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2013-01-30 11:20:5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作者:杨建文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为巩固深化阳光司法考核达标工作成果,健全司法公开长效机制,浙江高院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2年年底制定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以下简称《阳光司法指数体系》),明确了具体阳光司法指数。

  阳光司法指数共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等7项一级指数和相关的26项二级指数。具体标准比较严格。

  一是立案公开要突出立案工作的规范、便捷、亲民、透明。要求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二是庭审公开要体现庭审活动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要求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及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重大程序事项;所有的定案证据都必须依法质证;提高庭审录像比率;充分保障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满足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公众查阅案件诉讼档案,力求诉讼档案电子化。

  三是执行公开要依托五大系统,加大执行力度和公开程度,有效保障权利实现。要求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全面公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当事人财产的重大限制措施时,及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取、发放、划拨执行款物,保管、处理执行款物,采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措施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时,及时依法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对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裁决事项举行听证。

  四是听证公开要充分保障非审理程序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要求听证程序公开透明。

  五是文书公开要确保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的全面公开。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结案的案件,裁判文书内容要全面公开;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为社会公众申请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六是审务公开强调切实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要求法院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是工作机制要围绕全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创设。要求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开工作各种设施的信息化程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

  为体现实效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阳光司法指数体系》还明确了阳光司法指数的具体计算方式、评价主体和评价方法。其中指数计算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求得各项二级指数的分值;第二步,在第一步结果的基础上,求得一级指数的分值。即其项下各二级指数的得分乘以权重再相加求和;第三步,根据权重折算出各项一级指数的实际分值;第四步,加权汇总。为一级指数得分乘以其权重,再相加求和。评估主体分为内部组和外部组。内部组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外部组由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在评估方法上,内部组和外部组分别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内部组使用专门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表》进行评估。先由各被评估法院按照评估表进行自评,再由省高院统一核查评估,得出最终评估结论。外部组使用事先拟定的《问卷调查表》进行评估。调查对象分为两组,诉讼参与人组和社会公众组。诉讼参与人组由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组成,社会公众组由未直接参与诉讼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般社会公众组成。受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运用专业的社会调查方法向两组调查对象发放问卷,并将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整合计算。最终评估结果是由内部组评分及外部组评分综合而成,即阳光司法总指数=内部组评分×55%+外部组评分×45%。各法院的自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并上报省高院。省高院经核查评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外发布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报告。阳光司法指数的评估和发布每年进行一次。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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