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司法改革行动纲要(2009-2013年)》
2013-04-23 14:01:1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作者:翻译 林娜 校对 蒋惠岭
  编者按:司法改革是一种世界趋势,是提高司法机关分配正义质量的动力。中国的司法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改革也从来没有停止过。那么,各国人民对司法改革的期待和要求是什么?当前各国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司法改革的主要领域和措施都有哪些?各国的司法改革是如何组织和规划的?以及外国的司法改革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有什么可比性?为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改革纲要或者司法发展战略,既有发达国家的,也有发展中国家的。最近,我们组织力量将这些改革纲要或发展战略译成中文加以介绍,以期对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规划的起草、决策和实施有所借鉴。

  2009年8月,经土耳其司法部、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努力,土耳其发布了《司法改革行动纲要(2009-2013年)》(以下简称《纲要》),对2009年至2013年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司法改革工作做了部署。《纲要》中确立了司法改革的十大任务,即:

  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推进司法职业化;

  改善司法管理制度;

  提升司法公信;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开发ADR机制和预防纠纷机制;

  改革监狱制度;

  完善融入欧盟的立法。

  为完成如此繁重的司法改革任务,在司法部的组织协调下,土耳其为每一类改革任务设计了若干项具体的措施,并对每项措施的实施期限、预算来源、责任单位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面是《纲要》的具体内容。

  一、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1.1. 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重新界定宪法法院的职责并对该法院作相应的结构调整。由于工作量不断增长,案件类型不断增加,由11位成员组成的宪法法院应对起来显然已经困难重重。因此,拟对宪法法院进行重组,并重新界定其职能,以促进宪法法院高效运行;通过发布新的判例,从新的视角为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新的保护。为实现法院重组的目标,全面考虑宪法法院过去几年中曾提出的改革方案,并与欧洲其他国家宪法法院的组成类型和职能保持一致。相关机构将遵循国际文件确定的框架,就重新界定宪法法院职能问题开展必要的研究,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实施期限:短期改革措施;预算来源:司法部;责任单位:司法部。简化表述为:短期、司法部、司法部。下同。

  1.2. 按照国际文件规定,重新改组法官检察官高等委员会(以下简称法检委),促使以独立、客观、透明为基石的司法更具代表性,同时针对该委员会的决定提供有效的异议程序和司法救济途径。根据普遍代表原则重组法检委,委员会下设两到三个办公室,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代表将从法检委全体会议中产生,其他法官、检察官代表将在除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外的司法队伍中通过选举产生,以确保有效代表一线法官、检察官。在法检委中还将会有土耳其司法学院的代表、法律学者和律师。制定针对法检委决定的有效司法救济途径。司法部部长、副部长都将是法检委的成员,司法部部长主要负责同国会的联系以及确保委员会的可问责性,副部长主要负责委员会同司法部相关工作的协调。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1.3.整顿法检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及纪律检查制度。秘书处的工作将在法检委领导下进行。由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纪律问题的监督检查,以实现对其违纪行为的检控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分立。委员会负责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惩戒、考核和行为调查。委员会应当有独立的办公楼和独立的预算。同时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1.4.检讨法官、检察官的晋升制度,包括对法检委重组后的级别晋升制度以及上诉法院职能的检讨。现行司法晋升制度应当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实际表现为基本依据加以完善;在决定法官晋升问题上,应当将法官所审结案件的上诉率纳入考核体系;推进相关的立法进程。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1.5.在不限制结社自由的前提下,筹建法官与检察官联盟(以下简称法检联盟)。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中关于撤销现存类似协会的条款将被删除。法检联盟将摆脱内政部的管理,并具有独立的财政和管理权力。成员入会和退会自由。联盟的机构成员将在司法监督下通过匿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所审议的法律草案应当尽快通过。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1.6.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公众及法律职业人士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意识。司法部将与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土耳其司法学院、法律院校、全国律协、公证协会等司法相关权力主体(以下简称司法相关权力主体)合作,制定提升上述意识的培训方法和培训内容;与土耳其司法学院、法律院校和相关组织合作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

  常规性改革措施,司法部、欧盟基金及双边合作项目,司法部

  1.7.改组军事法院的构成,由职业法官掌管军事法庭。关于非职业法官组成军事法庭的法律条款已于2009年5月7日被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所废止,该判决同时要求国家在一年内出台新的法律;议会根据该判决要求将制定相关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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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在军事禁区取消军事法庭。国防部已经开始将军事法庭撤出军事禁区的办公楼。军事法庭确实需要在军事区域内办公的,将通过在军事法庭入口外单独设立大楼入口的方式为相关人员和市民进出提供便利。

