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矛盾毁人名誉 散布流言者被判赔礼道歉
2013-02-25 16:36: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昌频道 | 作者:姜祖伟
公民享有名誉权,即使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但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定义务。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黄平在本地报纸刊登对原告黄明赔礼道歉的公告。
原告黄明与被告黄平系邻居关系,自2012年3月份,被告黄平欲改建自家房屋,但原告黄明以被告黄平在原基础上扩大了建房面积侵犯其权益为由一直阻止被告建房。被告黄平怀恨在心,趁原告黄明外出办事一个星期之际,在全村散播原告黄明系嫖娼被抓的事实。后导致原告黄明在全村村民中的名声败坏,致其不敢出门,甚至妻子也要求与其离婚,这给原告黄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黄明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定义务。原告黄明与被告黄平因建房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在平时都有语言过激之处,原、被告双方本应协商解决,以和为贵。但是,被告黄平却采用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进行报复,造成原告黄明名誉受损,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被告黄平应对这一不良后果的产生承担责任,原告黄明虽平时会与被告产生口角纠纷,但是这并不是被告黄平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理由。遂依法判决被告黄平对原告黄明公开进行赔礼道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告黄明与被告黄平系邻居关系,自2012年3月份,被告黄平欲改建自家房屋,但原告黄明以被告黄平在原基础上扩大了建房面积侵犯其权益为由一直阻止被告建房。被告黄平怀恨在心,趁原告黄明外出办事一个星期之际,在全村散播原告黄明系嫖娼被抓的事实。后导致原告黄明在全村村民中的名声败坏,致其不敢出门,甚至妻子也要求与其离婚,这给原告黄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黄明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定义务。原告黄明与被告黄平因建房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在平时都有语言过激之处,原、被告双方本应协商解决,以和为贵。但是,被告黄平却采用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进行报复,造成原告黄明名誉受损,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被告黄平应对这一不良后果的产生承担责任,原告黄明虽平时会与被告产生口角纠纷,但是这并不是被告黄平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理由。遂依法判决被告黄平对原告黄明公开进行赔礼道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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