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进社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3-21 09:1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天德
当前,多地法院将“法官进社区”活动作为开展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举措。法官走出法庭,调研群众司法需求,及时介入案件调解,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开展基层综合治理,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法院也可以根据群众需求调整司法工作方式,改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实现将纠纷化解在萌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作为一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法官进社区”活动很值得法院进行总结与推广但由于此项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进行指导,活动方式、原则、效果等都处于尝试与检验之中,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笔者根据本院实践,对该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对策。
一、“法官进社区”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官积极性不高。在当前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普遍较大的情况下,“法官进社区”活动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基层组织配合力度不够。由于没有配套的制度作保障,法院与基层组织未能有效对接。在实践中有法官反映,法官到社区后,一些基层干部不愿参与或配合法院工作,法官进社区成为走过场。
三是与审判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目前大多法院收案较多,法官审判任务较重,导致参与活动的法官人数以及时间投入上明显不足。
四是与审判机制的对接无法操作。针对经法官诉前化解且又需要制作法律文书进行确认的纠纷,在程序上如何操作是个空白。另外,对未能化解的矛盾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还存在着法官在社区进行的诉前化解过程会不会带来在审判程序中的先入为主以及法官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两者对接缺乏具体的规定。
二、“法官进社区”活动推进不力的成因
一是对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官进社区”活动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对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念上存在分歧,认为法官进社区有损于司法中立原则,故参与活动热情不高。
二是对活动的宣传不到位。一些法院由于对“法官进社区”活动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活动的开展组织不力,宣传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人力物力无法保证,使活动流于形式。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欠缺。由于“法官进社区”活动并没有相关政策或法规明确规定,此项活动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协调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如何考核法官进社区的绩效等无据可依,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缺少应对措施。
四是法官人员不足。近年来法院一线法官审判任务均较为繁重,以至没有足够数量的法官、足够的时间参与社区活动。有些地方一名法官所进社区还不止一个,工作量过大,以致活动不能深入开展。
三、“法官进社区”活动取得实效的对策。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法官进社区”适应了当前纠纷增多的现实和能动司法的要求,因此法院应当适当修正司法的消极与被动的传统立场,通过走出法庭,深入基层,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减少矛盾转化成诉讼的机率,既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又能使法院审判压力得到减轻。这就要求法院加大对活动重要性的教育与宣传,采取扎实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沟通,增进了解。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法院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强化沟通,增进基层党委与政府对活动的了解,取得基层干群的支持与配合。
三是适当增员,提高效率。由于活动客观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适当增加法官编制,同时也可以邀请已离职的老法官一并参与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法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学会统筹安排,努力做到审判工作与活动开展两不误。
四是构建机制,加强考核。法院应当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活动开展与对接机制,强化考核。法院可以为进社区的法官专门建立了台账,并印制工作表格,要求法官每个月进社区工作一次,上报开展工作情况,再由相关部门到基层社区进行回访。针对诉前化解而又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纠纷,可由法官指导当事人起草诉状后按程序代为立案,以诉前调解案号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对诉前无法化解的纠纷,则指导当事人按程序立案,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则不能担任同一纠纷案件承办人,以防止先入为主。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一、“法官进社区”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官积极性不高。在当前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普遍较大的情况下,“法官进社区”活动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基层组织配合力度不够。由于没有配套的制度作保障,法院与基层组织未能有效对接。在实践中有法官反映,法官到社区后,一些基层干部不愿参与或配合法院工作,法官进社区成为走过场。
三是与审判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目前大多法院收案较多,法官审判任务较重,导致参与活动的法官人数以及时间投入上明显不足。
四是与审判机制的对接无法操作。针对经法官诉前化解且又需要制作法律文书进行确认的纠纷,在程序上如何操作是个空白。另外,对未能化解的矛盾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还存在着法官在社区进行的诉前化解过程会不会带来在审判程序中的先入为主以及法官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两者对接缺乏具体的规定。
二、“法官进社区”活动推进不力的成因
一是对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官进社区”活动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对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念上存在分歧,认为法官进社区有损于司法中立原则,故参与活动热情不高。
二是对活动的宣传不到位。一些法院由于对“法官进社区”活动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活动的开展组织不力,宣传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人力物力无法保证,使活动流于形式。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欠缺。由于“法官进社区”活动并没有相关政策或法规明确规定,此项活动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协调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如何考核法官进社区的绩效等无据可依,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缺少应对措施。
四是法官人员不足。近年来法院一线法官审判任务均较为繁重,以至没有足够数量的法官、足够的时间参与社区活动。有些地方一名法官所进社区还不止一个,工作量过大,以致活动不能深入开展。
三、“法官进社区”活动取得实效的对策。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法官进社区”适应了当前纠纷增多的现实和能动司法的要求,因此法院应当适当修正司法的消极与被动的传统立场,通过走出法庭,深入基层,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减少矛盾转化成诉讼的机率,既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又能使法院审判压力得到减轻。这就要求法院加大对活动重要性的教育与宣传,采取扎实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沟通,增进了解。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法院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强化沟通,增进基层党委与政府对活动的了解,取得基层干群的支持与配合。
三是适当增员,提高效率。由于活动客观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适当增加法官编制,同时也可以邀请已离职的老法官一并参与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法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学会统筹安排,努力做到审判工作与活动开展两不误。
四是构建机制,加强考核。法院应当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活动开展与对接机制,强化考核。法院可以为进社区的法官专门建立了台账,并印制工作表格,要求法官每个月进社区工作一次,上报开展工作情况,再由相关部门到基层社区进行回访。针对诉前化解而又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纠纷,可由法官指导当事人起草诉状后按程序代为立案,以诉前调解案号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对诉前无法化解的纠纷,则指导当事人按程序立案,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则不能担任同一纠纷案件承办人,以防止先入为主。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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