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意失败起歪心 抱走“劲敌”孩子撒气
2013-03-29 15:42: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李红艳
俗话说:“忍字头上一把刀,忍得过来是英豪”,“小不忍则乱大谋”。这就告诫人们要以宽容之心对待人和事,戒暴怒,持谦和,好善忘恶,切勿斤斤计较。日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为泄私愤拐骗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刘某因做生意与刘君发生矛盾,刘某因此怀恨在心,遂产生要抱走刘君的儿子刘炀以恐吓刘君的念头。刘某把此意告知李某(另案处理)、周某,并请他们帮忙,二人表示同意。
2011年9月29日晚上,刘某与刘霓、谢某等人在新田县城刘君家里打牌,期间,刘某借离开之机打电话告诉周某等人当晚有机会作案,并交给周某一把事先偷配的刘君家的大门钥匙。次日凌晨1时50分许,刘某与刘霓、刘君夫妇、谢某等人相约去“北方饺子王”饭店吃夜宵。在此过程中,刘某走出饭店打电话告知李某、周某,称刘君夫妇已在外吃夜宵,其子刘炀在家里睡觉,示意周某等人动手。随后,周某等人赶至刘君家,将1岁多的刘炀抱走。吃完夜宵后,刘某与刘霓、谢某等人返回刘君家里,刘君发现家门被人打开,儿子刘炀不在房间里,随后刘君与其亲友在县城到处寻找未果。当日凌晨,刘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周李二人将刘炀带至桂阳县某村,将刘炀交给刘莉(刘某的姐姐)暂时看管。当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通过调取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及相关路段的监控资料,认为刘某有作案嫌疑,第一时间将刘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刘某如实供述了伙同李某、周某抱走刘炀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抱走不满两周岁的幼儿,脱离监护人监护,以达到其恐吓被害人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刘某在拐骗儿童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在受到公安机关传唤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君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均为化名)
刘某因做生意与刘君发生矛盾,刘某因此怀恨在心,遂产生要抱走刘君的儿子刘炀以恐吓刘君的念头。刘某把此意告知李某(另案处理)、周某,并请他们帮忙,二人表示同意。
2011年9月29日晚上,刘某与刘霓、谢某等人在新田县城刘君家里打牌,期间,刘某借离开之机打电话告诉周某等人当晚有机会作案,并交给周某一把事先偷配的刘君家的大门钥匙。次日凌晨1时50分许,刘某与刘霓、刘君夫妇、谢某等人相约去“北方饺子王”饭店吃夜宵。在此过程中,刘某走出饭店打电话告知李某、周某,称刘君夫妇已在外吃夜宵,其子刘炀在家里睡觉,示意周某等人动手。随后,周某等人赶至刘君家,将1岁多的刘炀抱走。吃完夜宵后,刘某与刘霓、谢某等人返回刘君家里,刘君发现家门被人打开,儿子刘炀不在房间里,随后刘君与其亲友在县城到处寻找未果。当日凌晨,刘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周李二人将刘炀带至桂阳县某村,将刘炀交给刘莉(刘某的姐姐)暂时看管。当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通过调取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及相关路段的监控资料,认为刘某有作案嫌疑,第一时间将刘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刘某如实供述了伙同李某、周某抱走刘炀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抱走不满两周岁的幼儿,脱离监护人监护,以达到其恐吓被害人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刘某在拐骗儿童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在受到公安机关传唤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君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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