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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05年至2020年的司法改革战略
2011-12-07 16:29: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龙飞 赵昕 编译
编者按:
2002年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第08-NQ/TW号决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改革要求。2005年6月2日,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号-NQ/TW号司法改革战略决议,对一些重大司法体制问题提出了突破性的改革举措,例如: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一审地区法院、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中央司法机关统管地方司法机关经费、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提高司法人员薪酬、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等改革措施。越南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法院系统的改革。随着法院组织体制的改革,越南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责也将做相应的调整。2005年12月26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2/BCS号《2006年至2010年司法改革实施方案以及2006年工作计划》,具体落实中央政治局的司法改革战略。我们现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2005年发布的第49-NQ/TW号关于《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决议英文版翻译刊登,供读者研究参考。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定领导下,在贯彻执行党的有关决议,特别是中央政治局2002年2月10日第08-NQ/TW号决议关于“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要求过程中,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人们对于司法职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司法工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从而维护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国际合作和国家安全创造了稳定的环境。
然而,这些成绩是初步的,且集中于那些最紧迫问题的解决,但司法职能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迫切需要改革。刑事政策、民事立法和诉讼法中还存在许多过时的内容,完善修订的速度过于缓慢。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许多方面还不尽合理,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仍然存在短缺的问题。某些司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能力较低,有些人员的个人修养、职业道德素养、职业水平极为低下。一些案件在侦查、逮捕、羁押、起诉、审判等环节经常出现错误。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物质装备设施建设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鉴于上述问题,司法改革面临众多挑战。犯罪活动日趋复杂,案件性质和后果变得越来越严重。行政诉讼、民事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以及涉外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复杂性明显增强,案件类型日趋多样。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司法机关能够在寻求正义、保护人权、维护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越南的社会发展、国家安全、法治国家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这一远期战略应当与立法改革进程和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保持一致。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
建立一个廉洁、健康、权威、民主、严谨、公平、维护正义的司法机关,并确保司法机关稳步地向现代化发展,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积极有效地服务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
2.基本原则:
2.1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政治稳定为目标,坚持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分工与合作的同时,实现国家权力统一行使。
2.2司法改革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建设一个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为目标,积极服务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坚定不移地捍卫国家主权,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立法工作革新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有机结合。
2.3司法改革工作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进行。司法机关及其辅助机构必须接受人民与民选机构的监督。
2.4司法改革必须继承越南的法律传统与越南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成果,并根据本国国情、全球一体化要求和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
2.5司法改革必须加快步伐,统筹兼顾,集中力量,扎实推进。
二、司法改革的方向与任务
1.司法改革的方向
1.1.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刑事、民事政策与立法,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统一、民主、透明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程序。
1.2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改组司法机关与司法辅助机构,建设现代化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与工作设施,构建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重点的现代化司法体系。同时,实现司法辅助活动的高度社会化。
1.3.强化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威,提高各类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如政治水平、职业素养、专业技能、道德操守以及社会知识和经验,建立通过考试的方式招募和任命司法人员的机制。
1.4.改善和加强民选机构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
2.司法改革的任务
2.1.完善刑事、民事司法政策和立法,改革司法程序
根据《法治发展战略》所确定的目标,尽早完善司法体制框架;高度重视刑事政策与司法程序的完善;提高犯罪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加强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与非监禁刑对某些犯罪的适用范围。减少死刑的适用,使死刑只适用于少数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解决当前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案件量刑过重的问题。对涉及经济、民事关系的行为实行去犯罪化处理。当前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与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出现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则应犯罪化。
