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军用子弹及图纸 触犯刑律获刑十月
2013-01-04 14:10: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西湖频道 | 作者:吴云 刘玉芳
  一男子爱好收藏,但其收藏的不是别的稀世之物,而是军用子弹及制弹图纸、原料及半成品等物品,最终触犯刑律。2012年12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肖林同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干家前街吴某家中收缴到肖林同(化名)私藏的旅行箱一个,内有制造猎枪子弹模具22个,模具子弹头179个,子弹壳85个,弹珠约4300克,猎枪配件20个,步枪子弹14发,77式手枪子弹2发,64式手枪子弹5发,实心子弹头30个,空心子弹头23个,底火铜片约110克,蓝色弹杯4个,无壳射钉弹约325克,粉末状“火药”约175克,制枪图纸36张,猎枪弹杯6个。

  缴获的子弹经鉴定,其中14枚56式步枪弹、5枚54式手枪弹、2枚64式手枪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肖林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1发军用子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肖林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男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1发军用子弹,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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