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3-03-22 11:06: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增强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总的来讲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经过多年的实践,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素质间表现出严重的不对称。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执行中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就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同等的表决权。目前,法律法规的量越来越大,面越来越广,新的法律关系不断产生,对审判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难以跟上不断变化的审判形势,难以就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独立的看法,并就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正确的决断。这种不对称直接决定了陪审员的法律职能不能得到相应发挥,陪而不审实际上是法律设置上的缺陷,而不是我们实际操作中形成司法诟病;法律上要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重在广泛的人民性和代表性,客观上必然忽视了法律专业性,也直接决定了对陪审员的培训压力和重大的培训经费投入。

  个人兴趣对工作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陪审员的个人爱好直接影响到对审判的参与,有的喜欢专司刑事审判,有的则喜欢行政审判,也有的喜欢商事审判,但是就法院而言,只能从工作大局出发来分工安排,不能照顾个人的爱好。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陪审员只要是民事案件就以单位工作抽不开身为由而不愿参加,而大部分同志愿意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判,因为刑事审判庭审相对简单,没有直接的矛盾冲突,费时也少。而民商事行政审判费时费力,矛盾相对突出尖锐。

  陪审员的回避难以确定,违纪责任难以追究。现有规定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法官回避的标准,事实上,除非陪审员自己主动提出,否则法院难以掌握其相关的密切的社会关系。要是他们刻意隐瞒,陪审员的回避实际只会存在在理论上和法律条文上,落不到实处。同样,如若出现违背审判纪律的行为,除了口头提醒,或者在多次发生后提请免除其职务外,违纪责任无法追究。所以说,法官有实际的权利,也有实际的责任,而陪审员则有权无责,就算有责也无需担责,除非是严格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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