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理”后“搬”巧执房屋租赁案
2013-01-18 08:48: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苏茂明 邓秀娟
  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先“理”后“搬”,通过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达成满意的执行方案,使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得到和谐圆满执结,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刘某与周某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把刘某拥有的一幢砖混结构房屋出租给周某经营发艺。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周某仍然占用该出租房屋。刘某在先后两次向周某发出结清拖欠房租并返还房屋的书面通知无果后诉至八步区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退出刘某出租的房屋,并赔偿拖欠的房屋占用费等损失。判决生效后,周某拒不履行,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周某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法院经研究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八步区法院执行法官坚持力争和谐执行的原则,并没有一到达现场就马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宜进行协商。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执行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经协商后,双方同意由周某自行拆除执行标的房屋内装的空调等附着物,自行搬出房屋的床、柜等物品,自行拆除经营招牌灯箱。

  通过一整天紧张忙碌的工作,在全体执行干警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执行标的房屋被清场完毕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获得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