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激烈争斗致伤残 富县法院调解“硝烟”散
2013-05-10 09:0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富县频道 | 作者:成明军
法官向当事人交付赔偿款
近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夫妻之间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当办案法官将14万元赔偿款送到行动不便的自诉人张某的病床前时,自诉人感动得连声道谢。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也得到了挽救。
2012年7月21日23时许,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夫妻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自诉人即在被告人脸上打了数个耳光,被告人也打了自诉人几个耳光。自诉人生气后,拿着包要回娘家,被告人便上前阻拦。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将自诉人摔到屋内的沙发上。自诉人又一次冲出屋门时,被告人抱住自诉人往回拉,自诉人抓住窗外防盗网不松手,被告人强行将自诉人拉倒,致自诉人受伤昏迷。
被告人及其亲属将自诉人送往延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并由被告人在医院护理,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诊断为:颈椎屈曲伤;脊髓损伤;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出院后自诉人住在娘家养伤,于2012年09月06日又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脊髓震荡伤。在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磁共振诊断为:颈椎、胸椎未见异常;骶椎管狭窄,脂肪沉积。经陕西省延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现自诉人仍不能独立行走,需要双拐辅助。经羊泉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丈夫王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亲属又参与了二次打架,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法庭调取了派出所的调查材料,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决定逮捕。
为了不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法庭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多次深入到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自诉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动员他们的亲属参与调解。同时,法庭又邀请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自诉人原谅了被告人,撤回自诉,使被告人又重新获得了自由。该案的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2年7月21日23时许,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夫妻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自诉人即在被告人脸上打了数个耳光,被告人也打了自诉人几个耳光。自诉人生气后,拿着包要回娘家,被告人便上前阻拦。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将自诉人摔到屋内的沙发上。自诉人又一次冲出屋门时,被告人抱住自诉人往回拉,自诉人抓住窗外防盗网不松手,被告人强行将自诉人拉倒,致自诉人受伤昏迷。
被告人及其亲属将自诉人送往延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并由被告人在医院护理,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诊断为:颈椎屈曲伤;脊髓损伤;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出院后自诉人住在娘家养伤,于2012年09月06日又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脊髓震荡伤。在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磁共振诊断为:颈椎、胸椎未见异常;骶椎管狭窄,脂肪沉积。经陕西省延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现自诉人仍不能独立行走,需要双拐辅助。经羊泉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丈夫王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亲属又参与了二次打架,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法庭调取了派出所的调查材料,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决定逮捕。
为了不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法庭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多次深入到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自诉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动员他们的亲属参与调解。同时,法庭又邀请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自诉人原谅了被告人,撤回自诉,使被告人又重新获得了自由。该案的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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