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语境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2012-12-19 11:26: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福罡
在当前形势下,能动司法的理念和政策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践行,司法应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而人民法庭是与基层联系最紧密的司法机构,在当前的语境下发挥着“先锋官”和前沿阵地的作用,需要对人民法庭各项职能进行思考和定位。
能动司法:人民法庭强化审判延伸职能的现实基础
(一)当前人民法庭特殊功能的发挥受限
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和执行案件以外,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信访等都是其区别于所属基层法院业务庭的特殊功能。但在实践中,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任务重的问题,法庭法官的案件审理任务数并不比所属基层法院业务庭的法官少,法庭法官不得不将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花在最基本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从而使其特殊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
(二)纠纷的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出现了矛盾
司法救济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是其本身存在固有的弊端,如诉讼程序的法律专门化与老百姓法律意识低下的矛盾,规则的确定性、程序的固定化与解决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最公正、最彻底解决纠纷途径的功能和效果。
纠纷解决(具体解决问题)与规则之治(普遍性的解决问题)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二者之间存在对立。如苏力所言,在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决纠纷,而不是恪守职责。这实际上意味着,为了解决基层纠纷,法律规则通常必须做出让步,法律因此会失去其独立的品格而成为政治治理的工具,法官也无法保持法律忠实卫士的角色。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统一的,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律逻辑与日常生活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系统,而是相互交叉的。在基层乡土社会,农民所面对的是生存的艰难和程度不同的苦痛,偶尔发生的冲突把他们带到了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面前。纠纷当事人诉诸法律,期待获得的并不是一纸威严的、冰冷的、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书,也不是法律规则之治下单纯的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解决,是实质的正义。
(三)能动司法是转型时期中国的必然选择
中国目前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均衡,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并释放,人民法院面临严峻的形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能够不断解决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司法理念和模式,才是当代中国司法的最佳选择。人民法院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活动。特别是当前的矛盾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治性。而且各种矛盾往往相互交织,单纯运用法律手段、单纯讲求法律效果很难有效化解。人民法院要增强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意识、强调化解矛盾的多元方法,强调矛盾纠纷的根本化解,强调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职能重构:“控源疏流”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控源疏流”的工作模式,就是在适应新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激增的形势下,人民法庭应将审判延伸工作职能提升至与司法审判职能并重的地位,通过参与社会纠纷的诉前防控,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产生,并广泛运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将矛盾纠纷进行疏导、分流,使诉前多元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参与社会纠纷的源头防控,发挥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指导性功能,并从根本上防范纠纷产生的隐患;纠纷的诉前分流、多元化解机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更是营建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一)“控源”,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一是重视矛盾纠纷的普遍预防与排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构建矛盾纠纷排查的联动网络,以法庭为中心,辐射辖区内各个街道司法所、综治办、妇联、工会、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部门、组织,以基层司法联络员、民调员为支点,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是建立接待来访制度。向辖区内居民发放便民服务手册、便民联系卡,安排审判人员24小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悉心、及时地给予答复,并对于来访群众反映的情况,按照地域、性质、轻重缓急,逐一建立专门的接待来访台帐。
三是重视培养基层依托资源制度。定期对基层民调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与不定期走访辖区内街道司法所、综治办、妇联、工会、村、社区等部门和组织,编制并发放法庭简报、典型案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大力开展民调指导工作,协助民调员订阅法律类刊物和杂志,提升基层民调工作的水平,让基层的民调员在定纷止争过程中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预防矛盾纠纷的扩大、激化。
(二)“疏流”,追求矛盾纠纷终极化解的目标
一是建立多方位的双向“疏流”机制。基层综治、民调组织在对日常矛盾纠纷疏理、调处过程中,发现争议较大、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请求法庭给予帮助的,法庭派员给予指导;对于法庭在日常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辖区内街道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妇联、工会、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事业单位等反映情况,由上述组织和部门先行组织力量上门宣讲政策、法律知识,早期稳控、组织协调、化解矛盾,法庭随时进行跟踪、指导,掌控纠纷的发展动态;对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尚未化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还可以在立案前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将案件移送至设立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再次寻求案外解决途径;对于经过立案的诉讼纠纷,根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邻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城市房地产拆迁引起的群体性纠纷等不同案件类型,分别向各基层民调组织发出委托调解函,并附带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案情的繁简程度,分别给予15天至30天的期限进行调解,期限届满未调解成功的,及时收回卷宗,恢复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员、社区居(村)委会人员、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参与诉讼调解、联合调解,形成社会各方力量与法庭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双向“疏流”纠纷解决模式。
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对于在基层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对于真实有效的调解协议,法庭依法确认协议书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是建立工作例会和信息互通制度。法庭积极运用辖区内一切社会力量,强化与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合力预防和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由区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领导小组,并设立联合化解机制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对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及化解情况,分析辖区内安全稳定工作形势,研究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对下一季度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确保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能动司法:人民法庭强化审判延伸职能的现实基础
