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2013-03-18 10:22: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唐秀腾
  内容摘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其中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和基础。如何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需从思想、制度、监督等方面加于完善。

  关键词:公平正义 审判 和谐社会

  引言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群众最低生活有保障,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上的公平,而且是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从我国现实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公平促和谐。而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实现民富国强的重要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所在,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最真实的体现就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实现公正,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首先就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这是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通过诉讼活动直接体验和感受到的。其次才是实体处理的公正,包括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律得当,裁判结果合法合理。那么,如何确保审判的公平正义就尤为重要。

  一、构建公正的司法审判机制的重要性

  构建公正的司法审判长效机制是落实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司法审判活动中能够对各类诉讼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求得最大的公平与正义,也是司法审判公正的基本内涵。可见,落实公平正义理念,实现司法审判公正,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保证。

  构建公正的司法审判长效机制是满足人民群众强烈司法愿望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社会利益也在不断调整,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演变,整个社会正处在一个矛盾纠纷凸显期和多发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司法腐败还时常出现,严重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如果长期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强烈期望,不能通过切实有效的司法审判活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平衡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使失衡的权利义务不能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矫正,不仅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而且还损害党的威信,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甚至会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构建公正的司法审判长效机制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价值的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的崇高使命。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有效维护,失衡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救济,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基本标准。司法审判工作者作为社会矛盾的裁决者,起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担当起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继而实现人民法院的自身价值。

  构建公正的司法审判长效机制是人民法院制度建设的根本性要求。要实现公正的司法审判目标,科学、规范的制度必不可少,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效的制度能使所有的人成为好人,不论好人还是坏人,好人更好,坏人变成好人。事实证明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加强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了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十分复杂而激烈,法官面临的外界诱惑和不当干预机会增多,而确保法官能始终如一公正的进行司法审判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

  二、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所要达到的制度要求

  1、是建立完善的审判执行操作规程。根据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工作以及审判服务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细致、具体的操作规程,对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并对外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有序性。

  2、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第一,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中心的审判工作指导体系,明确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之间的关系,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明确界定执行权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执行裁判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及权限划分,明确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执行长、执行员之间的关系及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第二,是建立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将案件质量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使质量第一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第一,是按照司法审判公正的目标要求,把司法审判公正的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同时,把岗位职责、具体考核指标及工作任务,通过制度确定下来,充分发挥目标引导作用。第二,是明确考核责任主体。落实考核主体,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对象见面,并及时兑现奖惩,以发挥考核结果的规范和警示作用,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工作人员司法公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第一,是完善用人激励机制。要坚持竞争上岗,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使用、提拔工作人员,树立司法正气。第二,是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人员个人和单位廉洁自律、司法公正情况,通过案件抽查、接访、不定期征求意见等形式对工作人员个人的司法公正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该给予物质奖励的给予物质奖励,该申报记功的申报记功奖励。对连续考评为未位的庭室和个人,则向院长和分管院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工作人员会上讲明原因。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不当审判过错、司法不廉洁等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监督。坚持问责到位,责任到人,使目标产生压力,问责兑现压力,压力变动力,动力生责任,环环相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6、完善外部支持机制。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建立良好的外部支持机制,为了减少或避免外部权力的不当干预,为了公正的司法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一些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难案件,把握工作主动权,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陈述意见、听取指导,在共同商讨、权衡利害基础上依法处理,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领导支持进一步消除外部力量对个案的不当干预。

  三、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审判者所要达到的思想要求

  作为司法审判者,在进入这个行业前,应当思考好自己能否胜任,否则就不要进入,因为司法审判者有自己的纪律性,缺乏纪律性者难于胜任。在进入后,在思想上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为在工作中自己要面对各种诱惑,不然就会失足,导致自己的工作失去了公正性,忘记了自己工作的本质要求。所以在思想上要时刻铭记自己的使命: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期,各种诱惑不断出现,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要做到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作为司法审判工作者,要杜绝出现以下几种思想:1、就是不要出现爱慕虚荣,盲目攀比。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自己看到个别人大手大脚花钱,过着奢华的生活。不要羡慕,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2、避免59现象的出现。有好多的干部在自己要退休的时候,会感到迷茫和无助,会感到权力离自己远去,自己的待遇会大不如前。自己要严格要求自己,摆脱自己自己原有的思维,回归平凡。自己如今这样退了,别人年纪到了也是一样的。3、避免侥幸心理的出现。人在做天在看,无论自己做得怎样高明隐蔽,别人可能不知道但自己知道,自己能过得了良心的门槛吗?时常看到很多干部失足被抓后,忏悔自己的行为时,都会说自己怎样的不安,但就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贪欲,进而越陷越深无法自拔。

  在为人处世上切勿自以为是狂妄自大。近年来好多失足干部,在回顾自己如何会变成犯罪分子时,都会提到自己手中有些权力就会不自觉的运用谋取私利。这可能就是人性的缺陷,指自己的欲望得到无限制的放纵,最后一发不可收拾。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时刻控制好自己的欲望,勿贪一时的放纵,而失去原则。

  在工作中时刻铭记自己的使命: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者应时刻铭记自己的信托责任,自己的职业性质,决定了自己的责任: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自己做好是应该的,做不好是不应该的。不要有别人都是这样的,自己为何还要坚持的思想。

