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治与法治并构的角度解读崇德尚法
2013-02-26 15:2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建丽
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儒家伦理思想作为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含道德哲学成分、又呈现出政治哲学和人生哲学的特征”。就其关怀的内容来说:一是伦理,即对人伦关系的理解,如君臣、父子;二是政治,是建立在家国同构基础上的政治之道,如君臣主义、圣王之道、德行取舍;三是做人,即如何正己正人,成已成物之道,如义利抉择、君子人格、圣贤榜样、自我修养,后世称之为德治。法治是与德治并称的社会治理方略,德治治心,主要作用是劝善,是柔性的;法治治身,主要作用是惩恶,是刚性的。法治为德治提供外在的硬环境,促进德治的发展;德治以内在约束,从大的方面说,能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促进法治的全面进步;从小的方面说,能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和完善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只有将二者结合,刚柔相济、功能互补,才能发挥到极致。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作为法律人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对中国古代儒家文化进行重新审视与梳理,同时也对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文化深入研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德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相结合,以崇德尚法为训,对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个人修养及职业道德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德治;为政以德; 法治; 崇德尚法
一、德治的文化渊源及其关怀内容
传统德治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对儒家文化重新审视和梳理,以史为鉴,使德治思想成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内在动力。
(一)从儒家文化的角度谈德治内涵
德治,是指主要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 传统德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是儒家学派系统提出的,主张“为政以德” ,即提倡仁政,反对暴政,重视道德教化,以德化民。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荀子、汉代的董仲舒等。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如果仅仅靠政令引导,用刑罚来威慑,老百姓固然不敢犯罪,却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如果用道德和礼数来教化百姓,那么老百姓不但不敢犯罪,而且还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就会自觉地遵守而归于正道,可见孔子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宣扬德在为政中的重要作用。孟子在孔子之后系统地提出仁政思想,主张以道德教化民心,“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其认为依靠严刑酷法使民畏惧,而非征服民心,是不以征服民众的;以德服人才能征服民心,才能得到百姓的中心拥戴。荀子则以孔孟之礼为基础,对法家思想进行批判性吸收,提出“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 ,使德治、法治并构。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德治思想初步形成完整的体系。宋明以后,经诸多思想家的理论思辨和逻辑论证,德治思想最终形成一个内容庞大、逻辑严密的思想体系。
(二)德治强调“正己正人、为政以德”
儒家伦理思想作为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含道德哲学成分、又呈现出政治哲学和人生哲学的特征”。就其关怀的内容来说:一是伦理,即对人伦关系的理解,如君臣、父子;二是政治,是建立在家国同构基础上的政治之道,如君臣主义、圣王之道、德行取舍;三是做人,即如何正己正人,成已成物之道,如义利抉择、君子人格、圣贤榜样、自我修养。 具体来讲,首先,儒家在继承和发展周朝以前的人伦思想和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以家庭为本位、适合宗法等级制的人伦思想,主张对民实行道德教化,通过修养身心、重视礼教,使民风淳朴,社会安定有序。如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宗法制度,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保持良好的民风与社会道德,便可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孟子提出“五伦”思想,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等等,以通过外在的教化促进内在的修养,使民众自觉修身,将外在的规范变成自身的行为准则。其次,为政以德,以民为本。孔子认为“古之为政,爱民为大” 。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民为邦本,本固安宁”,儒家认为老百姓是国家唯一的根本和基础,基础牢固了,国家才能安宁,可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再次,正己正人,提高个人修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关于修身的重要性,《大学》里有经典论述“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可见,个人修养是做人的基础,修身对齐家、治国、平天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法治的内涵及其关怀内容
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追求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
(一)法治的语义诠释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法家虽提出任法而至、以法为本、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使用“法治”一语。在中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他在《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将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进行区别、概括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给出其科学含义,即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一解释是古代西方堪称经典的语义解释,为后世法治解释奠定根基。法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许多西方学者从多视角、多层面、多重性来描述其含义。中国学者是在借鉴西方学者的基础上给其定义,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略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等。具体由几层含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同德治、人治相对应,把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要求法律之上,以权利为本位;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处事原则,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当中的正当性原则,不受当事人的情感和意志左右。可见,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而且具体到良好的社会秩序、文明的法的精神及社会中个人之间理性的处事原则。
