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3-02-04 14:14: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锭
2012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的第七周年。为认真总结七年来的工作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陪审功能的发挥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调查和综合分析,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新化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该院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88人,其中:男性66人,女性22人;学历结构为大学以上23人,大专37人,高中以下28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10人,31—40岁24人,41—50岁35人,51岁以上19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60人,群众28人;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30人,基层组织24人,企事业单位19人,离退休5人,其他10人;地区分布为:城镇人口37人,农村人口51人。
1、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2005年《决定》实施后,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审判实际情况,按照《决定》的要求,采取公告、组织推荐(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了88名人民陪审员,完全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等量配比。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确保人民陪审员如期上岗,该院采取各种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按时、全员培训。并根据该院实际情况,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为主,形式以法律知识讲座、观摩法庭、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一是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由本院政工室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学习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了《新化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学习、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二是建立相关培训制度。坚持定期统一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组织陪审员观摩审判庭的庭审,由资深法官为其讲授法律知识培训课,组织陪审员参加新法规的辅导学习,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发送《人民法院报》和本院的《法院工作》,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座谈,畅通信息联系渠道。
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以2011年为例,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了刑事、民事等典型案件共计796件,其中人民法庭陪审员参审较多,法庭由法庭自己随机抽取,报政工室登记,机关由立案庭抽取,报政工室登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社会效果较好,能使群众产生信任感。
5、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情况。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经费已列入了县财政预算,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案件均有补助,并报销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参加案件审判的,根据案件数确定补助数额。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案补助15元,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案按30元的标准补助。从2011年开始一律统一为每人每案按30元的标准补助。补助款均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年底一次发放。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05年5月《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了一些当地影响较大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二是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有利于推进审判工作顺利展开,提高了审判效率。三是缓解了法院案件多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加强了法院与当事人和公众之间的了解,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个别人民法庭和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此外,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2、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平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 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是, 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做到。从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在一年中参与陪审数十次,甚至近百次, 而有的人民陪审员却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
3、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4、经费保障难落实。当前该院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已列入县财政预算,但由于新化县为国家级贫困县,地方财政十分困难,法官的工资、正常的办公费用都难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培训、补助等就更加困难、往往发放不及时。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如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和数量。 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人民陪审员年度陪审任务,规定陪审员每年最多参与案件的数量, 防止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人民陪审员要主动和庭室法官联系,可以将自己的空闲时间或空闲时间段提前告知庭室,主动申请参审案件,充分发挥陪审职能。
3、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规定陪审案件范围和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的各项措施,庭审权力落实,在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有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询问的权力;评议发言顺序落实,在案件评议中,由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先行发表意见。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以促进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4、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的活动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难以胜任的。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有工人、有干部、有个体工商户、有私营企业主、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庭审观摩、研讨交流、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陪审员及时快速“充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陪审制度将会更好地适合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要求,并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一、新化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该院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88人,其中:男性66人,女性22人;学历结构为大学以上23人,大专37人,高中以下28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10人,31—40岁24人,41—50岁35人,51岁以上19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60人,群众28人;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30人,基层组织24人,企事业单位19人,离退休5人,其他10人;地区分布为:城镇人口37人,农村人口51人。
1、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2005年《决定》实施后,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审判实际情况,按照《决定》的要求,采取公告、组织推荐(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了88名人民陪审员,完全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等量配比。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确保人民陪审员如期上岗,该院采取各种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按时、全员培训。并根据该院实际情况,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为主,形式以法律知识讲座、观摩法庭、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一是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由本院政工室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学习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了《新化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学习、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二是建立相关培训制度。坚持定期统一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组织陪审员观摩审判庭的庭审,由资深法官为其讲授法律知识培训课,组织陪审员参加新法规的辅导学习,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发送《人民法院报》和本院的《法院工作》,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座谈,畅通信息联系渠道。
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以2011年为例,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了刑事、民事等典型案件共计796件,其中人民法庭陪审员参审较多,法庭由法庭自己随机抽取,报政工室登记,机关由立案庭抽取,报政工室登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社会效果较好,能使群众产生信任感。
5、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情况。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经费已列入了县财政预算,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案件均有补助,并报销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参加案件审判的,根据案件数确定补助数额。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案补助15元,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案按30元的标准补助。从2011年开始一律统一为每人每案按30元的标准补助。补助款均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年底一次发放。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05年5月《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了一些当地影响较大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二是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有利于推进审判工作顺利展开,提高了审判效率。三是缓解了法院案件多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加强了法院与当事人和公众之间的了解,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个别人民法庭和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此外,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2、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平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 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是, 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做到。从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在一年中参与陪审数十次,甚至近百次, 而有的人民陪审员却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
3、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4、经费保障难落实。当前该院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已列入县财政预算,但由于新化县为国家级贫困县,地方财政十分困难,法官的工资、正常的办公费用都难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培训、补助等就更加困难、往往发放不及时。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如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和数量。 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人民陪审员年度陪审任务,规定陪审员每年最多参与案件的数量, 防止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人民陪审员要主动和庭室法官联系,可以将自己的空闲时间或空闲时间段提前告知庭室,主动申请参审案件,充分发挥陪审职能。
3、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规定陪审案件范围和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的各项措施,庭审权力落实,在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有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询问的权力;评议发言顺序落实,在案件评议中,由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先行发表意见。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以促进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4、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的活动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难以胜任的。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有工人、有干部、有个体工商户、有私营企业主、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庭审观摩、研讨交流、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陪审员及时快速“充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陪审制度将会更好地适合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要求,并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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