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特殊司法需求的应对之策
2013-05-22 10:47: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娥 隆晓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口的流动,我国农村对基层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大。根据2003年的数据,全国大约是平均285人一起民事案件,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60%,从数量方面看,这表明我国潜在的司法需求主要来自农村,如果仅限于满足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就无法真正实现我国的法治蓝图。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现代化进程很快,但是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人口的增长比例为每年1%,照此进度我国要实现较全面的城市化大概还需要40年左右。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不但巨大,而且还会持续较长一段时期。

  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开始全方位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逐利性使农村矛盾中的经济特性日益显现出来,而不再以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为典型形式,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新问题不断显露出来。第二,亲缘性。农村“熟人社会”的根本格局并未被打破,农民参与经济活动主要仍以亲友合资或合伙、亲戚等集体外出打工为典型形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亲戚邻里关系。第三,简化性。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被视为当代司法文明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却带来诉讼成本提高与诉讼效率低下的弊端,由于农村当事人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不能明确区分严格的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因而,他们只希望法院能以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尽快结束诉讼。不论承认与否,农村与城市司法确实呈现出不同特征,这是当代中国司法无法回避且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因此,高度重视进而有针对性地应对我国农村基层司法的特殊需求显得尤为必要。

  重中之重是要结合农村现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只会高谈阔论、纸上谈兵。“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法院必须秉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理念,时刻注重从农村基层这一特殊大环境出发来开展工作。法官应深入农村、贴近农民,平衡好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关系,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正如苏力所言:“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对于发生纠纷的农民,法官应极力说服他们心平气和理性维权,避免农民采取过于偏激极端的自救手段而使矛盾升级;针对农民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法官应加大基本法律的普及力度,通过举办民事诉讼宣传栏,将民事审判流程、诉讼费收取标准等诉讼知识予以张贴明示,从而提高农民的诉讼能力;在法庭审判及裁判文书中应当析法释明、充分说理,并引入判后答疑制度,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法院判决。

  精简办案程序,灵活高效地处理农村纠纷。严密的法律体系与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对农村基层司法不仅无法发挥出其优越性,相反会成为高效解决农村纠纷的桎梏,在此意义上而言,现代司法与乡土生活存在一种深沉的张力,因为农民不能充分理解诉讼程序的实质意义,更不能期望他们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展开相应的诉讼活动。况且,受传统观点的持续影响,农民对于诉讼实体正义的追求远甚于程序正义,一味拘泥于严格的程序主义只会削弱农村当事人对法院以及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基层法官应精简办案程序,尝试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通过灵活简便的形式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拓宽办案思路,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诉讼只是定分止争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途径。司法与社会具有互动关系,应该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联动、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想要更为妥善地解决我国农村矛盾,应当建立诉讼、民间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的纠纷化解模式,而不是仅靠基层法官的单打独斗。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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