(二)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追求自由、平等
西方法治思想是西方近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近现代法治思想在以往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众多学者提出很多理论,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秩序,民众受到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任何人和组织机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主张政府分权制衡以防止专制的出现;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以达到民主,民主与自由同在。反对政府任意干预公民个人自由,反对不平等。再次,法律与宗教、道德、文化等社会内容紧密相连。法律的正当性与价值不是源于法律本身,而是源于法律背后的道德文化、权利、自由等人文精神。
法治要求法律至上,体现在对权力的限制上。孟德斯鸠说,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要用权力约束权力,用来约束权力的权力只能是法律。法律以一种非人格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将所有的人平等的置于法律面前。政府的权力应该根据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此时,法律控制了政府机关的权力,是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限制了个人的权力,是为了防止众多而又相互抵触的意志的无政府状态。 当代中国,正在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推进必然要求权力的法治化限制。限制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权利是对个体人格的确定。法治的终极精神是人文精神,其人文关怀是对人类的权利的关注—人权。就人权来看,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自由与平等是法治对人权的形式保证和价值追求。
三、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论是儒家学派提出的“德主刑辅”,还是西方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丁所言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都说明法律与道德存在的辩证关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可行性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与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从功能上来讲,前者具有外在强制性,后者具有内在约束性,二者不可替代。以道德为要素的德治与以法律为要素的法治来说也是如此,虽不可替代,但相互补充。首先,传统儒家德治思想具有历史局限性。在儒家德治思想中,主张“为政以德”,把道德看成是政治的灵魂,而不是政治的手段,把从政希望放在圣贤身上,“为政在人”,人在政举,人亡政息,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成为从政成败的关键因素。但是,这种思想不仅在古代社会不能实现,在现代社会也不可能实现,儒家学派意识到仅靠说教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加强自觉性从而自我约束是行不通的。到西汉时期,儒家系统的提出“德主刑辅”理论,然重德轻型,推崇道德至上,忽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既要看到道德修养具有内在约束的重要性,又要认识到道德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局限性,它需要外在的强制力作保障。其次,法治思想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如信仰的自由与法律强制性之间的矛盾,当秩序的价值取向与人们的信仰相一致时,有序的生活不会令人们感到外在的强制,民众便会自觉遵守;但是,社会秩序对人们的强制性规定脱离了信仰基础时,法律的强制性就会受到排斥。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为什么总有特权的存在?或者说是给予特殊群体的照顾导致负面效果,比如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导致高考移民,对边疆地区的照顾却惹来民族分裂等等,这些问题需要从个人内在约束方面解决。可见,德治与法治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只有取长补短,德法并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类生活的和谐有序。
(二)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必要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虽然“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从范畴上讲,道德和法律作为德治与法治的重要元素,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超过法律,道德将弥补法律未调节到的地方;从内涵上看,德治与法治相互依存,离开德治,良法之治便失去前提,法治失去内在人文精神而难以实现。离开法治,德治没有外在约束力,容易走向专制和人治;从功能上看,德治的价值就“在于在人性上下功夫,以收服民心为第一要义”,主要依靠个人修养即内在约束力,而法治则依靠外在强制性,柔性与刚性互补。总之,德治重思想,儒家思想中很多文化精髓值得我们传承;法治重规范,西方民主法治精神值得我们借鉴,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二者结合具有必然性。
四、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启示—崇德尚法
德治与法治并构,将德治思想中的“为政以德”、“为政在人”、“正己正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内涵融入到法治思想中,与自由、平等、正义、民主思想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多重内涵的制度体系,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及个人的全面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当今,腐败之风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一种“怪圈”,腐败最终“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文化”。腐败文化的形成导致官员腐败与社会风气变坏相互耦合,形成恶性循环,官员行为不良带动了社会风气的变坏,社会风气不好又反过来成为官员腐败进一步恶化的基础。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历史根源,封建思想遗留和人情社会的影响;二是经济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奢侈品的冲击;三是心理因素,道德素质下降、物质欲膨胀、消极堕落、禁受不住各种诱惑等等。但不论何种原因所致,抵制腐败势在必行。反腐倡廉关键在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对行为的制度约束。其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是治本,加强制度约束是治标。 因此,作为法律人不仅要正当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腐败做抗争,还要遵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做到“外不愧法、内不愧心”,保持清正廉洁,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崇德尚法。只有自身的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只有以身作则,一身正气,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清正廉洁、慎独慎微,才能树立法律人的尊严;只有德法兼济、崇德尚法,才能正己正人、以德服人,以律律人。
注释
1 焦国成《〈德治中国〉中国以德治国史鉴》,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2002年1月,第15页。
