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联邦司法系统年度报告
2013-04-21 13:05:1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作者:美国首席大法官 约翰•罗伯茨 何帆 编译
  编者按:每年最后一天,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都会以联邦司法系统首脑的身份,发布一份年度报告。报告除了回顾联邦法院每年审理案件的种类、数量、变化趋势,还会就联邦法院系统面临的问题或挑战,提出建议或回应。过去六年间,年度报告的主题,始终围绕“加薪”和“预算”展开。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不断呼吁提高联邦法官薪酬,促进司法公正,但至今未获国会批准。因此,今年的主题首度转换为:大法官的司法伦理。

  在美国,《法官行为准则》确立了包括回避问题在内的法官基本伦理准则,但是,这一准则原则上只适用于联邦下级法院法官,是否适用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最高法院也一直未给出明确说法。近几年,大法官的回避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大法官是否需要在个案中回避,通常由相关大法官自行判定,而且无须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2011年,包括沃尔玛公司性别歧视案、奥巴马医保法审查案在内的重大案件中,当事人都就个别大法官的审判资格提出质疑,但相关大法官均拒绝回避。与此同时,来自美国76所法学院的107位教授联名提议,要求国会立法,解决最高法院大法官回避的程序问题,引起对这一问题的新一轮争议。因此,2011年的年度报告,重点就上述质疑进行了回应,并就《法官行为准则》是否适用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等问题,作出了正式说明。现将报告全文译出,仅供各位领导与同志们参考。

  1920年,美国职棒球迷都对“芝加哥白袜队”在1919年世界杯大赛中“打假球”的事件震惊不已。作为对这起臭名昭著的“黑袜丑闻”的回应,球队所有者们推选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凯纳索•芒汀•兰蒂斯出任棒球联盟执行长,藉此恢复人们对这项运动的信任。 公众也欢迎这一人事任命,希望这位杰出的联邦法官,能够清除棒球运动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对兰蒂斯法官的任命,却掀起另一轮争议:现任联邦法官,到底能不能出任棒球联盟执行长?争议进而引发一个范围更为宽泛的问题:联邦法官应当到何处去寻找解决伦理争议的指引?

  1789年以来,每位联邦法官都得就同样的内容庄严宣誓,即“不徇私情,主持正义”,“不分贵贱,一视同仁”,“忠实、公正地履行或执行”司法职责。但是,建国130年来,联邦法官面对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诸多伦理争议,并没有可供依循的正式指引。为解决因身份问题导致的争议,兰蒂斯法官于1922年辞去司法职务,全心投入棒球业的管理工作。然而,这起争议,最终促成了法官行为指引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在这一年,美国律师协会邀请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前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出任司法伦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Judicial Ethics)主席。

  塔夫脱首席大法官主导下的委员会用两年时间,制订了美国律师协会1924年《法官伦理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1924年准则是一种建议式的规定。塔夫脱首席大法官解释说,34项相关基本准则只是“指引或提示”,供联邦法官和州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查询参考。之后,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负责为联邦下级法院制定司法政策的机构——也制定了自身的《法官行为准则》(Code of Judicial Conduct),作为联邦法官的行为指引,并定期对准则进行修订。1924年准则亦成为后续工作的基础。

  最近,一些观察者提出疑问,司法会议制定的《法官行为准则》,是否适用于最高法院。我想在今年的年度报告中,回应这一质疑,以及其他新近引起公众关注的话题。受年度报告篇幅所限,我不可能就司法伦理话题,进行一次巨细靡遗的专题研讨。我肩负的司法职责,使我不能就任何正在发生的个案纷争发表意见,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成文法或正在审议的提案的合宪性问题。但是,我在这里,还是想就大法官涉及的伦理问题做一下说明,澄清一些较易发生的误解。

  A. 美国法官行为准则

  美国司法会议1922年由国会设立,负责从国家层面,对各联邦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首席大法官担任司法会议主席,成员包括13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及来自不同巡回区的地区法官各一名。司法会议的工作通过25个委员会完成,行为准则委员会(Committee on Codes of Conduct)是其中之一。正如前述,委员会已经发布了《法官行为准则》,并定期修订。它同时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准则条文,向所有法官或司法雇员提供意见。

  根据字面含义,行为准则只适用于联邦下级法院。这也反映了最高法院与其他联邦法院的根本区别。宪法第三条只创设了一家法院,即美国最高法院,而且授权国会设立其他制宪者认为这个国家所需要的联邦下级法院。国会设立司法会议,是为它所创设的法院服务。因为司法会议是管理联邦下级法院的组织,其下设的委员会无权针对其他主体设定规则或标准。

  一些观察者建议,因为司法会议发布的行为准则只适用于联邦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不受下级法院依循的伦理原则的约束。这些观察者的结论,纯粹建立在对最高法院和准则的双重误读基础上。