  短期,2012,国防部,国防部

  1.9.重新界定军事法庭的职责和管辖权。2006年、2009年出台的法律修正案先后对军事法庭的成立和诉讼程序做了修改。根据这两部修正案,普通公民在和平时期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的时代已经终结。根据修正案,军事法庭的管辖权将在法治和民主的标准框架下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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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研究论证如何在公正审判原则的框架下将高等军事行政法院的审判转变为两级审判制度。出台相应的立法修正案规定高等军事行政法院之下的二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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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促进司法公正

  2.1.司法部与各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和法检委共同调研以制定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参考国际文件确定的标准制定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国际合作中,考察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确定是否适合本国国情予以借鉴。同时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明确司法相关权力主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期待,并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2.2.提升媒体对司法公正的意识。开展同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法律院校及土耳其司法学院之间的合作活动。通过同相关机构的合作在高校和土耳其司法学院中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常规,2013,司法部、欧盟基金及双边合作项目,司法部

  2.3.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高等法院判决公开。完成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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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提供渠道公开法检委的纪律惩戒决定。完成信息技术设施建设,同时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2.5.通过重新评价第2802号法律中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纪律惩戒条款,制定更加客观的判断标准。通过科学方法广泛征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观点。通过合作项目考察其他国家的具体实践。同时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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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高司法效率

  3.1.在民事司法领域建立地区上诉法院并开始运行。2010年7月在九个省市完成建设地区上诉法院需要的办公楼和技术设施。2010年完成地区上诉法院法官、检察官及辅助性工作人员的任命、招聘工作,并确保法院工作开始正式运行。未来还将完成国家司法网络工作的法院技术设施配备工作,并进行下一阶段相关立法工作的研究。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3.2.建立和运行行政司法领域的上诉法院。司法部同司法相关权力机构合作开展司法研究;完成法院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3.3.同全国律师协会合作开展活动以提高公正审判和权力平衡原则框架下辩护工作效能。有效辩护是司法独立的基本组成要素,因此司法部将同全国律协、法律院校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开展活动以提升和促进审前及审理阶段辩护的有效性。司法部将与全国律协围绕司法部在涉及律师行为的刑事调查管辖权、起诉权以及赋予司法部撤销或批准律协所做惩戒决定的主体联合采取行动。检讨现行的律师受训制度、律师行业准入制度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律师对证据的搜集和提交;律师对由其他诉讼主体和公诉方提交证据的质证;准确地向各方代理人移交材料。在公正审判的前提下提高强制辩护的有效性。与全国律师协会联盟合作,开展各种活动以提高社会对律师权利的认识。同时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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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关注考查、选拔受训预备法官和检察官的来源广泛性和标准客观性原则,增加法官、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的数量,确保人力资源充足。司法部同司法相关权力主体联合开展活动以确定以客观的标准和负责的态度提名受训预备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地区两级法院人力资源方面的司法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到2012年逐步填补人员空缺。

  长期,司法部,司法部

  3.5.对地理位置靠近、工作负荷小的法院进行合并。合并标准将通过广泛收集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来确定。在同其他国家的合作过程中认真考察各国在这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为有效使用公共基金,对拟合并的法院及出现的问题进行司法研究,并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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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根据既定原则继续改善法院的硬件设施。在司法部投资预算的框架下,改善司法部门的硬件设施条件。根据便民司法的原则,建设新的法院大楼,并提供必要设施确保律师更便捷地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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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根据国际经验和客观需要,广泛推广专门法庭制度。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所需专门法院的类型和数量。要在考虑相近管辖区域及工作负荷量等因素的前提下继续进行推广专门法庭,使之覆盖全国各个区域。同时制定必要的立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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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继续加强法医机构建设。根据需要在所有审理重罪案件的法院所在的地区和市中心建立法医分支机构;按照国际质量标准不断增加法医机构实验室的数量;建立同国际机构同步的数据中心和电子图书馆;举办科学活动并加强利用国际合作的机会改善法医学领域现状;适应国内外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法医学方面的技术水平;继续加强法医学人才的培养,除了同已有的24所高校开展合作外,未来将加强与其他有医务能力的高校展开法医学领域的合作;与卫生部、高校、民间团体和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起草法医学领域的法律修正案。

