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法院:十五年“骨头案”一朝得执行
2013-04-16 08:50:57
     中国法院网讯 (刘英军)  4月15日,山东省平原县三里杨村村民李宝星拿到15200元执行款时,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法官全力办案,十几年的欠款终于拿到了,太感谢你们了。”就这样,一起争执了15年之久的债务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申请执行人李宝星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申请执行人李宝星是平原县平原镇三里杨村的村民,在1996年时候,原平原城关供销社综合门市部负责人邵元槐因经营水果生意,资金不足,向李宝星借款22200元,后偿还了7000元,尚欠15200元。1998年经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邵元槐偿还李宝星15200元及利息。但邵元槐一直未还,遂李宝星于1998年12月15日向平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平原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解决其欠款问题,但被执行人以做生意赔钱没有收入为由拒不还债。后经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全家下落不明,在经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法院将该案中止执行。

  2013年4月,执行法官在外出调查的时候,无意得到一个消息,被执行人邵元槐现在有车有房。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马上对其财产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虽然有房产和车辆,但名下却无存款。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告知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李宝星于2013年4月15当庭收到被执行人邵元槐一次性支付的本金152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至此,长达15年的拉锯战终于划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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