  事实上,最高法院全体成员在判定自己的伦理义务时,都应参考行为准则。因此,准则对大法官的约束力和对其他联邦法官的约束力是一样的,根据《法官行为准则》第一条附带注释的解释,准则“制定之目的,是为法官提供指引。”它与塔夫脱首席大法官1924年推动制定的伦理准则目的相同。今天的大法官,也应严格依照上述目的,执行准则之规定。这么做是基于非常务实的理由:每位大法官都应遵循严格的伦理标准,司法会议制定的行为准则提供了一个通用、统一,专门因应联邦司法工作的需要和义务量身定制的指引资源。

  当然,行为准则并非大法官或下级法院法官应当依循的惟一指引。因为准则都是概括性规定,未能涵盖所有问题。而且,由于准则针对的主要是联邦下级法院,无法回应部分专属于最高法院的伦理争议。大法官们,与其他联邦法院一样,有时必须从种类繁多的其他资源中,寻找解决特定伦理争议的方法。这些资源包括司法判决、专题著作、学术文章、惩戒决议。他们也可以从最高法院法律顾问处 、司法会议中的行为准则委员会及自己的同事那里获取建议。因此,最高法院并没有将《法官行为准则》作为司法伦理的最终指引。不过,在实践中,准则仍然是大法官及下级法官行为的基本参照和基础指引。

  B. 财产披露和收礼申报

  除了设立司法会议,国会通过立法,确立了一系列涉及特定伦理事宜的规则。国会特别要求大法官和法官严格遵守财产申报要求,以及收礼或职业外收入方面的限制。关于国会是否有权向最高法院提出类似要求,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表态,但大法官们仍会遵守这些规定。

  与其他联邦法官一样,大法官也会提交财产披露报告。这些报告包括大法官们的非官方收入、私人投资、个人债务、礼物清单、第三方补偿。为便于管理,大法官与下级法官一样,通过司法会议下设的财产披露委员会(Committee on Financial Disclosure)提交报告。该委员会有时会就报告中一些比较复杂的要求事项,提供具体指引。

  在收受礼物和业外收入方面,大法官们与其他联邦法官依循同样的限制。为了对下级法院法官提供额外指引,司法会议已经就这两方面的内容发布了规则。1991年,最高法院全体成员已经通过一项内部决议,将司法会议相关准则作为内部惯例施行。因此,在这类问题上,大法官们与下级法院法官的做法是一样的。

  C. 回避

  国会要求联邦司法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主动回避。与财产、礼物申报要求一样,国会在法官回避方面的限制权限从未受到检验。大法官们与其他联邦法官在回避问题上,遵守同样的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最高法院地位的特殊性,申请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这方面的规则,可参见《美国法典》第28编第455条,该条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官应当在其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怀疑的任何案件中自行回避。该规定执行的是一项客观标准,即如果一个熟悉司法程序、了解案件事实的理性的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法官就应回避。第455条还明确了法官必须回避的几种特别情形。

  在解决回避问题时,所有联邦法院基本遵循同样的程序。在下级法院,法官个人即可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回避,这一决定有时是应当事人一方的书面正式申请,有时是法官主动自觉回避。根据第455条确立的标准,关于是否需要回避,法官可以参考先例、专著、学术出版物,还可以咨询同事或行为准则委员会。初审法官关于不予回避的裁定,将由上诉法院复审,上诉法院法官不予回避的裁定则由最高法院复审。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干预本院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回避裁定。

  最高法院的程序也是一样。与下级法院法官一样,大法官也根据第455条规定的情形,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或是应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之申请,或由本人主动提出。他们也会查阅先例或学术出版物,听取最高法院法律顾问处的建议,咨询同事或行为准则委员会。只有一处回避程序与下级法院有显著不同:如果大法官拒绝在特定个案中回避,没有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复审。因为按照宪法规定,全国只有“一家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所在的法院,已是本国司法体系内的终审法院。

  与下级法院一样,最高法院不干预本院法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裁定。事实上,如果最高法院复审这类裁定,必将导致一个麻烦的状况,那就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选择特定大法官参审,决定某起案件的裁判结果。

  尽管大法官决定是否回避的程序与下级法院法官相同,但是,大法官们必须考虑下级法院不会出现的一项重要因素。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自由替换。如果一位上诉法院法官或地区法院法官从个案中回避,另一名联邦法官可以替换补缺。但是,最高法院由九位成员组成,平时亦共同审理案件,如果一位大法官从个案中回避,最高法院就必须在缺员的情况下审案。因此,大法官不得为求便利或躲避麻烦,而从个案中回避。当然,每位大法官在决定是否回避之前,都有义务确定是否有回避之必要。