  常规,2013,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3.9.在土耳其的某些驻外使领馆派驻法律参赞。司法部将与外交部合作商定接受派驻的国家机构,同时开展相关任务及主题的培训工作。司法部将与EUSG及外交部合作,共同保持司法部在欧盟代表团中的代表席位。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3.10.完成国家司法网络项目建设(UYAP),确保其有效运转。凭借现代科技,加大对该项目中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使通信设施能提供更加快捷持久的服务。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司法部门所使用的电脑、硬件设施及其他网络设施。继续整合该项目与司法部的犯罪记录系统以及其他有关数据系统的关系,实现全面覆盖。开发数据安全管理系统。认真考察其他国家的信息系统并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实施UYAP项目,充实和加强技术方面的人力资源。在225个审理重罪法庭中安装视频音频记录设备。同时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3.11.在行政和司法单位推广电子签章的使用。现有使用中的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在内的24244个电子签章系统将得到推广使用,同时将改进供律师和市民使用的网上立案系统。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3.12.继续加强培训以提高战略管理能力,并继续制定司法部的战略规划。在司法部及其下属单位继续进行战略管理方面的培训活动,提高管理意识。专门为参训的司法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编写所需要的书籍、手册等培训材料。关于财会方面的在职培训仍会继续。随后将跟进战略计划的实施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评估。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3.13.某些类型的案件不再由高等法院一审。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司法部将同高等法院合作进行必要的司法研究工作。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3.14.推动《送达法》的重新修订。该法律草案目前正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委员会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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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通过新的民事诉讼法。目前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委员会审议的新民事诉讼法草案将得到通过。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3.16.提高民事强制执行和破产制度运行的效率。在提高民事强制执行局工作的效率,要考察其他国家的具体实践,对现实需求进行分析。在司法部建立核心小组,负责实现有关民事执行局的所有活动。制定并实施民事强制执行局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制定民事执行官的职业道德准则;不断发展民事强制执行机制,例如将收管和处理罚没财产的信托商店、提存处纳入强制许可范畴。提供更多职数编制,加强民事强制执行和破产执行工作的人力资源保障。提供互联网设施保障,通过与银行共同建立的网络自动化系统完成民事强制执行和破产事务办公室需要进行的财产执行和债务清偿工作。司法部还将同土耳其司法学院和高校合作开展面向民事强制执行和破产执行官的执行事务培训。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3.17检讨专家证人制度。司法部同司法专家、司法相关权力主体及学者开展司法合作研究,考察其他国家的具体实践;同土耳其司法学院合作出版专家证人指导手册并举办培训活动。制定专家证人的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1,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3.18重新研究法律顾问、政府和财政部律师的职位,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司法部与财政部、律师协会、政府顾问团、律所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相关研究。同时制定相关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1,司法部、财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3.19.按照国际文件的标准改革少年司法制度。通过国际合作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会同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调查研究。在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指导下,创新民事和刑事领域中的少年司法制度。同时出台举措致力于解决针对青少年胁从犯的起诉、逮捕、审判、量刑和执行等一系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四、推进司法职业化

  4.1会同教育部、高等教育局、法律院校采取措施,提高法学教育和培训的效能。司法部将同教育部、土耳其司法学院、高等教育委员会、高校和律协开展例如延长教育期限和改进法律院校教学课程等活动,努力提高法学教育的效能。会同法学院的司法职业学校或者司法培训部门共同改进对法律职业人士的培训工作。通过国际合作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教育部,教育部、司法部

  4.2继续开展面向司法人员的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个人发展为主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新法规解读、职业道德准则、信息技术、加强职业能力和个人发展的有效沟通等。司法部同法检委、土耳其司法学院和高校合作开展相应的司法研究。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培训中心。

  常规,2013,司法部

  4.3检讨土耳其司法学院的组织结构,并扩充其培训容量。建立全职学术人员队伍;加强人力资源的投入;建立土耳其司法学院的地区分院开展区域的培训活动;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1,司法部和土耳其司法学院,司法部

