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涉执行工作的几点感悟
2013-03-12 15:28: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频道 | 作者:彭陆军
根据院党组安排,今年年初我离开了二十多年的民事审判线,来到执行局工作。执行难,喊了不知道多少年,执行工作难搞,法院的所有干警都明白。我带着压力到岗,通过重温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向院里的老执行员学习,多方面了解院里的执行现状,再结合往年在审判方面的经验和心得,略有所思。
执行难往往是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因被执行人故意或者实际原因不能满足、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协助执行人的配合不到位、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加之少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执行方面欠考虑、欠顾及,从而也加大了执行难度。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百分之九十的上访来自于执行问题,结合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这里谈谈我的构想,以便有利于今后执行工作的开展。
一、读懂执行依据,分清争执焦点,深悉当事人底线,努力导向执行和解。
我院执行局受理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最大,执行和解的可能性最低,有时候案件里的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是经判决到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就难以理解,产生对立情绪,对执行不予配合。还有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因为事故太大导致赔偿数额太高,超出了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底线等,这类型的案件就要求执行人员不能是单一地按照执行依据的条款执行,更多的是要对申请人多做说服工作,尽可能地缩小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差距,尽量触及到双方的最低底线,督促被执行人尽最大的能力承担赔偿义务,从而达成执行和解。
二、宣传法律规定,分担执行义务,用好执行手段,依法强制执行。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着大量的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的经济纠纷而申请执行的案件。我认为,像这类型的案件申请人不能单凭手中的执行依据也就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把执行义务全部交由法院承担,这些案件里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就有义务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程度、经济实力等经营风险,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义务为了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更有义务尽最大努力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向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也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分担执行义务,从而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三、大胆运用法律,强化执行措施,堵漏补缺,彻底摧毁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目的。
我院执行局有两个案例,一个是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到期不还,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股东还私自转让抵押物,就是不履行偿还义务。针对这种企业和股东,法院就应当穷尽执行处罚措施,追加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目的。另一个是个人在外面借款私自搞房地产开发,而其所开发的房产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合法手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种房产在评估拍卖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不利于被执行财产的顺利处置。就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存在,被执行人便摆出强硬蛮横的姿态,对法院的依法执行不闻不问,自己又不断地私下联系出售,而法院拿他也没有其他办法,导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我认为,针对该类案件,既然被执行人自己可以处分没有合法手续的房产,那么法院也可以将该房产按照评估价格裁定抵付执行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依规、大刀阔斧的举措有利于震撼被执行人,催垮其心理防线。本来通过诉讼形成了生效判决,该对被执行人讲的道理也都讲尽讲透,如果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还畏手畏脚的话,势必会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法院的判决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执行不到位也没有办法,这样不利于执行大局。
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优化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全力解决执行难题。
就目前我院的执行工作来看,改革势在必行,要将个案执行改为统一执行,将被动执行改为主动执行,将一人负责到底改为分工合力办案,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这就是我院新的执行制度和执行局面的构想。执行案件立案后交由内务组,内务组完成案件的信息录入、各种流程表的制定入卷、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以及提供财产线索的通知后,将案子移送综合调查组;综合调查组负责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后移交执行兑现组;执行兑现组完成可供执行财产的变现、执行谈判、执行和解,负责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并将已结案件整理成卷后交内务组;内务组负责支付执行款项和案卷归档。这样的大组合、大分工可以有效纠正执行案件久立不管、久拖不办的情况,组内分工明确,组与组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案件的执行,整个过程的实施无处不体现法院主动执行的风格。这样一来,执行人员在申请人面前有交代,在执行措施上也到位,还能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的整体,相信一定能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
初到执行,要学的东西很多,要想的事情也很多,但归根结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能给法院的执行工作排忧解难,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多作贡献。
(作者单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难往往是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因被执行人故意或者实际原因不能满足、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协助执行人的配合不到位、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加之少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执行方面欠考虑、欠顾及,从而也加大了执行难度。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百分之九十的上访来自于执行问题,结合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这里谈谈我的构想,以便有利于今后执行工作的开展。
一、读懂执行依据,分清争执焦点,深悉当事人底线,努力导向执行和解。
我院执行局受理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最大,执行和解的可能性最低,有时候案件里的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是经判决到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就难以理解,产生对立情绪,对执行不予配合。还有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因为事故太大导致赔偿数额太高,超出了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底线等,这类型的案件就要求执行人员不能是单一地按照执行依据的条款执行,更多的是要对申请人多做说服工作,尽可能地缩小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差距,尽量触及到双方的最低底线,督促被执行人尽最大的能力承担赔偿义务,从而达成执行和解。
二、宣传法律规定,分担执行义务,用好执行手段,依法强制执行。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着大量的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的经济纠纷而申请执行的案件。我认为,像这类型的案件申请人不能单凭手中的执行依据也就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把执行义务全部交由法院承担,这些案件里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就有义务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程度、经济实力等经营风险,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义务为了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更有义务尽最大努力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向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也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分担执行义务,从而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三、大胆运用法律,强化执行措施,堵漏补缺,彻底摧毁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目的。
我院执行局有两个案例,一个是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到期不还,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股东还私自转让抵押物,就是不履行偿还义务。针对这种企业和股东,法院就应当穷尽执行处罚措施,追加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目的。另一个是个人在外面借款私自搞房地产开发,而其所开发的房产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合法手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种房产在评估拍卖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不利于被执行财产的顺利处置。就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存在,被执行人便摆出强硬蛮横的姿态,对法院的依法执行不闻不问,自己又不断地私下联系出售,而法院拿他也没有其他办法,导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我认为,针对该类案件,既然被执行人自己可以处分没有合法手续的房产,那么法院也可以将该房产按照评估价格裁定抵付执行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依规、大刀阔斧的举措有利于震撼被执行人,催垮其心理防线。本来通过诉讼形成了生效判决,该对被执行人讲的道理也都讲尽讲透,如果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还畏手畏脚的话,势必会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法院的判决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执行不到位也没有办法,这样不利于执行大局。
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优化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全力解决执行难题。
就目前我院的执行工作来看,改革势在必行,要将个案执行改为统一执行,将被动执行改为主动执行,将一人负责到底改为分工合力办案,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这就是我院新的执行制度和执行局面的构想。执行案件立案后交由内务组,内务组完成案件的信息录入、各种流程表的制定入卷、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以及提供财产线索的通知后,将案子移送综合调查组;综合调查组负责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后移交执行兑现组;执行兑现组完成可供执行财产的变现、执行谈判、执行和解,负责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并将已结案件整理成卷后交内务组;内务组负责支付执行款项和案卷归档。这样的大组合、大分工可以有效纠正执行案件久立不管、久拖不办的情况,组内分工明确,组与组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案件的执行,整个过程的实施无处不体现法院主动执行的风格。这样一来,执行人员在申请人面前有交代,在执行措施上也到位,还能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的整体,相信一定能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
初到执行,要学的东西很多,要想的事情也很多,但归根结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能给法院的执行工作排忧解难,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多作贡献。
(作者单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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