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地沟油” 无良油贩被判刑
2013-05-02 16:4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 | 作者:阮善华 胡思悦
  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地沟油”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德安、李富、张伟成等人利用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炼油原料,生产销售“地沟油”,分别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德安从南宁市城区各农贸市场收购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炼油原料,由被告人李富和李德梅(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出租屋内炼制成“地沟油”。期间,被告人李德安将其中一部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被告人张伟成和隆杏花(另案处理)。被告人张伟成明知被告人李德安销售的是“地沟油”,仍当作食用油出售给黎善东(另案处理),黎善东将该“地沟油”供给其经营的粉店使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德安、李富、张伟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德安、李富明知用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炼制“地沟油”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仍予以生产、加工,并当作食用油出售,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伟成明知炼制的“地沟油”含有毒、有害物质,仍作为食用油销售,其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德安与李富在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德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安、李富、张伟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德安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伟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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