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出台救灾和重建指导意见
2013-04-27 10:40: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聂敏宁 姜郑勇 李海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5日下发《关于“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全力以赴抓好涉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涉灾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坚持严格审查、慎重受理,加强预判评估,切实把好案件入口关;要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犯罪行为,依法快审快判,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民事纠纷,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充分运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为受灾当事人,被执行人为非受灾当事人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审查、快速实施,尽快实现受灾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涉地震灾害案件报告制度和法律适用请示制度。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疑难涉灾纠纷,要及时登记,并在受理前逐级报告四川高院。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涉灾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坚持严格审查、慎重受理,加强预判评估,切实把好案件入口关;要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犯罪行为,依法快审快判,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民事纠纷,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充分运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为受灾当事人,被执行人为非受灾当事人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审查、快速实施,尽快实现受灾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涉地震灾害案件报告制度和法律适用请示制度。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疑难涉灾纠纷,要及时登记,并在受理前逐级报告四川高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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