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玩失踪十年后现身 法官耐心说法促执结
2013-02-20 08:50:01
中国法院网讯 (韦汉吉) 2月19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韦秀珍等人带被执行人覃建春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给予调处。执行法官了解情况之后,通过耐心释法教育,被执行人覃建春承认了拖欠借款的事实。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执结了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积案。被执行人覃建春当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3年1月6日,覃建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韦秀珍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覃建春未还借款,经韦秀珍多次催促未果。韦于2003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6月作出判决,由覃建春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韦秀珍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3元。
判决生效后,韦秀珍于同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由于覃建春离开了金城江,手机停用无法联系,其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终止了该案的执行。
2013年2月19日上午,覃建春回到金城江,韦秀珍发现后,喊来亲属一同将覃建春带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经过耐心开导,覃建春认识到其拖欠借款的错误。当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覃建春一次性支付韦秀珍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3元。韦秀珍放弃逾期支付利息,执行费由覃建春承担。当日下午,覃建春当庭兑现了上述款项。(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2003年1月6日,覃建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韦秀珍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覃建春未还借款,经韦秀珍多次催促未果。韦于2003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6月作出判决,由覃建春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韦秀珍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3元。
判决生效后,韦秀珍于同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由于覃建春离开了金城江,手机停用无法联系,其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终止了该案的执行。
2013年2月19日上午,覃建春回到金城江,韦秀珍发现后,喊来亲属一同将覃建春带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经过耐心开导,覃建春认识到其拖欠借款的错误。当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覃建春一次性支付韦秀珍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3元。韦秀珍放弃逾期支付利息,执行费由覃建春承担。当日下午,覃建春当庭兑现了上述款项。(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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