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农村留守老人之司法保护
2012-12-24 15:3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永民 唐卫刚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仅凭耕种土地来养家糊口已无法满足现实生计的需求,农村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耕地不断减少,失地农民大幅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打工。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后,将老人和孩子留在家里,带来了很多留守老人,这些留守老人正日益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以笔者所在周至县为例,周至是一个农业大县,商品经济比较落后,据不完全统计,常年在外工作的人就有数十万之多,我县有部分村庄甚至成了老人村。儿女常年在外,给留守老人的生产生活、心理健康和精神寄托诸方面都带来了严重问题,很多老人到晚年却老无所依,只能过着自养的低水平生活,精神亦感到孤独和空虚。拿笔者所在法院来讲,过去几年来因子女不孝敬老人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呈较快的增长趋势,今年已经受理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21起。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目前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健全的现实状况下,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村留守老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辛苦大半辈子,好不容易将儿女抚养成人,可一些子女由于种种原因却未尽到赡养义务,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失去保障,有些家庭还存在儿媳等家庭成员歧视、体罚、打骂老人等情况,老人的精神生活极度匮乏。虽然我国在1996年就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由于赡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增加了司法实践中有效保护留守老人合法权益的操作难度。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为留守老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以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彰显法院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涉及留守老人的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赡养类纠纷中,除此之外,还有少数收养、分家析产、监护等纠纷。因此,法院要加强对留守老人的司法保护,首先要处理好赡养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适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由于年迈体衰,行动不便,加之文化知识缺乏,留守老人一旦无人赡养,就面临着生活无着落的困境。虽然通过村委会、调委会以及亲朋友好等民间力量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往往会无果而终。在老年人的观念里,是不愿意求助法院的,与自己的子女打官司对老人来讲本身就是一种心理负担和精神伤害。总体讲,农村留守老人目前维权的渠道并不是很畅通,面对这种困境,笔者建议法院可以适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起诉前。因为一方面诉前调解程序没有启动正式的诉讼程序,老年人不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减轻了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处理程序上也摆脱了过于僵硬和繁琐的诉讼程序,减少了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减轻了老年人的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这不失为一条可行之策。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为了响应和贯彻省市法院“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的要求,我院在各镇设立了若干“委托调解站”,在各村组或社区设立“委托调解室”,并且在各村组和社区聘请了若干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和化解纠纷。“委托调解站(室)”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及时化解像赡养一类的简单婚姻家庭类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口头立案不收费”的理想社会效果。
各村组有了“委托调解站(室)”,一旦发生子女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等纠纷,驻村法官和聘请的调解员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法院聘请的调解员都是各村组内德高望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农村“能人”,他们可以灵活开展调解工作,可以使用伦理道德、乡规民约、善良风俗等对赡养义务人进行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这样的形式双方当事人都易接受。如果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能达成协议,调解员可以监督义务方履行义务,还可以请求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协议内容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二、加大诉讼中的调解力度
法院办理赡养类案件要注重调解工作,追求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赡养、收养类案件有其共同特点,当事人之间本属至亲关系,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老人是不会诉诸法院的。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诉讼中的老人以泪洗面,痛心不已,碍于亲情和面子问题,当事人之间不愿意对簿公堂。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法官切不可死扣法条、盲目开庭、盲目下判,如果刚性裁判反而社会效果不好,极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最终伤害的是亲情,也会加大纠纷处理的难度。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及判”的指导思想,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和庭后等诉讼各阶段。法官在处理时要耐心释法,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注重从社会美德、公序良俗、法律规范以及大家遵从的新时代“二十四孝”等对被告进行积极引导和说服教育,促使被告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伦理孝悌的重要性,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在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做好儿媳的思想工作是处理好赡养案件的关键。儿媳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家庭里,儿子外出打工后,平时则是儿媳照顾留守老人,很多矛盾就是由于婆媳矛盾引发的。如果儿媳的思想工作做不通,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来的履行问题也难以保证。法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可以主动深入到村组和社区中,建议村组和社区适时开展“明白老人和孝顺儿媳评选活动”,倡导尊老爱孺、孝敬老人、家庭和谐的文明风尚。
三、注重从物质供养和精神慰藉两方面双重保障
