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2013-04-03 08:48: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汉阴频道 | 作者:沈桂群
【摘要】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所有参加庭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对于法院门口设安检,有些当事人表示不理解,觉得法院“门难进”,甚至还有部分法官认为“小题大做”。本文着重从多起伤害报复法官的恶性事件的频发,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实施开展安全检查以来的效果及作用,阐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关注法官安危,确保审判安全以及法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已经不容忽视,要切实防止和减少在法院内部发生的各类伤害事件,必须加强对来访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真正确保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司法警察;安检工作;必要性
当前,国内外法院爆炸案件屡有发生,而且大有上升趋势。2004年1月20日,意大利某法院就发生了一起邮件炸弹袭击事件。同年7月,斯里兰卡一法院发生爆炸,造成13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严重。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在审判过程中允许进行旁听,为了有效保证整个审判过程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不仅要维护整个审判法庭的秩序,而且还要保证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安全,因而对于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和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数起伤害报复法官的恶性事件的频发,敲响了人民法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警钟
1999年10月12日上午12时,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吴明玖正耐心细致地接待一名来访人员时,被歹待用浓硫酸泼伤脸部、胸部,烧伤程度为3度,烧伤面积达10%;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2006年1月6日上午9时许,在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法院一农民钱文昭携带爆炸物闯进会场,引爆爆炸物,致使县委副书记和法院院长等5人死亡,另有5人重伤,17人轻伤。这些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司法尊严,在全国造成很坏的恶劣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恶性事件的频发引起各级法院对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关注。
近年来,国内出现的法官被伤害案件呈上升态势,仅江苏一省2005年上半年,共发生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伤害法官及以围攻、辱骂、威胁等极端方式要挟法官等暴力抗法事件共80起,围攻法院16起。从全国范围看,因故致伤致死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法官的人身安全,仅以江苏无锡法院为例,就曾发生多起侵害法官人身安全、扰乱司法工作秩序的极端事件。惠山、北塘两区人民法院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先后发生两起暴力事件,伤害对象直指肩负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2005年5月20日中午12点50分,北塘区1名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携带不明液体冲击北塘法院党组会议并打伤院长和1名副院长,北塘区人民法院立即拨打110报警,当事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处理。更是令人震惊2005年5月18日下午2点30分,不到48小时之前,更为恶劣的伤害法官事件发生在毗邻北塘区人民法院的惠山区人民法院,这就是震惊全国“5·18”事件。一起离婚案件,对判决不服的邓文林走进惠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邓文林掏出早已准备的藏在塑制文件夹内的不锈钢菜刀,将不锈钢菜刀挥向当时接待他的庭长,致使这名庭长一共被砍11刀,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同年5月,江苏省某市法院四甲法庭副庭长顾洪健开庭审理离婚案,法庭审理案件中双方发生争吵,场面十分混乱,顾庭长见状即上前劝说,却遭到男方邻居为首的群众的阻拦,200余名群众一起起哄,致使审判工作无法开展,当顾庭长再次制止违法行为时,却遭到谩骂、殴打。
法官在法院内部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扬言报复法官的,更是不胜枚举。这80起伤害、辱骂、威胁法官,16起围攻法院事件,仅为江苏一省、半年时间的统计,以这一比例分析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法官的安全问题以及法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已经不容忽视,结案后,蓄意报复法官犯意最为恶毒,最为引人关注,同时也是最难于防范,要切实防止和减少在法院内部发生的各类伤害事件,必须加强对来访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司法警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伤害,防止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安全检查工作应该摆上法院的工作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安全检查工作是真正确保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
二、在法院内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原因
从目前的几起法官遇害事件来看,法院接待场所和法官办公室是主要的案发地点,遇害事件的起因大多是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发生暴力抗法的最多。在法院内部容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制度的不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地强调的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来访登记检查制度、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形同虚设,行凶者进入法院,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询问、登记,为其在法院内行凶大开方便之门。二是硬件设施的缺乏。法院的接访场所的硬件设施的陈旧,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的欠缺、安检器材的不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审判区域没有与办公区域实现分离,行凶者持凶器或违禁物品进入法院,无需经过任何安检设施,导致当事人进入办公区无需任何安全检查。三是警力不足。各级法院的警力明显不足,目前各级法院的警力大多数都重点保障刑事案件的开庭和案件的执行这两方面,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普遍缺少法警去维持审判秩序,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不能迅速制止,未能及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