对利用职位和权力之便实施犯罪与滥用执法权的犯罪分子应苛以重罚;对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高官应予严惩,以警示他人。
建立一种依靠民众、政府与群众组织的合力,共同预防和检举腐败活动的机制;保护那些检举、控告、调查、起诉和审理腐败罪行的人员;奖励那些在反腐败斗争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与个人,强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对预防和控制腐败的责任。
完善民事立法,保护交易过程中个人与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完善合同、补偿、赔偿、返还价款等制度。
在行政管理权、司法管辖权之间明确职责界线,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司法权威与责任,使之能更主动地履行职责;同时增强他们在作出适当决定时的司法独立性和责任感。明确适用监禁措施的正当理由,限制监禁措施对某类案件的适用,缩小对监禁措施的适用有决定权的人员范围。
通过严格界定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条件和许可标准,明确界定可以决定进行再审的法官的权责,从而保证无正当理由的再审案件不予受理,进而逐步完善上诉与再审程序。建立和采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处理简易案件。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探索建立和发展国家服务机制,方便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其自身权利和合法利益。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运行程序,以方便公众获得司法救济。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法院有责任予以受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法院鼓励当事人采取ADR方式解决纠纷,例如谈判、调停、调解、仲裁等等,通过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方式积极促进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适用。
扩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和传统价值观的犯罪案件外,逐步实行裁判文书的公开。建立相应机制,确保所有生效判决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院的裁定与判决。
2.2.围绕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能,建立和发展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
改变当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法院系统的做法,而以审判管辖范围为基础重新组织法院体系。法院系统中的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管辖一个或多个区级行政区域;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并有选择性地审理部分一审案件;对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按区域设立的更高一级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法律统一适用指导规则,发布司法判决先例,复核或再审案件。在成立专门法院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使其运行更加顺畅,吸收那些在相关领域有杰出成就的法学家和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充实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
研究和合理界定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使其主要处理有关军人及部队其他人员的渎职案件与军事秘密案件。
改革庭审方式,进一步明确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司法的透明性、民主性和有序性,提高所有审判及听证活动中的抗辩水平,使其成为司法改革的突出亮点。
检察机关目前的职能维持不变,负责起诉和监督司法活动。人民检察组织体系将根据新的法院组织结构进行重组。同时进一步探讨将检察机关改造为单纯的公诉机关,从而承担起诉与直接指导侦查两项职能的可能性。
明确划分侦查机关和其他承担部分侦查工作的相关机构的权责。侦查所有的刑事案件,其他机构仅仅完成一些初步的侦查任务或侦查机关委派的侦查任务。同时,现有立法所确定的侦查机关组织结构保持不变,同时根据减少工作量和方便检察官指导侦查工作的要求,对侦查体制的重组问题开展研究;强化搜查和刑事侦查的衔接。
改善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物质设施的保障,以更好地协助政府加强对法院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基层的人民委员会及相关专门组织执行非监禁刑方面的权责分工,以确保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严格执行。执行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建立将部分法院判决和裁定交由非官方组织机构执行的程序和机制。
2.3完善司法辅助机构
培养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养、较高道德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律师队伍。完善相关机制,使律师能够积极参与抗辩式庭审和听证,同时明确律师的权责义务。国家要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促进律师组织的自我管理,并加大律师组织对其成员的管理责任。
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国家增加对该领域的投入,不断满足诉讼中大量司法鉴定的需求。在司法鉴定需求不大或无明文规定的领域,司法鉴定实现社会化。制定关于申请和实施司法鉴定的明确且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运转流程。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和评估标准,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使其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建立官方的司法警察体系,为审判活动和裁判执行工作提供及时的协助。
完善公证机构。明确界定公证和认证的范围以及公证文书的法律价值。建立公证服务的国家管理模式,国家只建立与其密切相关的公证机构,同时采取适当步骤,逐步将公证服务社会化。
探索建立执达员(执行员)队伍的可能性。在短期内,定时定点地开展试点工作,然后进行检查与评估,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依据。
2.4.建设一支文明、健康、权威的司法人员及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进一步改革大学法律教育及预备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提高司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的能力,向其提供最新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资讯,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知识,培养其廉洁公正和勇敢无畏的精神,以捍卫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加强河内和胡志明市法律大学的建设,将国家司法学院建设成为可容纳大量司法人员接受培训的专业机构。
建立能够吸引具有责任感、高素质、有才能的司法人员招募机制。扩大招募司法人员的来源范围。法官不仅从司法机构内部选拔优秀人才,还应从法学家和律师中选拔。改革目前司法人员任命招录模式,代之以通过考试选拔和任命法官的模式。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
