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开展改革试点力促诉调对接零距离
2012-12-17 13:30:2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作者:金晓丹
  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整合调解资源,实现对各类社会矛盾的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以诉讼调解为主导、诉外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

  一、整合社会资源,编织解纷网络

  针对基层法院办案特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以法庭为中心,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为依托的调解组织体系,将法院诉讼调解网络延伸到了村队、协会。调解网络做到了“村村通”、“四联通”。“村村通”就是辖区内村委会矛盾纠纷线索、成因、处理意见、群众对纠纷处理的态度以及重大事件均通过诉讼调解联络员或法庭内勤以电话和联席会的方式,迅速传递到每个村委会和调解组织,做到了信息共享。对于成功的调解案例,法庭会在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上予以分析讲解,继而推广。“四联通”就是以法庭为中心将法院诉讼调解领导小组关于指导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相关精神传达到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同时将调解员和基层调解组织关于调解方面的信息及要求上报到法院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研究制定新的调解规定提供素材和依据。

  二、更新司法理念,辐射司法功能

  结合“三农”实际,武汉市基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以和平、公正、便捷的方式,及时妥善处理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发生的“三农”纠纷,促进“三农”健康发展。在涉农案件审理中,通过各种途径,促使双方形成共识,消除隔阂,增进团结,服务农村社会和谐。为拓展司法功能辐射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干警利用办案间隙进村队、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以案讲法,提供法律咨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家粮食直补、特色养殖补贴等政策性问题,适时到村委会或农户家中进行讲解,让他们做到心中有数。适时开展法制夏令营活动,注重培养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师生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通过基层调解网络,依靠人民调解员的力量,将法庭归纳总结的典型案例教本,向辖区群众宣讲,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村、影响一片”。

  三、注重联席互动,畅通裁审对接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在裁量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的问题,为提高裁审工作效率,确保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常态化,共商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对接工作机制,探索裁审对接新举措:一是搭建衔接平台。双方选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沟通、联络工作,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二是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访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案件,法院经武汉市仲裁委员会邀请可提前介入,列席案件仲裁的集体讨论,形成指导意见,协助参与案件调解。三是建立裁后释疑制度。仲裁委应在仲裁后向当事人解释裁决依据,提前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服裁息诉。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进行业务学习交流,统一裁审尺度和标准,共同商讨处理、减少劳动争议的方法和措施。

  四、总结实务经验,规范诉调行为

  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过程中,遵循司法效益最大化、平等自愿、便民利民、合法、效率等原则,对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小额债务纠纷、轻微损害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新农村建设拆迁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特色协会引发的各类简易纠纷等十类纠纷,在立案前,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选择进行人民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荐其到人民调解庭进行调解。为规范诉调行为,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汉南区法院在坚持不缺位、不越位指导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当事人表述、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基本事实陈述、协议内容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以及对调解协议书行使异议途径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建议重新修订《人民调解协议样本》,以供全区民事调解组织参照执行,有效地规范了诉调对接行为,大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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