  与其他伦理问题一样,大法官与下级法院法官在回避问题上,也会参照1924年《司法伦理准则》第14条设定的原则。这一条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立场“不受党派需要、民众抗议、个人名誉得失之影响,不得因被批评司法不公之顾虑而动摇”。不过,这些规定在决定是否回避的问题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在决定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的问题上,我充分信任我的同事们的能力。这些法官非常正直,经验丰富,品质、素质在接受任命和确认期间都已受到过极为严格的检验。在履行司法职责期间,我知道他们每人都会慎重考虑任何回避方面的问题。在维护最高法院作为公正中立的法庭,切实守护法治的职能方面,我们承担共同利益,肩负艰巨责任。

  芝加哥白袜队1919年参赛时,肯定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引发连锁反应,最终带来联邦法官行为准则的发展。人民对联邦法院公正度的信任,使一名联邦法官得以在“黑袜丑闻”中临危受命。当联邦司法体系自身遭遇伦理争议,为争取人民的信任,新的伦理标准得以确立。自那时起,司法机关不断重新检视并修正上述标准,以维系公众对法官公正度的信任。

  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所言,联邦法官必须拥有“正直品质和必要知识”,根据宪法和法律尽职履责。纵观我国历史,法官背弃“忠实、公正地履行或执行”司法职责之誓言的情况极为罕见。法官群体需要并欢迎关于其承担的伦理义务的指引,类似司法会议《法官行为准则》这样的文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帮助。但是,归根结底,没有任何成套的伦理规则能够确保司法品质。法官必须像从共和国建立之初那样,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高度审慎和良好判断。

  值此岁末,我再次向全国联邦法官与法院职员致敬,感谢你们面对纷繁案件、紧缩预算,所作出的无私奉献。我同样要感谢国会,尽管政府财政紧缩,它仍能细致考虑到司法系统的财政需要。虽然面临诸多挑战,联邦法院系统仍在坚实有力地运行,全体联邦法官秉持智慧和关切,尽心履行职责。在此,我荣幸和自豪地感谢所有法官和法院职员为国家繁荣强大之理想而作出的贡献。

  祝大家新春愉快。

  附录:联邦法院系统工作量

  2011年,联邦地区法院案件量、缓刑察看与审前服务工作量均有所增加,但是,联邦上诉法院与破产法院的案件量呈下降趋势。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总数达到367692件,上升了2%。判后监管人数达到129780,增加了2%。审前服务的案件数达到113875件,也上升了2%。但是,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案件数变为55126件,降低了1.5%。美国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在2010年攀升了14%,但在今年回落了8%,相关申请已不到150万件。

  联邦最高法院

  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从2009年开庭期的8159件减少到2010年开庭期的7857件,降低了3.7%。提交至最高法院的赤贫复审令申请(in forma pauperis)从2009年开庭期的6576件减少到2010年开庭期的6299件,降低了4.2%。提交至最高法院的付费申请从2009年开庭期的1583件减少到2010年开庭期的1558件,降低了1.6%。在2010年开庭期,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86起案件,处理了83起,其中75件发布了正式判决,而在2009年开庭期,开庭审理案件数为83起,处理77起,73件发布了正式判决。

  联邦上诉法院

  提交至各地区上诉法院的案件数量为55126件,下降了1.5%。一审案件和破产上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数量降低。民事案件的上诉量保持适度稳定,各类刑事案件的上诉量开始下降。对行政裁决的上诉量的下降,与提交至移民上诉委员会的案件持续减少有很大关系。

  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达289252起,增加了2%。导致这2%的增量的主要是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案件(即联邦政府并非案件一方当事人,但相关行为是根据美国宪法、法律或条约做出的),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民权、消费者信用和知识产权。以联邦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攀升了9%。美国政府作为原告的案件之所以增加,是因为违约学生拖欠贷款的案件量上升。美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之所以增加,是因为社保案件数量上升。

  尽管刑事案件(包括移交案件)数量保持稳定(仅增加了12起,达到78440件),但刑事被告人总数增加了3%,达到创纪录的102931人,涉及案件种类主要是毒品犯罪、普通刑事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

  移民类犯罪的被告人数自2006年出现首次下降,减少了3%。全国移民案件被告约有74%来自西南边疆地区,2010年的数据则是73%。

  破产法院

  破产申请减少到1467221件,下降了8%。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生效后,这类申请已大幅下降,但这一次是2007年后的首次下降。90个破产法院中,受理申请数下降的有87家。非商事申请降低了8%,商事申请减少了14%。根据《美国法典》第7章提出的破产申请减少了10%,涉及第11章的减少了16%,涉及第13章的减少了4%。

  联邦缓刑察看和审前服务

  2011年9月30日,129780人处于判后监管下,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从矫正机构释放后接受监管的人数增加了2%,达到105037人,占接受监管总人数的81%。

  包括审前分流的案件在内,接受审前服务的案件增加了2%,数量达到113875件。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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