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倾力调解 八年积案一朝执结
2013-03-07 16:58: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韦汉吉
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和解执行的方式,执结了一起长达八年之久的积案。被执行人覃建春当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期间,覃建春在承接金城江某学校住宅楼时,在廖和祥门面购买钢材折款113473元。覃建春于2004年6月26日立下《承诺书》给廖和祥,该《承诺书》写明,覃建春尚欠廖和祥钢材折款113473元,在某学校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时付清。2004年8月27日,该学校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覃建春仅支付廖和祥钢材折款80501元,对余款32972元覃建春另立下《欠条》,《欠条》约定于2004年10月底前付清。期限到期,廖和祥多次催款无果,于2005年1月诉至法院。经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覃建春于200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廖和祥货款32972元,廖和祥放弃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覃建春承担。然而,覃建春仍未按调解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廖和祥无耐,于2005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由于覃建春随原所在公司老板到外地承包工程,法院无法联系和执行,只能中止执行。
今年1月,覃建春回到金城江后,廖和祥申请恢复执行,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依执行程序向覃建春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未发现覃建春有存款。对其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覃建春多年外出参与承包工程,有经济支付能力。于是,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耐心说服开导,经多次耐心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6日上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覃建春当庭给付廖和祥货款32972元;申请执行人廖和祥放弃逾期利息。执行费由覃建春承担。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谐气氛中达成,当庭兑现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如释重负,有说有笑地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03年期间,覃建春在承接金城江某学校住宅楼时,在廖和祥门面购买钢材折款113473元。覃建春于2004年6月26日立下《承诺书》给廖和祥,该《承诺书》写明,覃建春尚欠廖和祥钢材折款113473元,在某学校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时付清。2004年8月27日,该学校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覃建春仅支付廖和祥钢材折款80501元,对余款32972元覃建春另立下《欠条》,《欠条》约定于2004年10月底前付清。期限到期,廖和祥多次催款无果,于2005年1月诉至法院。经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覃建春于200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廖和祥货款32972元,廖和祥放弃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覃建春承担。然而,覃建春仍未按调解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廖和祥无耐,于2005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由于覃建春随原所在公司老板到外地承包工程,法院无法联系和执行,只能中止执行。
今年1月,覃建春回到金城江后,廖和祥申请恢复执行,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依执行程序向覃建春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未发现覃建春有存款。对其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覃建春多年外出参与承包工程,有经济支付能力。于是,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耐心说服开导,经多次耐心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6日上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覃建春当庭给付廖和祥货款32972元;申请执行人廖和祥放弃逾期利息。执行费由覃建春承担。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谐气氛中达成,当庭兑现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如释重负,有说有笑地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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