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少年骑车肇事 金台法官寓教于审
2013-04-28 08:4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宝鸡金台频道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高三学生小伟犯交通肇事罪,但依法被免于刑事处罚。小伟的父亲在宣判后感谢法院给小伟继续上学的机会,今后将好好教育小伟做一个有用的人。

  小伟刚满17岁,在2012年4月21日9时许,无证其驾驶父亲的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乘其祖母、姑母外出走亲戚,行驶至宝平路与陈仓区一村道交叉路口处转弯时,适遇小军带其妻子驾驶摩托车驶至该处,两车躲避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伟及其祖母、姑母、小军及其妻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害人小军伤情经法医鉴定属重伤,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军负事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组织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时发现双方矛盾尖锐,互有怨愤,一方表示无赔偿能力,另一方坚决要求对被告人从严判处。考虑到小伟是未满十八周岁缺乏赔偿能力、即将面临高考的未成年人,而被害人小军身体受到伤害亟待赔偿。白法官多次与被告人的父亲交谈,建议其从孩子的未来多做考虑,被告人父亲流泪说道:“这次孩子出事了,孩子的祖母也受伤严重,确实没多少赔偿能力,而被害人这一方实在难以沟通,只能放弃和解。但现在法官不辞辛劳地为了孩子的前途着想,大家一定再努力努力,给孩子一个机会。”

  法官在要求被告方行动起来与被害人沟通获得谅解的同时,转过来又继续做被害人的工作,电话联系、见面沟通、上门拜访,双方当事人坐在了一起,解开了心结,确定了赔偿数额,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多方筹措先行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小伟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小伟无驾驶资格驾驶超员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小伟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庭审时自愿认罪,赔付了两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谅解,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参照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心里评估报告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角度,对小伟免予刑事处罚,将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成长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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