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一镇人大主席受贿玩忽职守致重大事故领刑
2012-12-28 16:47:24
中国法院网讯 (庾春明 昌婵) 金林系广西全州县某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在担任该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政法城管组组长兼集中整治、现场取缔组组长期间,因玩忽职守,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00元,间接导致一起七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金林于2010年11月被任命为该镇委员会副书记,并被同意提名任镇人大主席团主席。2011年4月份以来,该镇党委、政府针对当地非法盗采矿产有所抬头,调整了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由被告人金林担任该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政法城管组组长兼集中整治、现场取缔组组长,负责抓好紫溪(地名)等处的非法开采整治工作,捣毁、拆除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厂棚及砸毁非法开采的矿窿等。
金林曾多次开会部署,并率领该镇政法城管组工作人员到东紫溪开展了烧毁工棚、拆除采矿设备、剪断供电线路、遣散非法盗采人员等行动,但没有严格做到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洞),没有采取毁闭井洞、关闭向非法采矿窿口供电的小水电站等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止非法采矿行为,为非法盗采、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2011年11月22日6时许,七名村民在停电无供风状态下进入紫溪窿道非法盗采国有资源,后因缺氧和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政府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并通过抬尸游街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后将尸体停放在该镇某小学附近。由于温度较高,尸体开始腐烂变味,对该校师生造成了极大的心里恐慌。
2011年4月份以来,金林担任全州县大西江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政法城管组组长,负责指挥打击和取缔对该镇非法盗采行为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矿业主贿赂共计人民币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间接导致了七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林在检察机关查办其涉嫌玩忽职守案中,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金林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金林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金林于2010年11月被任命为该镇委员会副书记,并被同意提名任镇人大主席团主席。2011年4月份以来,该镇党委、政府针对当地非法盗采矿产有所抬头,调整了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由被告人金林担任该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政法城管组组长兼集中整治、现场取缔组组长,负责抓好紫溪(地名)等处的非法开采整治工作,捣毁、拆除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厂棚及砸毁非法开采的矿窿等。
金林曾多次开会部署,并率领该镇政法城管组工作人员到东紫溪开展了烧毁工棚、拆除采矿设备、剪断供电线路、遣散非法盗采人员等行动,但没有严格做到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洞),没有采取毁闭井洞、关闭向非法采矿窿口供电的小水电站等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止非法采矿行为,为非法盗采、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2011年11月22日6时许,七名村民在停电无供风状态下进入紫溪窿道非法盗采国有资源,后因缺氧和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政府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并通过抬尸游街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后将尸体停放在该镇某小学附近。由于温度较高,尸体开始腐烂变味,对该校师生造成了极大的心里恐慌。
2011年4月份以来,金林担任全州县大西江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政法城管组组长,负责指挥打击和取缔对该镇非法盗采行为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矿业主贿赂共计人民币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间接导致了七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林在检察机关查办其涉嫌玩忽职守案中,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金林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金林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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