建立与司法人员的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司法薪酬和奖励政策。加强对司法人员工作绩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管。
2.5.完善由民选机构对法官进行监督的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
改善和提高国民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代表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的质量,同时提高司法机关所做工作报告与回答质询的质量。根据司法机关所做报告和对相关质询的答复,国民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对有关司法活动作出决议。
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情况和依法审判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司法机关领导的监督。研究成立国民大会司法委员会,以协助国民大会对司法活动,特别是对逮捕、羁押、起诉、审判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确保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引领公众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使司法机关发现不足、及时做出回应和纠正。加强大众传媒在宣传司法活动、传播司法信息中的作用。
2.6.加强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加强对越南已签署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有效实施。积极同其他国家,尤其是邻国、本地区国家及与越南保持传统关系的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
与国际刑警组织、东盟警察组织、邻国、本地区国家及越南侨民较为集中的国家警察机关制定联合行动方案,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活动。
培养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技能、掌握外国语言的国际司法人才,以保护越南国家、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满足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需要。
2.7.确保司法活动的物质基础设施
国家应根据国力水平和各个司法部门的特有属性,保障司法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
改革与完善司法预算分配机制,保证每年的司法预算金额都有所增加。国民大会负责向司法部门分配经费预算,再由中央司法机关向地方司法机关逐级分配,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司法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自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允许地方行政机关从盈余收入中为当地司法活动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
逐步改善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兴建宽敞明亮、设施完备的现代化办公大楼。优先为侦查、预防和打击犯罪、审判及司法鉴定等活动提供优良的办公设施。同时根据政府已经审批的工程计划书,争取在近几年内完成地区一级司法机关的办公大楼建设,并改善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司法机关的信息化管理。
2.8进一步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机制
党在政治、组织、人事等方面领导司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运行,既要防止削弱党委的领导作用,也要防止党委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
加强党对各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机制。要更加注重具有领导潜质人才的教育以及培训,招录、使用合格的司法人员。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由各级党委常委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高望重的成员担任。
完善党委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机制,建立党组织与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司法工作情况报告并给予指导。明确规定党委常委会领导、指导司法活动的个人与集体责任。
改善和提高中央内务委员会的工作水平。经中央政治局批准,根据需要在省级设立内务委员会。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在处理内政事务方面的能力,包括对公众关注问题的协调处理能力。
三、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的党委常委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本司法改革战略的内容,并认真督促落实改革任务。
国民大会的党委应当对司法改革的任务、原则、内容以及民选机构对司法活动有效监督的制度转化负总责。
政府机关的党委常委会负责司法人员教育培训的领导工作,争取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司法人员,以解决司法人员短缺问题。同时领导相关负责部门搞好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保障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中央国防安全部等机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提交各自负责的具体改革任务的执行措施、方案和计划。
1.从现在起至2010年,应当完成以下任务:
——完成2002年2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第08-NQ/TW号决议中提到的“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重点任务。
——修订和完善刑事政策,逐步修改和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立法工作。有效地开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活动,特别是加强对贪污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改进司法机关的工作绩效,提高各级法院抗辩式庭审方式的质量,并以此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一些司法活动应逐步实现社会化。
——增强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权威和责任,使其在完成工作时更具主动性、独立性与责任感。
——完成扩大地区法院司法管辖范围的任务,积极准备筹建作为一审法院的地区法院。逐步改革各级法院系统的组织结构。
——扩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一步明确界定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在做好公诉工作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系。做好检察体制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重新改组检察系统的组织结构,以使其与新的法院系统组织结构保持一致。
——对国民大会司法委员会的成立与否开展调研论证,并向国民大会提交论证报告。
——将裁判执行工作移交司法部负责,同时为这项改革做好相应的人力、物力准备。
——为满足当前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辅助机制。对引入的执达员(执行员)制度进行试点,并逐步将司法辅助工作社会化。
——改革司法预算分配制度,采用全新的司法人员薪酬政策,以纠正目前工资体系中的不合理之处。
——为各地区司法机关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公大楼,改善羁押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订改革方案、行动计划、改革项目和建议以及年度司法改革任务“路线图”,监督检查本司法改革战略的执行情况;亲自组织、研究或者分配相关部门对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研究,并向相关负责部门及时报告研究成果,以供决策时参考。
