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五村民盗掘古墓 挖出明代人骨领刑罚
2013-05-02 11:09: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芳 简正波)  德安五村民合谋盗掘古墓,挖出明代碳化人骨。2013年4月28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墓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管制八个月、金某管制六个月。

  2012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金某经过事先商量,持锄头、铁铲、手电筒等工具前往德安县爱民乡柏树村付家垄盗掘一座古墓,五人挖开古墓后发现一些破损的瓷器,便将破损瓷器丢弃在犯罪现场后离去。2012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四人再次开车前往同一古墓,用事先准备好的钝铲、铁锹等工具盗掘古墓,发现一些碳化的人骨。在确认没有值钱的财物后,四名被告人开车离开犯罪现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金某到德安县公安局邹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德安县文物管理所鉴定,被盗掘古墓为明代中晚期古墓,对墓葬的丧葬习俗、墓葬形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金某结伙盗掘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金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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