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概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二院”)是2009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法院之一,在2009年成立之初已在规划如何最大限度将纠纷分流在诉讼之外,为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2年4月10日,东莞二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随着改革的深入探索,东莞二院在完善诉调对接方面的举措日臻稳固,逐步建立了初具东莞二院特色的诉调对接工作体系。
一、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构建“司法大协作体系”,与行政机关建立相对固定的诉调对接体系
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诉调对接工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的、司法推动”的原则,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东莞二院与辖区各镇党委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司法协作体系的意见》,并制定了协作体系的实施细则,约定东莞二院与各镇党委以及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于诉至东莞二院的纠纷及涉及辖区的司法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沟通、支持和配合。具体操作上,建立起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第一时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起与人民调解、交警大队、劳动分局等部门联合调处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起法官进社区、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等形式的交流配合机制,为发挥辖区的纠纷解决合力,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2.建立“调解速裁中心”,构筑内部分流中心
在获取纠纷解决的外部资源支持的同时,东莞二院着手建设内部纠纷分流中心,建立法院内部诉前对接平台,建立专门的调解队伍和速裁队伍。东莞二院的“调解速裁中心”于2009年10月14日在立案庭正式揭牌成立,调解速裁中心设置诉前联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专门窗口、立案调解工作室及速裁组。诉前联调工作室由调解主任统一管理案件的委托或委派调解,建立和管理调解员名册,与入册的调解员沟通与案件调解相关的事宜;人民调解工作室由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人民调解员驻点法院办公,对诉至法院的纠纷先行人民调解;诉调对接专门窗口由法官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立案调解工作室由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法官助理组成专门调解队伍,针对立案后开庭前的纠纷进行调解。开庭前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速裁组针对经过筛选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速裁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在30天内审结完毕。
3.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整合纠纷解决的各种力量
东莞二院致力于鼓励和发掘各行各业热心于调解和有较强协调能力的人参与到纠纷解决工作中。一是制定《调解员选聘和管理规定》,明确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聘途径、薪酬标准和工作量的要求等,不断深入挖掘社会力量参与到调解员队伍当中。2012年东莞二院聘任的第一批专门调解员共有16名,其中包括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和解中心的和解员,医院医学博士,政府人力资源局干部,妇联妇女儿童权益干部,资深律师,人民调解员以及来自东莞二院所辖镇区妇联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据该规定,调解员的工作还纳入年度考核,以实现对调解员工作的激励和监督。二是制定《调解员职业操守准则》,加强调解员队伍的管理。调解员由诉前联调工作室统一管理,并根据调解员所属的专业、工作经验、特长和兴趣等,为其指定相应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后续审理程序、不得代理已经参与调解的纠纷,要求调解员保持中立立场、遵守保密原则等。三是制定《调解规则》,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调解程序。调解主任对于调解员的委派需要遵循规范化的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之前发放《同意调解确认书》给当事人,用以介绍调解程序、了解调解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调解协议效力等,帮助当事人对与调解相关的要素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调解结束后,由调解员指引当事人填写《当事人评估意见表》,主要项目包括对调解员、调解程序的满意度,以及纠纷解决的情况等。
4.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探索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式。
为寻求破解辖区自力解决纠纷的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加强对纠纷发生伊始的调解力度,探索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式,2012年,东莞二院与长安镇委镇政府经过多次协商,确定了《长安镇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助理工作制度》,并根据该制度实现了长安镇的专职社区法官助理全覆盖。一是建立社区法官与专职法官助理配套制度。其中社区法官的主要职责包括培训和指导社区法官助理,协助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反映重大情况,参与诉前联调,协助处理重大、敏感、群体性上访案件,委托调解,支持法官助理开展司法协作以及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等11项。社区法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参加业务培训、沟通协调、登记统计纠纷、协助调处社区纠纷和司法确认,为送达、保全、调查等司法行为提供协助,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支持司法协理员工作等9项。二是确立社区法官与社区法官助理固定配对关系。其中社区法官分别来自我院执行和立案信访部门,具备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专职社区法官助理均为本地人,熟悉当地社区情况。每组社区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负责与2-3个社区建立驻点联系,社区法官助理全职负责相关工作,在各联系社区轮流驻点办公,社区法官视情况需要下社区指导。同时长安镇政府综治中心也分别确定了1名联系人负责支持社区法官和法官助理工作。三是完善社区法官助理管理机制。法院与长安镇政府定期对社区法官助理工作进行评定,以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个人调处纠纷能力、综合工作表现、累计调处纠纷的数量、驻点社区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等项目作为评价标准。此外,为确保“法官助理进社区”这一活动落到实处,制度的落实情况还将纳入长安镇政府对各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年度工作考核的参考指标。
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结合辖区纠纷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纠纷较为集中,医疗纠纷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东莞二院以辖区资源为依托,在借鉴和学习域外调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与本地区纠纷特点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的诉调对接方式。
