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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委召开动员大会 部署全市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试点工作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试点工作
2012-11-26 13:51: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作者:杨建文
近年来,河南省许昌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践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系统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诸多有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8月底,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后,为确保试点工作在全市的顺利开展,强化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许昌市委根据法院所提出的具体建议,结合许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迅速制定了《许昌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于10月24日组织召开了全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全市两级法院领导、29家诉调对接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全市9个县(市、区)分管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参加会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等出席会议。
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宣读了《许昌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对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全面推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会议指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对待这项工作。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有利于方便群众选择,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来认识这项工作机制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将这项工作真正打造成一项惠民工程、平安工程、和谐工程、发展工程。二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加大“一线”调处平台和力量建设力度,采取多种途径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络沟通;要壮大队伍,规范管理,不断探索完善调解员选聘、培训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流程,明确操作方法,提高非诉调解工作的效果,不断提升非诉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化解矛盾,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作用,及时主动把各种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推广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人民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营造改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保障,凝聚合力。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范围一并推进,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衔接到位;要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持续促进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多元、便捷、灵活、高效;要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督导,对有成效、有特色、有创新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衔接配合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问责。
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宣读了《许昌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对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全面推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会议指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对待这项工作。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有利于方便群众选择,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来认识这项工作机制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将这项工作真正打造成一项惠民工程、平安工程、和谐工程、发展工程。二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加大“一线”调处平台和力量建设力度,采取多种途径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络沟通;要壮大队伍,规范管理,不断探索完善调解员选聘、培训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流程,明确操作方法,提高非诉调解工作的效果,不断提升非诉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化解矛盾,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作用,及时主动把各种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推广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人民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营造改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保障,凝聚合力。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范围一并推进,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衔接到位;要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持续促进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多元、便捷、灵活、高效;要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督导,对有成效、有特色、有创新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衔接配合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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