以上都是在法院内部容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起因,从在法院内部发生恶性伤害事件的法院来看,基层单位有80%的法院没有配备安检设施, 配备安检设备的又不能熟练操作应用,安检设备完全成了一种摆设,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往往都是流于形式, 引发各种伤害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归根到底就是各级法院安检设施的匮乏与闲置。
三、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开展实施安全检查这项工作以来,更加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杜绝了各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一套系统完整的安全检查机制,在司法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2003年3月,江苏省某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曾经审理过一宗杀人案,年轻女子惨死在恋爱对象手中。开庭的当天,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都来了很多家属旁听,开庭前的安检,法院大门的安检处就陆续查出四五把菜刀!庭审结束后,双方家属再次在法庭外发生了激烈争吵。一方大喊:“老子是带刀来的,要不是被安检查出来,今天非砍死你们不可!”另一方也不示弱:“老子今天也带了3把菜刀,要不是安检查得严带不进来,现在我会怕你们啊!”,法警及时对双方进行劝说,然后让双方分头离开法院,事件才得以平息。
2004年4月,北京崇文法院在安全检查时查到手雷一枚,由于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2005年5月,扬州市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庭前司法警察对旁听人员的进行了严格的安检,并按照《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对进入法庭的每一个旁听人员进行了身份证的登记, 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旁听人员安检时的证件登记,成功地在现场旁听人员中抓获其他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
2006年6月25日上午9点多钟,一名中年男子来到某市中级法院大门口,自称要进法院打官司。法警要求他按规定排队,接受安全检查。该男子发现前边人所带的硬币,都被X光机查出来时,突然神色慌张,两手不停地摸着随身携带的背包。两名法警见状,便悄悄向其靠近。就在两名法警快要贴近此人时,他突然转身欲逃。法警立即上前将他抓住,并从其包中搜出一把砍刀。据查,程某对原告将其告上法院一直怀恨在心,因此他便事先准备了一把砍刀,欲带进法庭;假如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他就要当场将法官及原告砍倒。最后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对程某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某省中级法院是法院系统中首家实施安全检查的法院。自2001年6月实施安检以来,四年来,他们已检查各类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等38万余人次,携带包裹21万余只;查获各类管制刀具近2000把,硫酸、汽油等液体3瓶。在法院大门内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旁听人员和法官受到伤害的事件,有力地确保了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四、司法警察在实施安全检查工作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担任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处置遇到的情况,确保安全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安检工作警务规范化能增强安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安检的地点往往是法院的第一道大门,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完全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在安检过程中司法警察的文明用语要规范,警容要严整,接待来访的人民群众要有耐心,对待当事人态度要热情、诚恳,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引导工作,让来访人员要意识到开展安检工作不是给人民群众增加“门槛”,使之感到法院的“门难进”,而是保护的是进入法院所有人的安全,包括“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若遇到个别态度恶劣、不很配合检的旁听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思想上对立,一定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一旦方法上稍有不妥,就会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哄闹事件。
(二)法警在实施安全检查时,要做到细心、负有责任心。对法律规定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对不得携带的物品要严格控制,对查出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汇报处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把不该进入法院的人“拒之门外”,把不该带入法院的违禁物品拦截在法院之外。
(三)司法警察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的工作岗位是处于矛盾和危险的交接点,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的法警认为在法院内部,自己是警察处于强势地位,放松了自我保护意识,缺少应有的警惕性,来访当事人不会对自己怎么样,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因此执行安检工作的司法警察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或减少执行安检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专业技能的培训。安全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对各种危险品的检查、识别和处理,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专业安捡技能。因此,要加强安检基础理论的学习,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练就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十分必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是确保法庭安全的有效措施,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司法警察;安检工作;必要性
