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付民工工资 发包人垫付并协助追讨
2013-03-13 09:40:32
中国法院网讯 (饶水根 钟绍华) “谢谢饶法官和余老板,要不是你们的帮助,我们这血汗钱还不知什么时候能拿到呢。”3月11日,刘水良等五名民工在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到了拖欠一年多的工钱后欣喜地说道。
2011年8月刘水良等五人受李建林雇佣,为其承建的南城县博雅蓝庭泥工工程砌筑墙体。工程完工后,该项目发包人余国辉按承包合同约定与李建林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领到工程款后雇主李建林仅支付了刘水良等人部分工钱,还有17000元未给付,后刘水良等多次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刘水良等人找到发包人余国辉,希望其能帮忙解决。看到刘水良等人的血汗钱被拖欠,余国辉也于心不忍,经过再三考虑余国辉决定先行垫付刘水良等人被拖欠的17000元工钱,并同意无偿为刘水良等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12年10月16日,刘水良等人将李建林诉至南城县人民法院,余国辉担任刘水良等人的委托代理人。2012年12月13日,南城法院判令被告李建林立即给付原告刘水良等工资款17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建林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3年1月16日,原告刘水良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案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李建林来法院协商解决此事,李建林均置之不理。正当法院准备对被执行人李建林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时候,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建林在某金融机构有20000元的存款。于是,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到李建林,告知其存款已被冻结,若再不来法院处理此事,法院将依法对其存款予以扣划并处以罚款。
3月11日下午,被执行人李建林主动找到办案法官,给付拖欠刘水良等五人17000元工钱及迟延履行金500元。领到被拖欠的工钱后,刘水良等人当场退还了余国辉为其垫付的17000元,并向执行法官和余国辉表达了谢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1年8月刘水良等五人受李建林雇佣,为其承建的南城县博雅蓝庭泥工工程砌筑墙体。工程完工后,该项目发包人余国辉按承包合同约定与李建林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领到工程款后雇主李建林仅支付了刘水良等人部分工钱,还有17000元未给付,后刘水良等多次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刘水良等人找到发包人余国辉,希望其能帮忙解决。看到刘水良等人的血汗钱被拖欠,余国辉也于心不忍,经过再三考虑余国辉决定先行垫付刘水良等人被拖欠的17000元工钱,并同意无偿为刘水良等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12年10月16日,刘水良等人将李建林诉至南城县人民法院,余国辉担任刘水良等人的委托代理人。2012年12月13日,南城法院判令被告李建林立即给付原告刘水良等工资款17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建林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3年1月16日,原告刘水良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案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李建林来法院协商解决此事,李建林均置之不理。正当法院准备对被执行人李建林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时候,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建林在某金融机构有20000元的存款。于是,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到李建林,告知其存款已被冻结,若再不来法院处理此事,法院将依法对其存款予以扣划并处以罚款。
3月11日下午,被执行人李建林主动找到办案法官,给付拖欠刘水良等五人17000元工钱及迟延履行金500元。领到被拖欠的工钱后,刘水良等人当场退还了余国辉为其垫付的17000元,并向执行法官和余国辉表达了谢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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