子女经常不在家,留守老人容易感到孤独无助,有些老人也会跟儿媳发生婆媳矛盾。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原因有很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导致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大部分情况是由于家务琐事而引发矛盾,导致两代人之间感情产生隔阂,有些甚至是亲情破裂。情感上的失落会让老人觉得更加孤独,更加失去依靠,精神上也会更加痛苦。因此,如何修复双方的情感裂痕是处理好赡养案件的另一个关键。如果亲情重归修好,那么子女一般都能自觉履行义务。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讲,精神上的慰藉比物质供养对老年人更为重要。就像那首经典歌曲《常回家看看》里唱的一样,“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因此,法院在处理赡养案件时,一定要注重物质保障和情感慰藉两方面。首先要查明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要做到对症下药,解开双方的情感疙瘩。其次,要向赡养人提示和释明精神慰藉也属其法定义务。再次,在裁判文书中设定赡养人有定期探视、患病照料、提供住房等法律义务,确保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和精神生活都能得到保障。需要强调的是,农村留守老人的婚姻自由问题亦为重要,结婚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但是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老人的婚姻自由被子女所限制,给老人精神上带来了痛苦。要改变这种状况,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婚姻自由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还要对极个别以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子女,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开通“诉讼绿色通道”
农村留守老人是不折不扣的社会弱势群体,法院有义务对其进行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司法保护,这是一种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留守老人绝大多数是文盲和法盲,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贫乏,更不要说有多少诉讼技巧了。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不会书写起诉状,有的将自己的儿媳以赡养为由告上法庭,有的只起诉儿子而不知道可以起诉女儿,有的今天起诉明天就问法院要赡养费……面对这种现状,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他们提供特殊的司法救助措施。
一是对老人实施优先接待,耐心的接受其咨询,细心的进行法律解释,确保有告必理;二是积极联系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进行法律援助,解决老年人不会写诉状、不会举证等弱点;三是对老年人起诉赡养纠纷的实施司法救助,决定免交诉讼费,确保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四是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视具体情况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五是针对赡养类案件判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依职权启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案件裁判后能顺利执行;六是法庭可视具体情况简化一部分诉讼程序。由于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留守老人在诉讼中缺乏诉讼能力和技巧,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尤其是普通程序漫长而复杂,即使官司打赢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恐怕也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尽可能做到方便老年人诉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一部分诉讼程序。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以缩短审理周期。七是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法官可以视具体情况对赡养义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义务人购置高档商品、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和外出旅游度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专门的赡养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赡养案件也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先行出台审理赡养案件的指导意见,在起诉条件、先予执行、诉讼保全、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诸方面给予老年人相对倾斜的司法保护。
五、建立庭后和解与案后回访制度
一个案件虽然开庭了、判决了,但并不意味着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法院要加大赡养类案件的庭后和解与判后回访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监督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办案法官可以在裁判后向双方当事人寄送判后寄语,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教育感化义务人,使其从灵魂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对于赡养类案件,裁判后的执行更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裁判却难以执行,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法院还要加大案后回访力度,与村委会、居委会等一道,督促赡养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给予物质救济。在回访中如果发现义务人依然拒绝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其工作单位、上级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裁判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
六、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在目前的权力构架下,做好留守老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如诉前调解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参与,法律援助要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参与,困难救助要有民政局的协助,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要有镇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协助参与。因此,法院可与镇政府、民政局、老干局、司法局、公安局、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老年人维权联动工作机制。由法院牵头,各部门联合成立老年人维权司法救助中心,成立办事机构,设立办公地点,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老年人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七、个案打击,树立典型,教育一片