当前,国内外法院爆炸案件屡有发生,而且大有上升趋势。2004年1月20日,意大利某法院就发生了一起邮件炸弹袭击事件。同年7月,斯里兰卡一法院发生爆炸,造成13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严重。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在审判过程中允许进行旁听,为了有效保证整个审判过程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不仅要维护整个审判法庭的秩序,而且还要保证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安全,因而对于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和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数起伤害报复法官的恶性事件的频发,敲响了人民法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警钟
1999年10月12日上午12时,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吴明玖正耐心细致地接待一名来访人员时,被歹待用浓硫酸泼伤脸部、胸部,烧伤程度为3度,烧伤面积达10%;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2006年1月6日上午9时许,在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法院一农民钱文昭携带爆炸物闯进会场,引爆爆炸物,致使县委副书记和法院院长等5人死亡,另有5人重伤,17人轻伤。这些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司法尊严,在全国造成很坏的恶劣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恶性事件的频发引起各级法院对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关注。
近年来,国内出现的法官被伤害案件呈上升态势,仅江苏一省2005年上半年,共发生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伤害法官及以围攻、辱骂、威胁等极端方式要挟法官等暴力抗法事件共80起,围攻法院16起。从全国范围看,因故致伤致死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法官的人身安全,仅以江苏无锡法院为例,就曾发生多起侵害法官人身安全、扰乱司法工作秩序的极端事件。惠山、北塘两区人民法院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先后发生两起暴力事件,伤害对象直指肩负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2005年5月20日中午12点50分,北塘区1名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携带不明液体冲击北塘法院党组会议并打伤院长和1名副院长,北塘区人民法院立即拨打110报警,当事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处理。更是令人震惊2005年5月18日下午2点30分,不到48小时之前,更为恶劣的伤害法官事件发生在毗邻北塘区人民法院的惠山区人民法院,这就是震惊全国“5·18”事件。一起离婚案件,对判决不服的邓文林走进惠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邓文林掏出早已准备的藏在塑制文件夹内的不锈钢菜刀,将不锈钢菜刀挥向当时接待他的庭长,致使这名庭长一共被砍11刀,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同年5月,江苏省某市法院四甲法庭副庭长顾洪健开庭审理离婚案,法庭审理案件中双方发生争吵,场面十分混乱,顾庭长见状即上前劝说,却遭到男方邻居为首的群众的阻拦,200余名群众一起起哄,致使审判工作无法开展,当顾庭长再次制止违法行为时,却遭到谩骂、殴打。
法官在法院内部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扬言报复法官的,更是不胜枚举。这80起伤害、辱骂、威胁法官,16起围攻法院事件,仅为江苏一省、半年时间的统计,以这一比例分析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法官的安全问题以及法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已经不容忽视,结案后,蓄意报复法官犯意最为恶毒,最为引人关注,同时也是最难于防范,要切实防止和减少在法院内部发生的各类伤害事件,必须加强对来访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司法警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伤害,防止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安全检查工作应该摆上法院的工作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安全检查工作是真正确保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
二、在法院内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原因
从目前的几起法官遇害事件来看,法院接待场所和法官办公室是主要的案发地点,遇害事件的起因大多是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发生暴力抗法的最多。在法院内部容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制度的不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地强调的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来访登记检查制度、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形同虚设,行凶者进入法院,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询问、登记,为其在法院内行凶大开方便之门。二是硬件设施的缺乏。法院的接访场所的硬件设施的陈旧,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的欠缺、安检器材的不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审判区域没有与办公区域实现分离,行凶者持凶器或违禁物品进入法院,无需经过任何安检设施,导致当事人进入办公区无需任何安全检查。三是警力不足。各级法院的警力明显不足,目前各级法院的警力大多数都重点保障刑事案件的开庭和案件的执行这两方面,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普遍缺少法警去维持审判秩序,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不能迅速制止,未能及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