1.搭建以综治维稳中心为平台的劳资纠纷诉调对接模式。顺畅的劳资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不仅是辖区稳定和谐的要求,也是快速缓解法院审判劳资纠纷压力的有力途径。为此,立案庭通过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联动,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室、巡回法庭、法官工作室以及社区法官助理的形式,前移司法工作关口,加强劳资纠纷和其他涉及辖区稳定纠纷的提前介入。辖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值班人员与立案庭的社区法官建立专门的一对一沟通联系,为快速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敏感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建立合力。
2.构建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双管齐下的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模式。针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多发、事故当事人矛盾尖锐、激烈等情况,东莞二院探索出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共同推进交通事故纠纷联调的模式。一是建立保险和解制度。东莞二院与东莞市四大保险公司沟通并建立专职保险和解员制度,立案庭在调解速裁中心调配专门的保险和解办公室,由各保险公司均派出1至2名专职和解员,每周固定时间到法院驻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建立行政调解前置工作机制。东莞二院与交警部门共同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与司法确认工作机制。通过与辖区交警大队协商,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专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立案、审判工作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的指导。
3.建立多方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模式。针对家事案件数量多且具有自身特殊性,东莞二院在大院及各法庭建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并在家事案件立案前和立案后均积极与社会团体沟通联系,协理化解家事纠纷。一是与东莞市妇联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联合处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意见》,共建信息互通平台、联合调解机制,促进各类家庭纠纷的化解。当事人因纠纷诉至法院的,可邀请妇联工作人员参与诉前调解,安排在妇联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二是根据案情的需要,在家事审判中,注重与当地社区居委会等的联络。通过向外部借力,在家事案件的处理方面获得了更多的外部力量参与共同化解矛盾。
4.建立医疗纠纷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东莞二院根据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对鉴定的依赖性强、审理时间长及医患双方矛盾突出以应发信访等案件特点,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尝试引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以2012年为例,东莞二院受理医疗纠纷25宗,针对其中19宗尝试引入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引入成功的有9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有2宗,经早期中立评估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有2宗以调解结案,另有1宗撤诉。从时间上,每一宗医疗案件自收案到引入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平均花费时间为9.6天;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在一宗案件中一般进行1次,占用的时间约为2小时至3小时。从效果上分析,适用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有2宗,成功率为20%;通过当事人填写的意见表内容反映,80%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冲突得到缓和。
5.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目前东莞二院对与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实践主要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基于劳动争议案件均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因而当事人的争议点往往大部分已经在仲裁程序中得到统一。为省却庭审程序中的重复调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劳动争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确认的事实举证。法官亦无需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重复调查。
6.建立案件调解评估机制。为及时跟踪及分析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东莞二院结合实践的具体情况,借鉴域外法院对调解案件进行评估的做法,制作了《当事人评估意见表》,从调解程序对案件处理时间、成本、纠纷解决程度、调解程序的作用和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在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东莞二院诉前联调工作室共发放90份《当事人评估意见表》,收回56份。根据收回的《当事人评估意见表》反馈情况的统计,36%的当事人认为通过调解员调解纠纷已经完全解决,21%的当事人认为纠纷已经得到部分解决,还有43%的当事人认为纠纷没有解决;59%的当事人认为调解节省了时间成本,而96%的当事人认为调解为其节约了金钱成本;当事人对调解员组织程序能力和调解程序的公平性满意度最高,对调解场所、调解员对关键议题的理解能力的满意度并列第二位;49%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组织调解对于纠纷处理起了很大作用,44%的当事人认为法院调解对纠纷的处理有一定帮助,而7%的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任何帮助。
通过以上基础性及创新性措施多管齐下的努力,东莞二院借助诉调对接方式在促使案件达成诉前调解,及经立案调解、速裁分流案件的数量在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如下图所示:
立案调解 |
调解案件数 |
调解成功数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收案比例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结案比例 |
2469 |
2145 |
16.6% |
13.48% |
|
速裁 |
收案数 |
结案数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收案比例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结案比例 |
2498 |
2329 |
16.8% |
14.63% |
|
诉调对接 |
接收司法确认案件数 |
司法确认案件数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收案比例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结案比例 |
2954 |
2951 |
19.86% |
18.54% |
|
合计 |
收案数 |
结案数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收案比例 |
占同期全院民商事结案比例 |
7921 |
7425 |
53.26% |
4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