由于赡养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处理起来相对比较温和,一般都较注重调解,不会轻易采取刚性的裁判方式。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对有些赡养义务人来讲似乎缺乏制裁力,个别残害、虐待、遗弃老人的违法分子并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和打击,对公众亦造成了某种误解,认为赡养老人是家务琐事、是自己家庭内部事务,其他人包括司法机关也无权干涉,在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不肖之徒的嚣张气焰。据媒体报告,在农村地区虐待和遗弃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因此,法院在处理赡养类纠纷时,要根据案情,分清对象,区别对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辖区极个别残害、虐待、遗弃老年人,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老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制裁,决不轻纵。同时,派出法庭要经常组织一些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赡养案例深入农村进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以案说法,以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总之,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利用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使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以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目前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健全的现实状况下,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村留守老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辛苦大半辈子,好不容易将儿女抚养成人,可一些子女由于种种原因却未尽到赡养义务,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失去保障,有些家庭还存在儿媳等家庭成员歧视、体罚、打骂老人等情况,老人的精神生活极度匮乏。虽然我国在1996年就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由于赡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增加了司法实践中有效保护留守老人合法权益的操作难度。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为留守老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以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彰显法院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涉及留守老人的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赡养类纠纷中,除此之外,还有少数收养、分家析产、监护等纠纷。因此,法院要加强对留守老人的司法保护,首先要处理好赡养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适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由于年迈体衰,行动不便,加之文化知识缺乏,留守老人一旦无人赡养,就面临着生活无着落的困境。虽然通过村委会、调委会以及亲朋友好等民间力量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往往会无果而终。在老年人的观念里,是不愿意求助法院的,与自己的子女打官司对老人来讲本身就是一种心理负担和精神伤害。总体讲,农村留守老人目前维权的渠道并不是很畅通,面对这种困境,笔者建议法院可以适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起诉前。因为一方面诉前调解程序没有启动正式的诉讼程序,老年人不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减轻了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处理程序上也摆脱了过于僵硬和繁琐的诉讼程序,减少了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减轻了老年人的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这不失为一条可行之策。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为了响应和贯彻省市法院“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的要求,我院在各镇设立了若干“委托调解站”,在各村组或社区设立“委托调解室”,并且在各村组和社区聘请了若干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和化解纠纷。“委托调解站(室)”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及时化解像赡养一类的简单婚姻家庭类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口头立案不收费”的理想社会效果。
各村组有了“委托调解站(室)”,一旦发生子女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等纠纷,驻村法官和聘请的调解员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法院聘请的调解员都是各村组内德高望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农村“能人”,他们可以灵活开展调解工作,可以使用伦理道德、乡规民约、善良风俗等对赡养义务人进行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这样的形式双方当事人都易接受。如果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能达成协议,调解员可以监督义务方履行义务,还可以请求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协议内容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二、加大诉讼中的调解力度
法院办理赡养类案件要注重调解工作,追求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赡养、收养类案件有其共同特点,当事人之间本属至亲关系,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老人是不会诉诸法院的。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诉讼中的老人以泪洗面,痛心不已,碍于亲情和面子问题,当事人之间不愿意对簿公堂。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法官切不可死扣法条、盲目开庭、盲目下判,如果刚性裁判反而社会效果不好,极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最终伤害的是亲情,也会加大纠纷处理的难度。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及判”的指导思想,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和庭后等诉讼各阶段。法官在处理时要耐心释法,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注重从社会美德、公序良俗、法律规范以及大家遵从的新时代“二十四孝”等对被告进行积极引导和说服教育,促使被告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伦理孝悌的重要性,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在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做好儿媳的思想工作是处理好赡养案件的关键。儿媳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家庭里,儿子外出打工后,平时则是儿媳照顾留守老人,很多矛盾就是由于婆媳矛盾引发的。如果儿媳的思想工作做不通,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来的履行问题也难以保证。法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可以主动深入到村组和社区中,建议村组和社区适时开展“明白老人和孝顺儿媳评选活动”,倡导尊老爱孺、孝敬老人、家庭和谐的文明风尚。
三、注重从物质供养和精神慰藉两方面双重保障
子女经常不在家,留守老人容易感到孤独无助,有些老人也会跟儿媳发生婆媳矛盾。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原因有很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导致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大部分情况是由于家务琐事而引发矛盾,导致两代人之间感情产生隔阂,有些甚至是亲情破裂。情感上的失落会让老人觉得更加孤独,更加失去依靠,精神上也会更加痛苦。因此,如何修复双方的情感裂痕是处理好赡养案件的另一个关键。如果亲情重归修好,那么子女一般都能自觉履行义务。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讲,精神上的慰藉比物质供养对老年人更为重要。就像那首经典歌曲《常回家看看》里唱的一样,“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因此,法院在处理赡养案件时,一定要注重物质保障和情感慰藉两方面。首先要查明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要做到对症下药,解开双方的情感疙瘩。其次,要向赡养人提示和释明精神慰藉也属其法定义务。再次,在裁判文书中设定赡养人有定期探视、患病照料、提供住房等法律义务,确保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和精神生活都能得到保障。需要强调的是,农村留守老人的婚姻自由问题亦为重要,结婚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但是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老人的婚姻自由被子女所限制,给老人精神上带来了痛苦。要改变这种状况,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婚姻自由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还要对极个别以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子女,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开通“诉讼绿色通道”