(编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第08-NQ/TW号决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改革要求。2005年6月2日,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号-NQ/TW号司法改革战略决议,对一些重大司法体制问题提出了突破性的改革举措,例如: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一审地区法院、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中央司法机关统管地方司法机关经费、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提高司法人员薪酬、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等改革措施。越南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法院系统的改革。随着法院组织体制的改革,越南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责也将做相应的调整。2005年12月26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2/BCS号《2006年至2010年司法改革实施方案以及2006年工作计划》,具体落实中央政治局的司法改革战略。我们现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2005年发布的第49-NQ/TW号关于《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决议英文版翻译刊登,供读者研究参考。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定领导下,在贯彻执行党的有关决议,特别是中央政治局2002年2月10日第08-NQ/TW号决议关于“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要求过程中,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人们对于司法职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司法工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从而维护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国际合作和国家安全创造了稳定的环境。
然而,这些成绩是初步的,且集中于那些最紧迫问题的解决,但司法职能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迫切需要改革。刑事政策、民事立法和诉讼法中还存在许多过时的内容,完善修订的速度过于缓慢。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许多方面还不尽合理,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仍然存在短缺的问题。某些司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能力较低,有些人员的个人修养、职业道德素养、职业水平极为低下。一些案件在侦查、逮捕、羁押、起诉、审判等环节经常出现错误。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物质装备设施建设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鉴于上述问题,司法改革面临众多挑战。犯罪活动日趋复杂,案件性质和后果变得越来越严重。行政诉讼、民事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以及涉外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复杂性明显增强,案件类型日趋多样。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司法机关能够在寻求正义、保护人权、维护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越南的社会发展、国家安全、法治国家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这一远期战略应当与立法改革进程和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保持一致。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
建立一个廉洁、健康、权威、民主、严谨、公平、维护正义的司法机关,并确保司法机关稳步地向现代化发展,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积极有效地服务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
2.基本原则:
2.1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政治稳定为目标,坚持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分工与合作的同时,实现国家权力统一行使。
2.2司法改革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建设一个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为目标,积极服务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坚定不移地捍卫国家主权,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立法工作革新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有机结合。
2.3司法改革工作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进行。司法机关及其辅助机构必须接受人民与民选机构的监督。
2.4司法改革必须继承越南的法律传统与越南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成果,并根据本国国情、全球一体化要求和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
2.5司法改革必须加快步伐,统筹兼顾,集中力量,扎实推进。
二、司法改革的方向与任务
1.司法改革的方向
1.1.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刑事、民事政策与立法,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统一、民主、透明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程序。
1.2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改组司法机关与司法辅助机构,建设现代化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与工作设施,构建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重点的现代化司法体系。同时,实现司法辅助活动的高度社会化。
1.3.强化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威,提高各类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如政治水平、职业素养、专业技能、道德操守以及社会知识和经验,建立通过考试的方式招募和任命司法人员的机制。
1.4.改善和加强民选机构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
2.司法改革的任务
2.1.完善刑事、民事司法政策和立法,改革司法程序
根据《法治发展战略》所确定的目标,尽早完善司法体制框架;高度重视刑事政策与司法程序的完善;提高犯罪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加强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与非监禁刑对某些犯罪的适用范围。减少死刑的适用,使死刑只适用于少数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解决当前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案件量刑过重的问题。对涉及经济、民事关系的行为实行去犯罪化处理。当前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与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出现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则应犯罪化。
