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扰法院拍卖厂房 共有业主妨碍执行被拘
2013-01-17 15:39:26
中国法院网讯 (黄彩华) 东莞男子麦某与第三人有了婚外情后,妻子与之离婚。法院认定麦某存在过错,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70%分割给前妻。但判决生效后,麦某迟迟没有全部履行判决。1月17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该离婚财产案中,组织拟拍卖麦某与其女友麦某芳共同所有的厂房。在看样过程中,麦某芳极力阻扰。经多次警告无效,法院遂依法将麦某芳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5万元。
男方情变 法院判七成财产归女方
今年50多岁的东莞男子麦某,20岁就结了婚,本来有一个完整的家。但因为一段婚外情,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2002年3月,麦妻起诉至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跟麦某离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判决还认定麦妻与麦某离婚的原因是麦某与麦某芳之间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麦某属于过错方,但由于部分财产涉及该案案外人即麦某芳之利益,故该财产在此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应另案处理。
2003年,麦某前妻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麦某芳名下的两个房地产证。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麦某前妻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麦某前妻申请对麦某及麦某芳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于当日作出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08年年底,麦妻将麦某及其女友麦某芳诉至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财产。因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撤销,该案转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2010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麦某存在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麦某前妻占70%,麦某占30%。双方争议的财产中,主要有两块土地及其地上厂房。该两块土地中,一块已被转让他人。麦某前妻称,上述两个物业的真正出资人为麦某,而麦某及其女友麦某芳则称该物业均由麦某芳独自出资购买。法院经审查系列证据,认定案涉两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麦某及麦某芳所有。因麦某、麦某芳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各自所占的份额,法院认定双方是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由于该财产是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麦某所占50%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麦某前妻占70%,麦某占30%进行分割。法院判令麦某应按上述财产分割份额,支付价值共200多万元的离婚财产给麦某前妻。
法院拍卖厂房看样 共有人阻扰被拘留
判决生效后,麦某迟迟未履行判决。2009年2月,麦某前妻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0年7月,法院根据麦某前妻的申请,对上述厂房进行了保全查封,并对出租的收益进行冻结。2011年3月,上述保全措施转为查封措施。
据查,该厂房已由麦某芳于2008年10月出租给闫某。法院查封时,要求租客闫某将每月应交租金属于麦某的份额交至法院,但闫某并没有按通知执行,私自交租给麦某芳。
2011年9月,法院依法对闫某司法拘留。当天,麦某芳向法院出具担保书,表示同意退出此前已收取的属于麦某的租金8.4万元租金,并于当天就交出了2万元,承诺半月内将余款6.4万元交至法院,并申请仍由其直接收租金,保证每月将租金的一半交到法院,否则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法院遂对租客闫某罚款五千元,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但麦某芳事后并没履行诺言。
法院遂依法将麦某芳列为本执行案的执行担保人。2012年3月,法院依法对该厂房进行拍卖。拍卖当天,麦某芳终于交来了缴纳余款6.4万元的票据。该拍卖活动遂中止。
但后期的租金余款,麦某芳迟迟未交。经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2月,麦某芳终于将全部租金余款交齐。
2012年12月下旬,法院为执行麦某在该厂房中的50%份额,决定对该厂房再次进行拍卖。麦某芳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其正在以合伙纠纷为由起诉麦某及麦某前妻,该案尚未审理终结,而且该厂房并没有划分出50%。法院下达裁定,告知麦某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月17日上午,执行干警来到该栋厂房,组织拍卖前的看样。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首先将久拖不还款的麦某实施司法拘留。麦某芳情绪激动,用锁链锁住大门,用身体挡住厂房入口,还一度用身体阻拦开锁。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执行干警将麦某芳实施司法拘留,破门进入厂房内执行公务。麦某芳被拘留后,仍然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重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阻扰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依法予以严厉制裁,绝不手软。
男方情变 法院判七成财产归女方
今年50多岁的东莞男子麦某,20岁就结了婚,本来有一个完整的家。但因为一段婚外情,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2002年3月,麦妻起诉至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跟麦某离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判决还认定麦妻与麦某离婚的原因是麦某与麦某芳之间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麦某属于过错方,但由于部分财产涉及该案案外人即麦某芳之利益,故该财产在此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应另案处理。
2003年,麦某前妻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麦某芳名下的两个房地产证。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麦某前妻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麦某前妻申请对麦某及麦某芳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于当日作出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08年年底,麦妻将麦某及其女友麦某芳诉至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财产。因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撤销,该案转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2010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麦某存在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麦某前妻占70%,麦某占30%。双方争议的财产中,主要有两块土地及其地上厂房。该两块土地中,一块已被转让他人。麦某前妻称,上述两个物业的真正出资人为麦某,而麦某及其女友麦某芳则称该物业均由麦某芳独自出资购买。法院经审查系列证据,认定案涉两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麦某及麦某芳所有。因麦某、麦某芳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各自所占的份额,法院认定双方是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由于该财产是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麦某所占50%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麦某前妻占70%,麦某占30%进行分割。法院判令麦某应按上述财产分割份额,支付价值共200多万元的离婚财产给麦某前妻。
法院拍卖厂房看样 共有人阻扰被拘留
判决生效后,麦某迟迟未履行判决。2009年2月,麦某前妻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0年7月,法院根据麦某前妻的申请,对上述厂房进行了保全查封,并对出租的收益进行冻结。2011年3月,上述保全措施转为查封措施。
据查,该厂房已由麦某芳于2008年10月出租给闫某。法院查封时,要求租客闫某将每月应交租金属于麦某的份额交至法院,但闫某并没有按通知执行,私自交租给麦某芳。
2011年9月,法院依法对闫某司法拘留。当天,麦某芳向法院出具担保书,表示同意退出此前已收取的属于麦某的租金8.4万元租金,并于当天就交出了2万元,承诺半月内将余款6.4万元交至法院,并申请仍由其直接收租金,保证每月将租金的一半交到法院,否则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法院遂对租客闫某罚款五千元,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但麦某芳事后并没履行诺言。
法院遂依法将麦某芳列为本执行案的执行担保人。2012年3月,法院依法对该厂房进行拍卖。拍卖当天,麦某芳终于交来了缴纳余款6.4万元的票据。该拍卖活动遂中止。
但后期的租金余款,麦某芳迟迟未交。经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2月,麦某芳终于将全部租金余款交齐。
2012年12月下旬,法院为执行麦某在该厂房中的50%份额,决定对该厂房再次进行拍卖。麦某芳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其正在以合伙纠纷为由起诉麦某及麦某前妻,该案尚未审理终结,而且该厂房并没有划分出50%。法院下达裁定,告知麦某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月17日上午,执行干警来到该栋厂房,组织拍卖前的看样。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首先将久拖不还款的麦某实施司法拘留。麦某芳情绪激动,用锁链锁住大门,用身体挡住厂房入口,还一度用身体阻拦开锁。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执行干警将麦某芳实施司法拘留,破门进入厂房内执行公务。麦某芳被拘留后,仍然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重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阻扰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依法予以严厉制裁,绝不手软。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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