  时刻铭记自己是一名司法工作者,自己的行为关系到集体的荣誉,自己的过失会给集体蒙羞。

  四、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审判者所要达到的能力要求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者,不仅要有高尚的思想,还要有高超的职业能力素质。如果作为司法审判工作者有高尚的思想,但自己的业务能力水平很差,那也是无法胜任的,无法保证自己的每个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不是说自己徇私枉法,而是自己无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即便是结果合法,但不正义。我们在追求法律结果的同时,要兼顾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审判者时刻要给自己充电,把握社会的脉搏,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升自己判案的判断能力。那平时如何提升自己的能力就非常重要。

  首先,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结构作为基础。司法审判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就是运用法律,评断是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要一个对法律不知晓,仅凭个人的经验喜好来判案,如何保证其判断是公正的,没有任何依据,这时法律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法律给司法审判者判案作出了依据,给判定是非明确了标准,这就给判案的结果,奠定了公平正义的基础。

  平时要不断的翻阅各类法条,结合各种案例和国家的政策,加深对各法条的理解,明确各法条的立法立意,结合我国的国情,提高自己的综合判案能力。同时,针对社会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与同事一同探讨,集思广益,拓展思维,提高自己思维的灵敏度,提升了自己的判案能力。

  其次,多关注社会时事,把握时代的脉搏。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我国也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突出,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呼求很高,一旦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公正遭到社会的质疑,那么,发展就会失去了根本的土壤,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成了无稽之谈。法律的存在价值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社会的各类矛盾或多或少都会体现在各类法条中,即便没有,过后法律也会更新,使其自己能符合时代的发展。运用各类法条分析各类社会现象,分析各类矛盾出现的根源,思考化解各类矛盾的方法。这对自己在判案时,能准确的把握案件本质,就能完美的审判好案件,最终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即便这是一种愿望,但只要每个司法审判工作者都能努力,不断的进步,公平正义的实现就不是愿望,而是现实。

  最后,摒弃社会的不良影响,把握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再加上也处于信息时代,社会言论自由等原因,导致社会大众的主流言论、价值,有时是不理性的,如果迎合就会导致社会的曲型发展。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判案的时候,要从科学发展观出发,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作出有利于社会发展、道德进步的判决。这既做到了取得法律效果,同时取得了社会效果。

  五、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所需要的监督机制

  任何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都有可能演变成暴力,虽说有些武断,但也说明了权力的运用要有有效的限制。不是说权力本身有错,而是掌握权力的人有问题。人是一种有很强私欲的生物,这也是人性的弱点。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者,其在运用法律判定是非时,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司法的公平正义就会失去最基本的保障,更谈不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信于社会大众。这样,一个强有力的司法监督机制就尤为重要。

  在内部,按照法定程序,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讼程序权利后,审判监督委员会应当就各个经过审判的案件的实体合法性进行审核,有时可质询案件的审判者,就相关疑问进行询问,甚至可联系当事人询问相关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避免错案的出现。

  在外部,检察机关、政法委员会、上一级法院、大众媒体、广大的社会大众都是法院的监督者。在这些监督者中,除了传统的监督者外,大众媒体在如今的信息时代,在监督上起些越来越明显的优势。但在看到大众媒体的优势时,不要无视了其存在的弊端。近年来大众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的审判时,或多或少都会加入自己单方面的评价意志,放大自己的臆断,运用自己独特的地位,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有迎合社会上一些不良的社会价值倾向。作为社会大众媒体,应把事实反应给大众,由社会大众自己评判,而不是加入自己的意志加于引导,社会大众有其自己天赋的评判标准,虽然有时这种天赋的评判标准不是理性的,但其反射出了人性的本质,体现了人权。

  六、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所需要的惩罚机制

  人性的贪婪与侥幸心理会使个别人铤而走险,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措施对其已无法起效,对其进行强而有力的惩罚是必需的。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时期,同时也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时期,社会大众追求经济利益,金钱主义盛行的今天,有好多的犯罪之所以屡见不鲜,就是其犯罪的成本太低,惩罚的力度无法使其感到畏惧,而一旦成功后的回报却很丰厚,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之下,导致一些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而且还有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趋向,发掘的难度更大。

  而作为司法审判者,却知法犯法渎职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说明司法审判者队伍中还有害群之马,使司法审判者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可在相应的犯罪刑罚上,加大刑罚力度,只有严刑骏法才能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在如今的中国,由于我国两极贫富分化的加剧,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政府对老百姓的公信力遭到严重的质疑。再加上时有发生的职务犯罪,加大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从而社会的稳定就无从谈起,更别说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加大对各类职务经济犯罪的打击,减少职务经济犯罪现象,才能使社会大众感觉到政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诚意,而使社会大众感觉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应缓解社会大众对社会不公的感觉,避免刺激社会大众对社会的积怨。

  虽然社会大众在信息上与政府部门不对称,但其普遍的感知会使其知晓社会存在哪些疾病。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的决策是否正确,社会大众都能感觉到;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社会大众也有其自己的衡量标准。如果对社会成员区分对待,在适用刑罚上有失公平正义,那么,刑法就失去了其最基本的价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在刑罚上应加大惩罚力度,因为其在社会分工上,对社会资源有分配权,其在犯罪是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而深远。其中,司法审判者其独特的地位,其一旦犯罪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为司法的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司法审判者的犯罪,应以严惩。

  七、结语

  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只有健全的法制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稳定。其中,健全的审判制度,是法制制度健全的重点,完美的审判制度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只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不断创新,完善法制,健全审判机制,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指日可待。

  (作者单位: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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