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姐妹"写假欠条 女老板交友不慎吞下哑巴亏
2013-04-18 10:52: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防城港频道 | 作者:林昱钢
  按照寻常老百姓的观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况还有一纸欠条,怎能有不还之理?然而,最近女老板李某却遇到了烦心事,明明手中握有白纸黑字的欠条,却活生生地吃了哑巴亏,到头来只能怪自己太轻率。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法县人民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引人深思的合同纠纷。

  该案的主人公李某在南宁经营生鸡批发生意,于多年前通过生意往来,结识了一名姚姓上思妇女,姚某夫妇俩主要是向李某购买生鸡后返回上思销售。因为是老主顾,又岁数相仿,比较谈得来,加上姚某总是给李某以老实本分的印象,自然而然,李某便给予了姚某充分的信任。

  正是出于这份“姐妹”情谊,2011年3月,姚某开始向李某赊购鸡款时,李某并没有太放在心上。同年4月,姚某共赊欠购鸡款15379元。考虑到自家为小本经营,手头上也需要流动资金,李某便催促姚某尽快付清购鸡款。但姚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至2011年6月5日,姚某实在磨不过才以“廖某某”的名义写下欠条交给李某,并承诺于2012年12月前还清欠款。李某也总算长出一口气,认为“有了欠条就什么都好办了”。

  随着时间推移,李某发觉这份欠条并没有发挥任何约束作用,该还的钱还是一分也没有收到。为此,李某还多次丢下在南宁的生意,到上思找姚某夫妇要求还款,但每次都无功而返。眼看姚某承诺的时间将要到期,依然毫无还款的迹象,心急如焚的李某只能于2012年12月18日将一纸诉状呈上法院。

  开庭后,李某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将该欠条原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然而,让李某万万想不到的是,作为被告之一,姚某的丈夫却在庭上辩称,其根本不认识李某,也从来没有与李某有过任何生意往来,如今仅凭一张署名为“廖某某”的欠条便要求自己还款,根本不符合逻辑,“廖某某”另有其人,李某应该找的是“她”而不是自己。而姚某则至始至终都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尽管手中握有欠条,但不管是庭上出示的其他书证或是证人证言,都始终无法证明姚某就是“廖某某”,也无法证明该欠条是姚某亲笔所写,姚某欠款的事实也就无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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