依法办事,即使能在个案中让个别当事人息事宁人,但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会在整体和全局上违背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也必然导致民事审判工作的目的无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在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前提下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通过法治手段予以维护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每一位民事法官都应当认清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将严格依法办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作为基本方略提出来的,以后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始终坚持这一基本方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加强调,并采取或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将这一基本方略落到实处。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通过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并不断完善。也只有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在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得到维护。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会不会妨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呢?不会。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们每一位民事法官都要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决心和信心。
二、切实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实现司法公正
我们一贯强调和重视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在新形势下,更要注意准确把握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和规定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求实体公正虽然重要,但程序公正也不能忽视。当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轻视程序规定,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必须大力纠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所以一定要树立民事诉讼的程序意识,注重程序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我理解首先是程序上的公平正义,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无论是有理一方还是无理一方,其诉讼权利都应当毫无例外地受到尊重和保护。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亲一方疏一方,严一方松一方。目前我们的许多案件的处理在实体上是合法合规的,但当事人仍申诉不息,上访不止。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与没有尊重和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致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有关的。所以,我认为习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切中要害的。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努力改进我们的工作。为此,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官居中裁判,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法进行诉讼指导,行使好释明权,在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进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并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
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导入司法程序解决,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今年全国政法机关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这一改革任务的落实,在客观上将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为什么说诉访分离改革会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呢?因为只有高质量的审判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的涉诉信访。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全部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救济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继续上访,人民法院就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从民事审判工作的角度看,我们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面提高案件特别是一、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才能更好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大局观,认真高质量地审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案件评查工作,确保案件特别是一审、二审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三、正确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科学合理的审判理念维护司法公正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其核心在于强调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判方式解决纠纷,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调解和裁判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方式,无高低上下之分。如果错误或者片面理解调判关系,必将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损害。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审判工作客观规律,遵从当事人意愿,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之间的关系。对于案件情况适合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且调解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应该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案件纠纷。对于调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及调解可能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调解的,要及时选择裁判方式解决纠纷。要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实现调判有机结合。对于涉及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调解有助于形成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纠纷,首选调解方式;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当事人之间争议为具体利益此消彼长的案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综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法进行裁判;对于身份关系、权属确认等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方式。在处理调判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得硬”的原则,不能在理解上让绝对化的形而上学思想搞乱了“调判关系”。要站在局部与全局协调一致的高度,当前与长远有机统一的角度,准确理解“案结事了”的科学内涵,力戒从一事一案的角度,以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来满足局部和当前利益,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所谓纠纷了结。“案结事了”要了在四个点上:要了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上,要了在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服务上,要了在对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维护上,要了在对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弘扬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司法公正。
四、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科学的法律精神体现司法公正
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基本道德的规范化,正确运用法律进行民事裁判,本身就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过程。法律与道德绝不应当对立起来。民事裁判的过程与结果,绝不能够仅仅满足于不违背法律规定,而是必须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内涵,深入挖掘法律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取向,在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下作出具体裁判。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重通过过错分析、责任认定等途径,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在依法保护权利、制裁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互谅宽容、和谐友善;通过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等制度的合理运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合理保护劳动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宣扬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重视和强化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等家庭责任,增强公正司法的道德基础。要提高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道德敏感性,在处理涉及伦理道德以及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的案件时,更加注重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努力通过以法说理、以理释法的方式,体现司法公正。
五、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以确定统一的执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得到扭转。在新形势下,如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达到既不违反立法本意,又能公正及时解决案件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差异较大,如何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有效统一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在过去几年中,由于民事涉诉信访案件的大幅上升,不少法院对审判力量重新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对及时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毋庸讳言,这样做的结果客观上也导致了对下监督指导能力的削弱。正是由于这一削弱,各地方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民事案件日益增长的压力,只能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案件,司法审判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出现,人民群众意见很大,民事涉诉信访的势头也难以有效遏制。要克服这一弊端,就必须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的力度,切实统一司法尺度,从源头上解决一、二审民事案件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综合利用业务指导、调查研究、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明确对下指导的权限、范围,规范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监督指导民事审判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克服重案件审理、轻监督指导的倾向,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完善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对下指导长效机制。中级人民法院要以办理好二审案件为主要手段,利用好审级监督和发改案件通报,实现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就地、就近、及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切实提高上级法院的案件办理质量,使审判工作本身成为有效的监督指导手段;要下大力气做好类型案件总结和事前指导工作,提高法律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的正确性和统一性;要依法运用提级审理、指定管辖等制度规定,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干扰。
六、继续坚持基层建设总体思路,以不断完善的基层基础保障司法公正
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基层民事法官的工作内容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办理案件过程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因此应该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排头兵。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活动,着力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司法履职能力和纠纷化解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畅通和规范群众权益保障渠道,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大力加强对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督导力度,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渠道。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夯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基层基础。
七、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能力,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推进司法公正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坚决拥护。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项措施,说实话真话、办好事实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努力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把司法公正的维护落到实处。要切实增强民事法官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严肃组织纪律,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习气。要从依法规范审判权力行使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庭审规范化。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心正、事明、理顺、法清”的要求,提高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这八个字是我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经验交流会上提出来的。它同样适用于整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特别是庭审过程。所谓“心正”就是要有公正之心,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根本;“事明”就是要调动一切手段查明案件事实,无论是证据采信还是事实认定都要明白清晰,因为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理顺”就是要说清裁判理由,而不能生搬硬套,要让当事人认识到输在理亏、赢在理直,要以理服人;“法清”就是适用法律时,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一定要准确、清楚,这是裁判的依据。裁判文书是整个案件审理的总结,这八个字要充分体现,才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建立和完善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正能量的辐射作用。特别是在审理涉及社会道德、民主权利、基本生存权利的案件时,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务必重视做好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避免错误舆论误导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要特别注意在网络手段高度发达的技术条件下,维护好民事诉讼秩序。对个别当事人隐瞒、删减案件事实,利用网络和媒体恶意误导社会公众,贬损对方当事人,破坏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要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主张权利,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这是在当前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民事法官一定要挺直腰杆,捍卫司法的尊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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