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间借贷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
2013-03-21 14:22: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覃甜 莫凤强
案情
陆某(男)与许某(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罗某借款共计16万元(一个月内分两次借),借条均注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陆某与许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原告罗某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陆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个人所用,被告许某辩称,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田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田某个人偿还。但陆某和许某只有口头答辩,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债务是陆某个人债务。最后法院判决:陆某和许某夫妻连带偿还罗某16万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作为主审法官的确也发现了该案的多个疑点:首先,该笔借款有16万元,数额巨大,作为妻子的许某却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情;其次,未发现陆某在当月有投资及其他需要用如此大笔钱的地方;再次,该16万元借款一次借8万、一次6万,两笔借款的时间仅相隔一个星期。但这些疑点苦于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罗某在该案中出具了陆某写的借条,且该笔借款系陆某与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即使该案疑点重重,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最终判决由陆某与许某夫妻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争议
笔者作了一个初期的调研,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存在两种法定例外情形。上述案例不存在例外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案例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为陆某的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也同样认为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应当由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许某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系陆某个人用于赌博,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由上述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认识,是导致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同时,不同的处理意见直接对应着三个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和合理的不同后果。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考虑债权人利益和夫妻非举债方利益同时兼顾,对等保护;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安全原则,我们还应当适时保护善意无过错的债权人。要达到各方利益保护的均衡,关键就是要做到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下面笔者结合近段时间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调研提出一些对处理此类案件的微建:
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1.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配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审判实践中大多为此种情况),则不仅仅要考虑《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还应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类举证责任应债务人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免除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3.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有否认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三、效仿金融机构的做法,建立债权人的风险预警机制
笔者前段时间通过到四大国有金融机构座谈,金融机构对放贷预防风险的机制值得我们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借鉴。通过调研发现,所有金融机构除了农业银行的“三农”贷款外,其他种类的贷款如涉及已婚客户,它们都要求夫妻双方在贷款合同上面签字,以确认该笔贷款是否夫妻双方合意或者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可以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设定一条债权人风险预警义务,让债权人在借款时即对债权的实现尽到自我警醒义务。1.在比较大笔的借款时,像我们的金融机一样,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举债人配偶否认该笔借款是夫妻合意举债,此时,可以要求举债人在借款凭条上注目此借款为个人借款;2.债权也可以在夫妻一方借款后,通过书目面形式告知举债人配偶,如该配偶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可在今后审理案件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陆某(男)与许某(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罗某借款共计16万元(一个月内分两次借),借条均注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陆某与许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原告罗某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陆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个人所用,被告许某辩称,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田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田某个人偿还。但陆某和许某只有口头答辩,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债务是陆某个人债务。最后法院判决:陆某和许某夫妻连带偿还罗某16万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作为主审法官的确也发现了该案的多个疑点:首先,该笔借款有16万元,数额巨大,作为妻子的许某却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情;其次,未发现陆某在当月有投资及其他需要用如此大笔钱的地方;再次,该16万元借款一次借8万、一次6万,两笔借款的时间仅相隔一个星期。但这些疑点苦于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罗某在该案中出具了陆某写的借条,且该笔借款系陆某与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即使该案疑点重重,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最终判决由陆某与许某夫妻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争议
笔者作了一个初期的调研,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存在两种法定例外情形。上述案例不存在例外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案例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为陆某的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也同样认为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应当由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许某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系陆某个人用于赌博,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由上述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认识,是导致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同时,不同的处理意见直接对应着三个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和合理的不同后果。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考虑债权人利益和夫妻非举债方利益同时兼顾,对等保护;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安全原则,我们还应当适时保护善意无过错的债权人。要达到各方利益保护的均衡,关键就是要做到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下面笔者结合近段时间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调研提出一些对处理此类案件的微建:
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1.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配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审判实践中大多为此种情况),则不仅仅要考虑《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还应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类举证责任应债务人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免除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3.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有否认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三、效仿金融机构的做法,建立债权人的风险预警机制
笔者前段时间通过到四大国有金融机构座谈,金融机构对放贷预防风险的机制值得我们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借鉴。通过调研发现,所有金融机构除了农业银行的“三农”贷款外,其他种类的贷款如涉及已婚客户,它们都要求夫妻双方在贷款合同上面签字,以确认该笔贷款是否夫妻双方合意或者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可以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设定一条债权人风险预警义务,让债权人在借款时即对债权的实现尽到自我警醒义务。1.在比较大笔的借款时,像我们的金融机一样,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举债人配偶否认该笔借款是夫妻合意举债,此时,可以要求举债人在借款凭条上注目此借款为个人借款;2.债权也可以在夫妻一方借款后,通过书目面形式告知举债人配偶,如该配偶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可在今后审理案件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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