2 《论语•为政》。
3 《论语•为政》。
4 《孟子•公孙丑上》。
5 《荀子》。
6 任剑涛《伦理王国的构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7 《孟子•滕文公上》。
8 《礼记•哀公问政》。
9 《孟子•尽心下》。
10 《论语•子路》。
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8页。
12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6 页。
13 《孟子•离楼上》。
14 《荀子•成相》。
15 杨龙:《腐败文化的形成及其结果》载刘智峰主编,《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度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16 参见李世英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官员道德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德治;为政以德; 法治; 崇德尚法
一、德治的文化渊源及其关怀内容
传统德治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对儒家文化重新审视和梳理,以史为鉴,使德治思想成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内在动力。
(一)从儒家文化的角度谈德治内涵
德治,是指主要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 传统德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是儒家学派系统提出的,主张“为政以德” ,即提倡仁政,反对暴政,重视道德教化,以德化民。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荀子、汉代的董仲舒等。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如果仅仅靠政令引导,用刑罚来威慑,老百姓固然不敢犯罪,却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如果用道德和礼数来教化百姓,那么老百姓不但不敢犯罪,而且还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就会自觉地遵守而归于正道,可见孔子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宣扬德在为政中的重要作用。孟子在孔子之后系统地提出仁政思想,主张以道德教化民心,“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其认为依靠严刑酷法使民畏惧,而非征服民心,是不以征服民众的;以德服人才能征服民心,才能得到百姓的中心拥戴。荀子则以孔孟之礼为基础,对法家思想进行批判性吸收,提出“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 ,使德治、法治并构。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德治思想初步形成完整的体系。宋明以后,经诸多思想家的理论思辨和逻辑论证,德治思想最终形成一个内容庞大、逻辑严密的思想体系。
(二)德治强调“正己正人、为政以德”
儒家伦理思想作为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含道德哲学成分、又呈现出政治哲学和人生哲学的特征”。就其关怀的内容来说:一是伦理,即对人伦关系的理解,如君臣、父子;二是政治,是建立在家国同构基础上的政治之道,如君臣主义、圣王之道、德行取舍;三是做人,即如何正己正人,成已成物之道,如义利抉择、君子人格、圣贤榜样、自我修养。 具体来讲,首先,儒家在继承和发展周朝以前的人伦思想和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以家庭为本位、适合宗法等级制的人伦思想,主张对民实行道德教化,通过修养身心、重视礼教,使民风淳朴,社会安定有序。如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宗法制度,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保持良好的民风与社会道德,便可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孟子提出“五伦”思想,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等等,以通过外在的教化促进内在的修养,使民众自觉修身,将外在的规范变成自身的行为准则。其次,为政以德,以民为本。孔子认为“古之为政,爱民为大” 。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民为邦本,本固安宁”,儒家认为老百姓是国家唯一的根本和基础,基础牢固了,国家才能安宁,可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再次,正己正人,提高个人修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关于修身的重要性,《大学》里有经典论述“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可见,个人修养是做人的基础,修身对齐家、治国、平天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法治的内涵及其关怀内容
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追求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
(一)法治的语义诠释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法家虽提出任法而至、以法为本、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使用“法治”一语。在中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他在《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将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进行区别、概括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给出其科学含义,即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一解释是古代西方堪称经典的语义解释,为后世法治解释奠定根基。法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许多西方学者从多视角、多层面、多重性来描述其含义。中国学者是在借鉴西方学者的基础上给其定义,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略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等。具体由几层含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同德治、人治相对应,把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要求法律之上,以权利为本位;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处事原则,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当中的正当性原则,不受当事人的情感和意志左右。可见,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而且具体到良好的社会秩序、文明的法的精神及社会中个人之间理性的处事原则。
(二)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追求自由、平等
西方法治思想是西方近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近现代法治思想在以往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众多学者提出很多理论,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秩序,民众受到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任何人和组织机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主张政府分权制衡以防止专制的出现;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以达到民主,民主与自由同在。反对政府任意干预公民个人自由,反对不平等。再次,法律与宗教、道德、文化等社会内容紧密相连。法律的正当性与价值不是源于法律本身,而是源于法律背后的道德文化、权利、自由等人文精神。