以上都是在法院内部容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起因,从在法院内部发生恶性伤害事件的法院来看,基层单位有80%的法院没有配备安检设施, 配备安检设备的又不能熟练操作应用,安检设备完全成了一种摆设,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往往都是流于形式, 引发各种伤害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归根到底就是各级法院安检设施的匮乏与闲置。
三、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开展实施安全检查这项工作以来,更加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杜绝了各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一套系统完整的安全检查机制,在司法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2003年3月,江苏省某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曾经审理过一宗杀人案,年轻女子惨死在恋爱对象手中。开庭的当天,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都来了很多家属旁听,开庭前的安检,法院大门的安检处就陆续查出四五把菜刀!庭审结束后,双方家属再次在法庭外发生了激烈争吵。一方大喊:“老子是带刀来的,要不是被安检查出来,今天非砍死你们不可!”另一方也不示弱:“老子今天也带了3把菜刀,要不是安检查得严带不进来,现在我会怕你们啊!”,法警及时对双方进行劝说,然后让双方分头离开法院,事件才得以平息。
2004年4月,北京崇文法院在安全检查时查到手雷一枚,由于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2005年5月,扬州市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庭前司法警察对旁听人员的进行了严格的安检,并按照《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对进入法庭的每一个旁听人员进行了身份证的登记, 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旁听人员安检时的证件登记,成功地在现场旁听人员中抓获其他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
2006年6月25日上午9点多钟,一名中年男子来到某市中级法院大门口,自称要进法院打官司。法警要求他按规定排队,接受安全检查。该男子发现前边人所带的硬币,都被X光机查出来时,突然神色慌张,两手不停地摸着随身携带的背包。两名法警见状,便悄悄向其靠近。就在两名法警快要贴近此人时,他突然转身欲逃。法警立即上前将他抓住,并从其包中搜出一把砍刀。据查,程某对原告将其告上法院一直怀恨在心,因此他便事先准备了一把砍刀,欲带进法庭;假如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他就要当场将法官及原告砍倒。最后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对程某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某省中级法院是法院系统中首家实施安全检查的法院。自2001年6月实施安检以来,四年来,他们已检查各类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等38万余人次,携带包裹21万余只;查获各类管制刀具近2000把,硫酸、汽油等液体3瓶。在法院大门内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旁听人员和法官受到伤害的事件,有力地确保了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四、司法警察在实施安全检查工作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担任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处置遇到的情况,确保安全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安检工作警务规范化能增强安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安检的地点往往是法院的第一道大门,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完全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在安检过程中司法警察的文明用语要规范,警容要严整,接待来访的人民群众要有耐心,对待当事人态度要热情、诚恳,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引导工作,让来访人员要意识到开展安检工作不是给人民群众增加“门槛”,使之感到法院的“门难进”,而是保护的是进入法院所有人的安全,包括“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若遇到个别态度恶劣、不很配合检的旁听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思想上对立,一定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一旦方法上稍有不妥,就会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哄闹事件。
(二)法警在实施安全检查时,要做到细心、负有责任心。对法律规定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对不得携带的物品要严格控制,对查出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汇报处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把不该进入法院的人“拒之门外”,把不该带入法院的违禁物品拦截在法院之外。
(三)司法警察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的工作岗位是处于矛盾和危险的交接点,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的法警认为在法院内部,自己是警察处于强势地位,放松了自我保护意识,缺少应有的警惕性,来访当事人不会对自己怎么样,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因此执行安检工作的司法警察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或减少执行安检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专业技能的培训。安全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对各种危险品的检查、识别和处理,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专业安捡技能。因此,要加强安检基础理论的学习,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练就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十分必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是确保法庭安全的有效措施,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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