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释法明理 被执行人心服口服送案款
2013-04-23 09:20:51
     中国法院网讯 (陶新园 余远进)  “我现在明白了,法官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应当依法交付赔偿款。”4月19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不配合执行的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心服口服地把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2009年4月,孙明将自己两亩山场上的杂木卖给了同村的何华,何华则雇佣了何志、文君等人为自己砍伐买下的杂木。不料,2009年12月23日,何志被文君锯倒的大树砸伤造成身体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判决:孙明承担10%的责任,赔偿何志9436.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驱车来到被执行人孙明家中。在得知执行法官的来意后,孙明不仅不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而且态度蛮横,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已经将山场上的杂木卖给何华了,何志是帮何华做事时受的伤,不关我的事,这个钱我不赔!”执行法官意识到孙明不履行赔偿义务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于是耐心地向其释明法理,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一一向孙明解释:虽然何志是帮何华做事,何华是雇主,但山场是您的,您是发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的。

  经过法官耐心、通俗的解说,孙明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转变了认识,爽快地说:“好,这个钱我赔,明天我就把钱送到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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