  4.4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以司法职业化培训为主题的活动。同国内外司法相关机构联合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发挥其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的重要作用。这些会议主要讨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4.5继续开展面向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外语培训。加强同国内高校及私立教育机构的合作,以使更多司法人员接受外语培训。改革出国进修制度以争取更多到国外进行培训的机会,让更多司法人员受益。继续开发国外的学术项目以便让法律职业人士学习法律术语和相应的外语表达。对受训预备法官和检察官增加国内或国外的外语学习项目。为司法人员的外语学习提供更多经费支持。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4.6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和其他相关的国际司法文件翻译、介绍到土耳其国内。那些对土耳其法律系统有借鉴意义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国际文件将被翻译并引进土耳其国内。翻译文本将会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便公众能够方便阅读,同时正式印刷出版。翻译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将通过司法网络(UYAP)提供给司法相关权力主体。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五、改善司法管理制度

  5.1.减轻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管理负担和财务管理负担。对法院办公大楼的管理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集中管理。会同相关机构、组织研究司法官员的行政负担问题以及国家应当如何解决。通过国际合作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开展试点,试行正在推行的“法院支持系统”。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5.2.界定司法人员的职责定位,提高其工作标准。通过调查和研讨会的形式集中了解司法人员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就司法工作流程、司法程序和和工作任务开展广泛的实地调研。着手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5.3.参考欧盟成员国的实践,重新界定公证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在欧盟成员国的实践框架下对公证员的工作职责进行评估,确定选拔公证员的客观标准。重新评估为公证员职业化设定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实习等方面的各项标准。着手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六、提升司法公信

  6.1.研究公共舆论中影响对司法的信心的各项要素。与高校和国际组织合作,通过科学方法进行需求分析。会同相关机构、组织,集中研究影响公众尊重司法和监督司法的主要因素中得以加强。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6.2.持续进行司法人员防腐倡廉教育活动。与高校、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如欧洲反腐败委员会、世界银行)继续开展合作,在司法队伍中持续组织防腐倡廉教育活动;同时调研制定适合的培训方式及教材。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6.3.会同相关职业团体,促进司法部门同媒体、公众保持良好关系。司法部将与欧洲委员会共同推进和完善“法院管理系统支持项目”中关注和维护公共关系的试点工作;同司法相关权力主体、媒体、非政府组织、高校合作开展以公平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无罪推定、隐私权保护、言论自由等为主题的学术活动,向公众做好宣传,积极互动;同职业组织合作对司法新闻工作者进行关于司法机构、基本法律概念和司法程序方面的培训。考虑硬件设施的情况,计划先选择大的法庭为媒体成员提供适当的空间和技术设备供其使用。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6.4.建立或完善高等法院及部分特定法院的公共关系应对部门。会同高等法院和相关组织机构共同开展司法研究。根据法院管理体系支持项目的要求,设立媒体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同高校、土耳其司法学院及其他专家组织合作,对司法部门及司法辅助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七、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7.1.检讨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人民接近正义。通过科学方法征集司法官员及司法相关权力主体的意见和观点;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学专家学者合作制作宣传册、指南等法律援助制度的书面材料,做到精确、简便、易懂,具有指导作用,方便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们获得、阅读和使用。通过司法部和各法院的网站公布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务信息。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以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制度,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7.2为各级法院开设统一形式的网站。司法部的信息技术司将完成相关工作,为法院网站制定标准,便利民众接近正义。

  短期,2010,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7.3.为立案电子化做好最后的准备工作,使当事人受益于此项司法服务。目前,得益于司法部的“UYAP”司法网络化项目,已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能够方便地查阅并跟进相关案件信息。司法部信息技术部门将继续努力,使这项服务不仅面向律师提供,也能向当事人个人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7.4.推进司法部门的翻译服务标准化。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合格、可靠的翻译服务,将选聘那些精通本地语言并被公认具有公正、可靠品质的人员进入专家名册供法院使用。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八、开发ADR机制和纠纷预防机制

  8.1.从小学阶段开始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教育。会同教育部成立一个由法学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起草普法课程表草案,最终通过后编印教科书。

常规,2013年,司法部、教育部及欧盟基金,司法部和教育部

  8.2.通过一定方法让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努力让享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达到这个预期工作效果,将与有关部门召开相应的联合通气会。

  常规,2013年,司法部,司法部

  8.3.提高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的效能。举办由法官、检察官、司法相关权力主体成员及其他专家(如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参与的学术研讨活动;会同法学院将调解制度纳入法律教育中;会同土耳其司法学院一起为法官、检察官组织相应的培训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新闻等类似节目以及读本、宣传册等出版刊物让公众更加了解和解制度;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研究如何改善立法以及行政制度。

