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百姓信得过的制度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何家弘
2013-05-06 10:41: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就当下中国的社会状况来说,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借助民间的力量,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能靠说好话和喊口号,一定要推出能让老百姓看得见、信得过的制度创新。改革可以分两步推进:
第一步,以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为改革进路。本人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或称“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可以在现有专家咨询委员的基础上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由三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
二是对于“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裁定提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直接审理,即1名法官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分别选任不少于200人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再审案件陪审员的候选人。每个再审案件的陪审员都要当庭随机挑选。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多数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就是法庭的裁判意见。裁判公开宣布,当即生效。合议庭在裁判宣布之后随即解散,其裁判具有绝对的终局性。
第二步,逐步推进司法改革。具体建议包括:
一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加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的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起草制定《人民陪审法》。
二是改良审委会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审委会不再讨论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但可以讨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审委会不论事实”。
三是促进政法委制度的改良,建议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法委不过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步,以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为改革进路。本人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或称“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可以在现有专家咨询委员的基础上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由三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
二是对于“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裁定提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直接审理,即1名法官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分别选任不少于200人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再审案件陪审员的候选人。每个再审案件的陪审员都要当庭随机挑选。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多数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就是法庭的裁判意见。裁判公开宣布,当即生效。合议庭在裁判宣布之后随即解散,其裁判具有绝对的终局性。
第二步,逐步推进司法改革。具体建议包括:
一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加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的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起草制定《人民陪审法》。
二是改良审委会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审委会不再讨论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但可以讨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审委会不论事实”。
三是促进政法委制度的改良,建议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法委不过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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