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受处罚
公司诉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程序不合法
2013-04-11 14:39:0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王斗斗 陈李娜
员工与公司私下签订“自愿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协议”是否有效?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公积金缴存的行政诉讼案件——天津一家电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电脑公司
被罚款提行政诉讼
天津市一家电脑机械公司一直未给单位员工设立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一系列检查、催建工作之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决定书》。于是,该公司于2012年7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并准备为其中31名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人数太少”为由予以拒绝。
2012年8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7000元。
这家电脑机械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以“人数太少”为由拒绝开户,又以“至今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为由进行罚款,有失公正。
该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前提下,直接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不合法。
该公司请求法庭撤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管理中心承担案件诉讼费。
管理中心
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这家电脑机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共有在职职工300余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经营困难,只准备为31名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由于该公司未提交反映盈亏情况的利润表,无法判断其是否经营亏损。因此,只为31人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同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人表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了该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而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只是强调其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明确表示,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人认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公司侵犯职工权益
在法庭辩论时,电脑机械公司代理人提到,该公司部分员工已经签订了“自愿不缴纳公积金协议”,单位在员工不同意时没有代扣代缴权,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王芳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应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对职工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是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换句老百姓最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单位给员工发工资,就应该为员工缴公积金。有的单位和员工签订了“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个人的放弃来规避。
合议庭听取了双方陈述及辩论之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和天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且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对其处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部分,法庭不予审理。法庭最终维持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电脑公司
被罚款提行政诉讼
天津市一家电脑机械公司一直未给单位员工设立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一系列检查、催建工作之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决定书》。于是,该公司于2012年7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并准备为其中31名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人数太少”为由予以拒绝。
2012年8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7000元。
这家电脑机械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以“人数太少”为由拒绝开户,又以“至今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为由进行罚款,有失公正。
该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前提下,直接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不合法。
该公司请求法庭撤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管理中心承担案件诉讼费。
管理中心
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这家电脑机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共有在职职工300余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经营困难,只准备为31名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由于该公司未提交反映盈亏情况的利润表,无法判断其是否经营亏损。因此,只为31人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同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人表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了该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而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只是强调其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明确表示,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人认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公司侵犯职工权益
在法庭辩论时,电脑机械公司代理人提到,该公司部分员工已经签订了“自愿不缴纳公积金协议”,单位在员工不同意时没有代扣代缴权,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王芳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应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对职工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是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换句老百姓最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单位给员工发工资,就应该为员工缴公积金。有的单位和员工签订了“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个人的放弃来规避。
合议庭听取了双方陈述及辩论之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和天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且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对其处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部分,法庭不予审理。法庭最终维持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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