  短期,2010,司法部和双边合作项目,司法部

  8.4开发民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推动立法进程,将促进调解制度的法律草案尽快提交土耳其国会专门委员会。会同高校和相关机构联合进行司法研究,研究开发民事程序中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

  中期,2012,司法部和欧盟基金,司法部

  8.5.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启动民事诉讼法草案中与仲裁相关的条款的修改工作;采取适当方式让公众知悉新出台的法条,开展培训活动使新法条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8.6.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充分考虑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效司法裁判及裁判理论。会同有关机构开展联合研究,确保将这一措施贯彻整个行政系统。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8.7.在行政司法领域中积极开发并有效实施诉前纠纷解决机制。成立由法官、检察官、其他司法相关权力主体成员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帮助行政机关内部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那些本来由法院处理的纠纷(如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分争议),特别是注意听取专家证人的意见;通过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合作项目来考察这些国家的实践。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广泛宣传,从而让新制度发挥作用。制定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8.8.建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考虑宪法法院的判例和一般行政程序法草案中的相关要求,修改法律和宪法,为建立监察专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短期,2010,司法部,司法部

  九、改革监狱制度

  9.1继续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狱机构。通过科学分析,对于监狱机构、缓刑机构和辅助中心每一个人的具体需求作出判定。起草相关规程,增强监狱系统与公共部门、机构合作的可能性。组织学术研究活动,以帮助预防犯罪和正确适用缓刑;制定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狱系统工作的国家标准。

  长期,2013,司法部,司法部

  9.2.关闭规模小、条件差的监狱。从2003年1月1日至今已关闭180处省级以下的监狱。到目前为止,全国的监狱数量已下降到368个。计划到2013年将全国监狱数量下降到250个。继续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监狱以取代之前的旧式监狱。这类旧式监狱缺乏服刑人员户外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进一步增加开放式感化机构的容量,确保服刑人员改造项目在这类机构得到更好地执行。

  长期,2013,司法部,司法部

  9.3.加强和推广缓刑制度。进一步增加缓刑制度领域的工作人员数量如执行监督员、心理辅导员和社会工作者;建立缓刑制度领域志愿者工作的国家标准;会同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开展面向家庭的培训活动以防止青少年犯罪;制定相应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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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广泛使用替代性处罚形式来取代短期监禁。司法部将会同土耳其司法学院组织更多有助于提升这方面意识的活动。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9.5继续推广和改进监管机构的劳动改造场所。继续完成现阶段的研究,使监管机构有条件建立配套的劳动改造场所。进一步提升劳动改造场所的运行能力,使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的同时也能提升自身在专业技术和工艺方面的能力。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服刑人员的就业率。

  常规,2013,司法部,司法部

  9.6增加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机构,提高工作能力。除了在安卡拉等四地的培训中心外,研究尝试在土耳其爱琴海地区建立另一处培训中心。增加培训中心的教员、专家和辅助人员数量。改进基本培训课程,岗前培训、职业培训项目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技能提高项目。进一步提高培训标准、管理标准和适应环境的标准,同时满足机构配置上的需求。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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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将监狱的外部安全事务移交给司法部。关于确定司法部享有刑事执法机构的外部安全保障职能的相关立法程序已经启动,法律草案已提交土耳其国会。该立法将确定司法部负责罪犯在从监管地移交至法院、医院或其他监管地过程中的安全的职能,以及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职能。

  长期,2013,司法部,司法部

  9.8在监管机构中建立的公共关系团队。在监管机构建立媒体和公共关系处理团队。在监管机构中对行政管理人员优先进行应对媒体、公共关系方面的培训。培训项目将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

  长期,2013,司法部,司法部

  十、完善融入欧盟的立法

  10.1起草《土耳其商法典》。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2起草《最高法院法》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3起草《法官检察官联盟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4起草《债权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5起草《民事诉讼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6起草《保护商业秘密、银行秘密和消费者秘密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7起草《数据保护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8起草《国家秘密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9起草《行政裁判程序法》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0起草《DNA数据和国家数据库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1起草《民事纠纷调解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2起草《监狱外部安全事务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3起草《商法典执行和实施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4起草《一般行政程序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5起草《司法部组织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6起草《暴力犯罪被害人救助法》。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10.17起草《公证员法》修正案。

  中期,2012,司法部,司法部

  10.18起草《民法》修正案。

  短期,2011,司法部,司法部

  ( 译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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