农村留守老人是不折不扣的社会弱势群体,法院有义务对其进行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司法保护,这是一种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留守老人绝大多数是文盲和法盲,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贫乏,更不要说有多少诉讼技巧了。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不会书写起诉状,有的将自己的儿媳以赡养为由告上法庭,有的只起诉儿子而不知道可以起诉女儿,有的今天起诉明天就问法院要赡养费……面对这种现状,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他们提供特殊的司法救助措施。
一是对老人实施优先接待,耐心的接受其咨询,细心的进行法律解释,确保有告必理;二是积极联系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进行法律援助,解决老年人不会写诉状、不会举证等弱点;三是对老年人起诉赡养纠纷的实施司法救助,决定免交诉讼费,确保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四是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视具体情况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五是针对赡养类案件判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依职权启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案件裁判后能顺利执行;六是法庭可视具体情况简化一部分诉讼程序。由于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留守老人在诉讼中缺乏诉讼能力和技巧,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尤其是普通程序漫长而复杂,即使官司打赢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恐怕也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尽可能做到方便老年人诉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一部分诉讼程序。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以缩短审理周期。七是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法官可以视具体情况对赡养义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义务人购置高档商品、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和外出旅游度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专门的赡养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赡养案件也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先行出台审理赡养案件的指导意见,在起诉条件、先予执行、诉讼保全、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诸方面给予老年人相对倾斜的司法保护。
五、建立庭后和解与案后回访制度
一个案件虽然开庭了、判决了,但并不意味着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法院要加大赡养类案件的庭后和解与判后回访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监督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办案法官可以在裁判后向双方当事人寄送判后寄语,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教育感化义务人,使其从灵魂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对于赡养类案件,裁判后的执行更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裁判却难以执行,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法院还要加大案后回访力度,与村委会、居委会等一道,督促赡养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给予物质救济。在回访中如果发现义务人依然拒绝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其工作单位、上级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裁判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
六、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在目前的权力构架下,做好留守老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如诉前调解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参与,法律援助要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参与,困难救助要有民政局的协助,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要有镇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协助参与。因此,法院可与镇政府、民政局、老干局、司法局、公安局、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老年人维权联动工作机制。由法院牵头,各部门联合成立老年人维权司法救助中心,成立办事机构,设立办公地点,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老年人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七、个案打击,树立典型,教育一片
由于赡养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处理起来相对比较温和,一般都较注重调解,不会轻易采取刚性的裁判方式。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对有些赡养义务人来讲似乎缺乏制裁力,个别残害、虐待、遗弃老人的违法分子并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和打击,对公众亦造成了某种误解,认为赡养老人是家务琐事、是自己家庭内部事务,其他人包括司法机关也无权干涉,在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不肖之徒的嚣张气焰。据媒体报告,在农村地区虐待和遗弃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因此,法院在处理赡养类纠纷时,要根据案情,分清对象,区别对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辖区极个别残害、虐待、遗弃老年人,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老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制裁,决不轻纵。同时,派出法庭要经常组织一些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赡养案例深入农村进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以案说法,以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总之,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利用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使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以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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