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吗?
2013-01-04 14:45:44 | 来源:河南法院网 | 作者:杨焕
编辑同志:
张某和李某系母子关系,因张某早年丧夫改嫁的原因,导致张某和李某常年关系不好,且李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喜好赌博,常到张某处闹事要钱,不达目的就拳打脚踢张某。
张某不堪其扰,就想到登报声明与李某断绝母子关系,同时想立下遗嘱不让李某继承其任何财产。但张某年事已高又深知其子的无赖行径,不知如何办才好?请问: 1、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有无法律效力?2、如何保证遗嘱的效力?
读者:马辉
马辉读者:
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的关系,例如婚姻、收养等,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但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属于直系血亲,无法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对于李某的骚扰行为,张某除了可以寻求治安管理部门的帮助外,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取消李某遗产继承权。
关于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的完备是遗嘱有效的重要保证。首先,遗嘱的书写应内容清晰,表述准确,不存歧义;其次,遗嘱的形式可以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公正遗嘱具有法律上的最高效力。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在情况危急的时候采用的遗嘱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证人在场见证和签名,也是有效遗嘱成立的重要条件。
张某和李某系母子关系,因张某早年丧夫改嫁的原因,导致张某和李某常年关系不好,且李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喜好赌博,常到张某处闹事要钱,不达目的就拳打脚踢张某。
张某不堪其扰,就想到登报声明与李某断绝母子关系,同时想立下遗嘱不让李某继承其任何财产。但张某年事已高又深知其子的无赖行径,不知如何办才好?请问: 1、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有无法律效力?2、如何保证遗嘱的效力?
读者:马辉
马辉读者:
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的关系,例如婚姻、收养等,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但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属于直系血亲,无法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对于李某的骚扰行为,张某除了可以寻求治安管理部门的帮助外,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取消李某遗产继承权。
关于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的完备是遗嘱有效的重要保证。首先,遗嘱的书写应内容清晰,表述准确,不存歧义;其次,遗嘱的形式可以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公正遗嘱具有法律上的最高效力。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在情况危急的时候采用的遗嘱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证人在场见证和签名,也是有效遗嘱成立的重要条件。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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