对利用职位和权力之便实施犯罪与滥用执法权的犯罪分子应苛以重罚;对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高官应予严惩,以警示他人。
建立一种依靠民众、政府与群众组织的合力,共同预防和检举腐败活动的机制;保护那些检举、控告、调查、起诉和审理腐败罪行的人员;奖励那些在反腐败斗争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与个人,强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对预防和控制腐败的责任。
完善民事立法,保护交易过程中个人与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完善合同、补偿、赔偿、返还价款等制度。
在行政管理权、司法管辖权之间明确职责界线,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司法权威与责任,使之能更主动地履行职责;同时增强他们在作出适当决定时的司法独立性和责任感。明确适用监禁措施的正当理由,限制监禁措施对某类案件的适用,缩小对监禁措施的适用有决定权的人员范围。
通过严格界定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条件和许可标准,明确界定可以决定进行再审的法官的权责,从而保证无正当理由的再审案件不予受理,进而逐步完善上诉与再审程序。建立和采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处理简易案件。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探索建立和发展国家服务机制,方便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其自身权利和合法利益。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运行程序,以方便公众获得司法救济。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法院有责任予以受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法院鼓励当事人采取ADR方式解决纠纷,例如谈判、调停、调解、仲裁等等,通过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方式积极促进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适用。
扩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和传统价值观的犯罪案件外,逐步实行裁判文书的公开。建立相应机制,确保所有生效判决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院的裁定与判决。
2.2.围绕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能,建立和发展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
改变当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法院系统的做法,而以审判管辖范围为基础重新组织法院体系。法院系统中的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管辖一个或多个区级行政区域;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并有选择性地审理部分一审案件;对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按区域设立的更高一级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法律统一适用指导规则,发布司法判决先例,复核或再审案件。在成立专门法院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使其运行更加顺畅,吸收那些在相关领域有杰出成就的法学家和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充实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
研究和合理界定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使其主要处理有关军人及部队其他人员的渎职案件与军事秘密案件。
改革庭审方式,进一步明确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司法的透明性、民主性和有序性,提高所有审判及听证活动中的抗辩水平,使其成为司法改革的突出亮点。
检察机关目前的职能维持不变,负责起诉和监督司法活动。人民检察组织体系将根据新的法院组织结构进行重组。同时进一步探讨将检察机关改造为单纯的公诉机关,从而承担起诉与直接指导侦查两项职能的可能性。
明确划分侦查机关和其他承担部分侦查工作的相关机构的权责。侦查所有的刑事案件,其他机构仅仅完成一些初步的侦查任务或侦查机关委派的侦查任务。同时,现有立法所确定的侦查机关组织结构保持不变,同时根据减少工作量和方便检察官指导侦查工作的要求,对侦查体制的重组问题开展研究;强化搜查和刑事侦查的衔接。
改善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物质设施的保障,以更好地协助政府加强对法院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基层的人民委员会及相关专门组织执行非监禁刑方面的权责分工,以确保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严格执行。执行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建立将部分法院判决和裁定交由非官方组织机构执行的程序和机制。
2.3完善司法辅助机构
培养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养、较高道德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律师队伍。完善相关机制,使律师能够积极参与抗辩式庭审和听证,同时明确律师的权责义务。国家要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促进律师组织的自我管理,并加大律师组织对其成员的管理责任。
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国家增加对该领域的投入,不断满足诉讼中大量司法鉴定的需求。在司法鉴定需求不大或无明文规定的领域,司法鉴定实现社会化。制定关于申请和实施司法鉴定的明确且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运转流程。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和评估标准,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使其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建立官方的司法警察体系,为审判活动和裁判执行工作提供及时的协助。
完善公证机构。明确界定公证和认证的范围以及公证文书的法律价值。建立公证服务的国家管理模式,国家只建立与其密切相关的公证机构,同时采取适当步骤,逐步将公证服务社会化。
探索建立执达员(执行员)队伍的可能性。在短期内,定时定点地开展试点工作,然后进行检查与评估,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依据。
2.4.建设一支文明、健康、权威的司法人员及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进一步改革大学法律教育及预备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提高司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的能力,向其提供最新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资讯,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知识,培养其廉洁公正和勇敢无畏的精神,以捍卫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加强河内和胡志明市法律大学的建设,将国家司法学院建设成为可容纳大量司法人员接受培训的专业机构。
建立能够吸引具有责任感、高素质、有才能的司法人员招募机制。扩大招募司法人员的来源范围。法官不仅从司法机构内部选拔优秀人才,还应从法学家和律师中选拔。改革目前司法人员任命招录模式,代之以通过考试选拔和任命法官的模式。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
建立与司法人员的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司法薪酬和奖励政策。加强对司法人员工作绩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管。
2.5.完善由民选机构对法官进行监督的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
