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致损失 执行“给力”获赔偿
2013-04-10 09:49:21
     中国法院网讯 (夏亮亮)  “法官,我真是服了你,一个月以来,你来我这里已经不下10次了,再不给钱,我都不好意思了。”4月9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3月22日,武宁县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宇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查华在该院(2011)武刑一初字第7号案件中享有的未领案款15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法院依法进行诉中保全。后法院判决凯宇公司因错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给查华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计算凯宇公司应赔偿查华7624.12元。凯宇公司并未履行,查华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接手案子后,依法向凯宇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凯宇公司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法定代表人郝凯说明配合法院执行是其义务,如果拒不配合和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同时,着手调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以备不时之需,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此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和亲自拜访郝凯,不厌其烦地向其阐明法理,积极做其思想工作,促其主动履行。在法官的坚持、努力和劝说之下,郝凯向法院支付了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文中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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