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情理法相融 “老赖”现身交赔偿
2013-05-20 08:50:17
     中国法院网讯 (冯满芝)  “跑得了和尚却跑不了庙,逃避执行是没有用的……”5月16日,韦明在主动付清了欠款后握着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感叹地说。

  2011年11月21日18时40分,被执行人韦明驾驶手扶拖拉机在调头行驶过程中,与唐理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唐理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韦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理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明也因此被判处刑罚并被关押于桂平市看守所。事故发生后,韦明给付了死者唐理的母亲李丽15000元,李丽要求韦明赔偿余下损失98160.74元未果而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对韦明所有的的一幢房屋采取了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桂平法院审理判决韦明赔偿经济损失96944.35元给李丽。判决生效后,韦明拒绝履行,李丽遂于2012年6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看守所找到被执行人,不断敦促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表示其正在关押,请求法院暂时不要处理他的房屋,待其刑满释放后再想办法履行。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体谅了被执行人正在遭受牢狱之苦,同意了他的请求。

  然而, 2012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却消失得无影无踪”。执行法官多次到其家中,均找不到被执行人,只是偶尔能找到其妻子,但其妻子认为丈夫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应与赔偿款相抵消,表示不会再支付赔偿款,已查封的房屋是他们唯一住所,如果敢评估、拍卖、强制他们迁出居住的房屋,她将采取极端方式处理。针对此情况,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纠正她阻挠执行的错误认识。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除了被查封的一幢房屋外,没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不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就无法变现,而一旦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就没有保障。为此,执行法官陷入了两难困境。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比自己居住的房屋值钱,而且又是相距不远,为了尽快得回赔偿款,在不断催促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的同时,主动腾空了自已居住的房屋,承诺作为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后被执行人一家的住所。经过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思想教育,被执行人的妻子尽管还是不愿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愿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也充分认识到阻挠执行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鉴于申请人已经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住所,执行法官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通过其妻子收到了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后,意识到执行法官对拍卖自己的房屋确实是要动真格了,继续逃避已经无法抗拒执行,只好主动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要求召集申请人与其协商。

  5月16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仅要回本息100000元,放弃利息10000元。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与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一起到银行领取现金,直接交付申请人。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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