法治要求法律至上,体现在对权力的限制上。孟德斯鸠说,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要用权力约束权力,用来约束权力的权力只能是法律。法律以一种非人格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将所有的人平等的置于法律面前。政府的权力应该根据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此时,法律控制了政府机关的权力,是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限制了个人的权力,是为了防止众多而又相互抵触的意志的无政府状态。 当代中国,正在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推进必然要求权力的法治化限制。限制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权利是对个体人格的确定。法治的终极精神是人文精神,其人文关怀是对人类的权利的关注—人权。就人权来看,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自由与平等是法治对人权的形式保证和价值追求。
三、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论是儒家学派提出的“德主刑辅”,还是西方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丁所言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都说明法律与道德存在的辩证关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可行性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与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从功能上来讲,前者具有外在强制性,后者具有内在约束性,二者不可替代。以道德为要素的德治与以法律为要素的法治来说也是如此,虽不可替代,但相互补充。首先,传统儒家德治思想具有历史局限性。在儒家德治思想中,主张“为政以德”,把道德看成是政治的灵魂,而不是政治的手段,把从政希望放在圣贤身上,“为政在人”,人在政举,人亡政息,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成为从政成败的关键因素。但是,这种思想不仅在古代社会不能实现,在现代社会也不可能实现,儒家学派意识到仅靠说教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加强自觉性从而自我约束是行不通的。到西汉时期,儒家系统的提出“德主刑辅”理论,然重德轻型,推崇道德至上,忽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既要看到道德修养具有内在约束的重要性,又要认识到道德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局限性,它需要外在的强制力作保障。其次,法治思想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如信仰的自由与法律强制性之间的矛盾,当秩序的价值取向与人们的信仰相一致时,有序的生活不会令人们感到外在的强制,民众便会自觉遵守;但是,社会秩序对人们的强制性规定脱离了信仰基础时,法律的强制性就会受到排斥。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为什么总有特权的存在?或者说是给予特殊群体的照顾导致负面效果,比如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导致高考移民,对边疆地区的照顾却惹来民族分裂等等,这些问题需要从个人内在约束方面解决。可见,德治与法治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只有取长补短,德法并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类生活的和谐有序。
(二)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必要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虽然“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从范畴上讲,道德和法律作为德治与法治的重要元素,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超过法律,道德将弥补法律未调节到的地方;从内涵上看,德治与法治相互依存,离开德治,良法之治便失去前提,法治失去内在人文精神而难以实现。离开法治,德治没有外在约束力,容易走向专制和人治;从功能上看,德治的价值就“在于在人性上下功夫,以收服民心为第一要义”,主要依靠个人修养即内在约束力,而法治则依靠外在强制性,柔性与刚性互补。总之,德治重思想,儒家思想中很多文化精髓值得我们传承;法治重规范,西方民主法治精神值得我们借鉴,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二者结合具有必然性。
四、德治与法治并构的启示—崇德尚法
德治与法治并构,将德治思想中的“为政以德”、“为政在人”、“正己正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内涵融入到法治思想中,与自由、平等、正义、民主思想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多重内涵的制度体系,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及个人的全面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当今,腐败之风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一种“怪圈”,腐败最终“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文化”。腐败文化的形成导致官员腐败与社会风气变坏相互耦合,形成恶性循环,官员行为不良带动了社会风气的变坏,社会风气不好又反过来成为官员腐败进一步恶化的基础。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历史根源,封建思想遗留和人情社会的影响;二是经济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奢侈品的冲击;三是心理因素,道德素质下降、物质欲膨胀、消极堕落、禁受不住各种诱惑等等。但不论何种原因所致,抵制腐败势在必行。反腐倡廉关键在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对行为的制度约束。其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是治本,加强制度约束是治标。 因此,作为法律人不仅要正当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腐败做抗争,还要遵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做到“外不愧法、内不愧心”,保持清正廉洁,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崇德尚法。只有自身的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只有以身作则,一身正气,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清正廉洁、慎独慎微,才能树立法律人的尊严;只有德法兼济、崇德尚法,才能正己正人、以德服人,以律律人。
注释
1 焦国成《〈德治中国〉中国以德治国史鉴》,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2002年1月,第15页。
2 《论语•为政》。
3 《论语•为政》。
4 《孟子•公孙丑上》。
5 《荀子》。
6 任剑涛《伦理王国的构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7 《孟子•滕文公上》。
8 《礼记•哀公问政》。
9 《孟子•尽心下》。
10 《论语•子路》。
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8页。
12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6 页。
13 《孟子•离楼上》。
14 《荀子•成相》。
15 杨龙:《腐败文化的形成及其结果》载刘智峰主编,《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度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16 参见李世英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官员道德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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