(一)当前人民法庭特殊功能的发挥受限
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和执行案件以外,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信访等都是其区别于所属基层法院业务庭的特殊功能。但在实践中,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任务重的问题,法庭法官的案件审理任务数并不比所属基层法院业务庭的法官少,法庭法官不得不将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花在最基本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从而使其特殊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
(二)纠纷的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出现了矛盾
司法救济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是其本身存在固有的弊端,如诉讼程序的法律专门化与老百姓法律意识低下的矛盾,规则的确定性、程序的固定化与解决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最公正、最彻底解决纠纷途径的功能和效果。
纠纷解决(具体解决问题)与规则之治(普遍性的解决问题)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二者之间存在对立。如苏力所言,在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决纠纷,而不是恪守职责。这实际上意味着,为了解决基层纠纷,法律规则通常必须做出让步,法律因此会失去其独立的品格而成为政治治理的工具,法官也无法保持法律忠实卫士的角色。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统一的,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律逻辑与日常生活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系统,而是相互交叉的。在基层乡土社会,农民所面对的是生存的艰难和程度不同的苦痛,偶尔发生的冲突把他们带到了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面前。纠纷当事人诉诸法律,期待获得的并不是一纸威严的、冰冷的、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书,也不是法律规则之治下单纯的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解决,是实质的正义。
(三)能动司法是转型时期中国的必然选择
中国目前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均衡,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并释放,人民法院面临严峻的形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能够不断解决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司法理念和模式,才是当代中国司法的最佳选择。人民法院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活动。特别是当前的矛盾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治性。而且各种矛盾往往相互交织,单纯运用法律手段、单纯讲求法律效果很难有效化解。人民法院要增强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意识、强调化解矛盾的多元方法,强调矛盾纠纷的根本化解,强调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职能重构:“控源疏流”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控源疏流”的工作模式,就是在适应新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激增的形势下,人民法庭应将审判延伸工作职能提升至与司法审判职能并重的地位,通过参与社会纠纷的诉前防控,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产生,并广泛运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将矛盾纠纷进行疏导、分流,使诉前多元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参与社会纠纷的源头防控,发挥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指导性功能,并从根本上防范纠纷产生的隐患;纠纷的诉前分流、多元化解机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更是营建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一)“控源”,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一是重视矛盾纠纷的普遍预防与排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构建矛盾纠纷排查的联动网络,以法庭为中心,辐射辖区内各个街道司法所、综治办、妇联、工会、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部门、组织,以基层司法联络员、民调员为支点,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是建立接待来访制度。向辖区内居民发放便民服务手册、便民联系卡,安排审判人员24小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悉心、及时地给予答复,并对于来访群众反映的情况,按照地域、性质、轻重缓急,逐一建立专门的接待来访台帐。
三是重视培养基层依托资源制度。定期对基层民调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与不定期走访辖区内街道司法所、综治办、妇联、工会、村、社区等部门和组织,编制并发放法庭简报、典型案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大力开展民调指导工作,协助民调员订阅法律类刊物和杂志,提升基层民调工作的水平,让基层的民调员在定纷止争过程中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预防矛盾纠纷的扩大、激化。
(二)“疏流”,追求矛盾纠纷终极化解的目标
一是建立多方位的双向“疏流”机制。基层综治、民调组织在对日常矛盾纠纷疏理、调处过程中,发现争议较大、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请求法庭给予帮助的,法庭派员给予指导;对于法庭在日常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辖区内街道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妇联、工会、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事业单位等反映情况,由上述组织和部门先行组织力量上门宣讲政策、法律知识,早期稳控、组织协调、化解矛盾,法庭随时进行跟踪、指导,掌控纠纷的发展动态;对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尚未化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还可以在立案前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将案件移送至设立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再次寻求案外解决途径;对于经过立案的诉讼纠纷,根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邻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城市房地产拆迁引起的群体性纠纷等不同案件类型,分别向各基层民调组织发出委托调解函,并附带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案情的繁简程度,分别给予15天至30天的期限进行调解,期限届满未调解成功的,及时收回卷宗,恢复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员、社区居(村)委会人员、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参与诉讼调解、联合调解,形成社会各方力量与法庭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双向“疏流”纠纷解决模式。
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对于在基层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对于真实有效的调解协议,法庭依法确认协议书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是建立工作例会和信息互通制度。法庭积极运用辖区内一切社会力量,强化与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合力预防和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由区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领导小组,并设立联合化解机制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对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及化解情况,分析辖区内安全稳定工作形势,研究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对下一季度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确保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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