改善和提高国民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代表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的质量,同时提高司法机关所做工作报告与回答质询的质量。根据司法机关所做报告和对相关质询的答复,国民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对有关司法活动作出决议。
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情况和依法审判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司法机关领导的监督。研究成立国民大会司法委员会,以协助国民大会对司法活动,特别是对逮捕、羁押、起诉、审判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确保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引领公众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使司法机关发现不足、及时做出回应和纠正。加强大众传媒在宣传司法活动、传播司法信息中的作用。
2.6.加强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加强对越南已签署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有效实施。积极同其他国家,尤其是邻国、本地区国家及与越南保持传统关系的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
与国际刑警组织、东盟警察组织、邻国、本地区国家及越南侨民较为集中的国家警察机关制定联合行动方案,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活动。
培养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技能、掌握外国语言的国际司法人才,以保护越南国家、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满足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需要。
2.7.确保司法活动的物质基础设施
国家应根据国力水平和各个司法部门的特有属性,保障司法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
改革与完善司法预算分配机制,保证每年的司法预算金额都有所增加。国民大会负责向司法部门分配经费预算,再由中央司法机关向地方司法机关逐级分配,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司法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自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允许地方行政机关从盈余收入中为当地司法活动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
逐步改善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兴建宽敞明亮、设施完备的现代化办公大楼。优先为侦查、预防和打击犯罪、审判及司法鉴定等活动提供优良的办公设施。同时根据政府已经审批的工程计划书,争取在近几年内完成地区一级司法机关的办公大楼建设,并改善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司法机关的信息化管理。
2.8进一步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机制
党在政治、组织、人事等方面领导司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运行,既要防止削弱党委的领导作用,也要防止党委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
加强党对各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机制。要更加注重具有领导潜质人才的教育以及培训,招录、使用合格的司法人员。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由各级党委常委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高望重的成员担任。
完善党委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机制,建立党组织与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司法工作情况报告并给予指导。明确规定党委常委会领导、指导司法活动的个人与集体责任。
改善和提高中央内务委员会的工作水平。经中央政治局批准,根据需要在省级设立内务委员会。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在处理内政事务方面的能力,包括对公众关注问题的协调处理能力。
三、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的党委常委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本司法改革战略的内容,并认真督促落实改革任务。
国民大会的党委应当对司法改革的任务、原则、内容以及民选机构对司法活动有效监督的制度转化负总责。
政府机关的党委常委会负责司法人员教育培训的领导工作,争取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司法人员,以解决司法人员短缺问题。同时领导相关负责部门搞好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保障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中央国防安全部等机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提交各自负责的具体改革任务的执行措施、方案和计划。
1.从现在起至2010年,应当完成以下任务:
——完成2002年2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第08-NQ/TW号决议中提到的“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重点任务。
——修订和完善刑事政策,逐步修改和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立法工作。有效地开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活动,特别是加强对贪污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改进司法机关的工作绩效,提高各级法院抗辩式庭审方式的质量,并以此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一些司法活动应逐步实现社会化。
——增强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权威和责任,使其在完成工作时更具主动性、独立性与责任感。
——完成扩大地区法院司法管辖范围的任务,积极准备筹建作为一审法院的地区法院。逐步改革各级法院系统的组织结构。
——扩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一步明确界定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在做好公诉工作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系。做好检察体制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重新改组检察系统的组织结构,以使其与新的法院系统组织结构保持一致。
——对国民大会司法委员会的成立与否开展调研论证,并向国民大会提交论证报告。
——将裁判执行工作移交司法部负责,同时为这项改革做好相应的人力、物力准备。
——为满足当前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辅助机制。对引入的执达员(执行员)制度进行试点,并逐步将司法辅助工作社会化。
——改革司法预算分配制度,采用全新的司法人员薪酬政策,以纠正目前工资体系中的不合理之处。
——为各地区司法机关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公大楼,改善羁押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订改革方案、行动计划、改革项目和建议以及年度司法改革任务“路线图”,监督检查本司法改革战略的执行情况;亲自组织、研究或者分配相关部门对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研究,并向相关负责部门及时报告研究成果,以供决策时参考。
(编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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