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港借力新法三小时执结案件
2013-01-20 16:4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宇 范兵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三个小时就执结了一起执行案件。
东港区法院执行法官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下,于近日凌晨在一工地找到被执行人卜某,在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当场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扣押,促使其主动清偿了申请执行人2.5万元案款。不到3个小时,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得以顺利执结。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1月1日正式实行后,该院适用新的法律条文执结的第一起案件。
东港区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该条文一改过去必须先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局限,避免了一些被执行人借执行通知履行期间,隐匿行踪,转移财产,造成执行被动的情况,对于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东港区法院执行法官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下,于近日凌晨在一工地找到被执行人卜某,在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当场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扣押,促使其主动清偿了申请执行人2.5万元案款。不到3个小时,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得以顺利执结。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1月1日正式实行后,该院适用新的法律条文执结的第一起案件。
东港区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该条文一改过去必须先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局限,避免了一些被执行人借执行通知履行期间,隐匿行踪,转移财产,造成执行被动的情况,对于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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