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县政府一年30起案件当被告 多被判败诉
2012-12-17 15:41:3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维
石柱县政府一年30起案件当被告
均因土地林地确权引发 已结案件近半数败诉
12月13日,一份司法建议书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建议书透露,在重庆四中院自201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受理的57件一审行政案件中,以石柱县政府为被告的就有30件,占到全院行政案件收案数的53%。
所有这些案件均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行政登记或行政裁决。频繁发生的行政诉讼,暴露了行政机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登记、发放、监管等方面的不规范。
近日,记者调查了一起典型案件。
书面确认土地流转
石柱县金竹乡上升村的谭某,刚刚打完了状告县政府的官司。
谭某自己也没有想到,原本只是和同村村民丁某在土地流转上的纠纷,结果却扯上了政府。
事情的起因是农村常见的“卖房搭地”。1998年上半年,谭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丁某,并同时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土地转给丁某耕种,土地税费也由丁某承担。只是如同农村大部分的土地流转一样,二人只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完成了这笔“房地同转”的重大交易。
在其后不久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转给丁某的那部分土地,仍然是由谭某与村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人之间的土地交易,直到12年后才有了书面形式的确认。2010年10月24日,在石柱县金竹乡人民政府两名工作人员的鉴证下,谭某与丁某签订了由当地乡政府统一提供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同年11月30日,石柱县政府确权颁证工作人员在查验由村组根据丁某提供的信息编制成册的登记簿后,将丁某从谭某处转包来的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到了丁某名下。
如果不是发生在邻村的征地补偿让谭某眼红,或许一切相安无事于近两年修路、采矿、工业园区开发等频频征地,邻村的土地承包户受到的补偿颇丰。谭某开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到了丁某手里感到不甘心。
政府因颁证成被告
谭某以当初只是交给丁某代耕为由,向丁某索要土地。被拒绝后,便以政府的确权颁证行为违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登记有误,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是重庆四中院。
石柱县政府认为,2010年的农村承包土地颁证确权,是对已建立的承包关系或因流转发生的变更进行确权颁证。政府在确权颁证工作中仅是负责工作上的总体领导,不是具体实施人,不能代替发包方去直接与承包经营权人形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即使有误,也是流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发包方有可能涉及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与己无关。
登记数据矛盾政府败诉
政府的辩驳理由并非没有道理,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杨晓蓉告诉记者,2010年10月30日,石柱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丁某的承包经营权证正是此时获取的。“要求政府在颁证过程中对所有信息进行现场核对和实质审查过于严苛,所以政府通常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可”。杨晓蓉说。
这意味着,谭某和丁某实质上是否为转让承包权的关系,政府的确无需过问。但是政府最终还是输掉了这场官司,原因是作为政府登记依据的转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记载并不一致。在其中一个地块面积的登记上,前者记载的是0.1亩,后者记载的则是2.8126亩。杨晓蓉表示,这至少说明了政府在形式审查中存在着把关不严的问题。而据她透露,政府因这样的问题被告上法庭的,不在少数。
司法建议发往石柱县政府
12月13日,发往石柱县的司法建议书严正指出,石柱县政府对待行政诉讼存在着不按时答辩、不按时提供证据、不出庭应诉的“三不”现象。
据重庆四中院统计,截至8月20日,石柱县政府今年已有20次未按该院出庭传票通知的时间按时出庭应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有6次。
上述以石柱县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重庆四中院已审结24件,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1件,占已结案件数的46%。其中因石柱县政府既不按时提交证据,又不按时出庭应诉被当庭宣判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5件。
重庆四中院的司法建议书指出,石柱县政府不按时答辩、不按时提供证据、不出庭应诉的“三不”现象,“是严重的不尊重法律、法院的行为,浪费审判资源,也给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据了解,由于石柱县到四中院的路程较远,交通不便,当事人出庭应诉很不容易,曾有到庭的当事人向石柱县政府提出赔偿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要求。
重庆四中院的司法建议书建议石柱县政府改变“三不”现象,按照法律的规定按时提交答辩状、证据,按时出庭应诉。
均因土地林地确权引发 已结案件近半数败诉
12月13日,一份司法建议书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建议书透露,在重庆四中院自201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受理的57件一审行政案件中,以石柱县政府为被告的就有30件,占到全院行政案件收案数的53%。
所有这些案件均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行政登记或行政裁决。频繁发生的行政诉讼,暴露了行政机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登记、发放、监管等方面的不规范。
近日,记者调查了一起典型案件。
书面确认土地流转
石柱县金竹乡上升村的谭某,刚刚打完了状告县政府的官司。
谭某自己也没有想到,原本只是和同村村民丁某在土地流转上的纠纷,结果却扯上了政府。
事情的起因是农村常见的“卖房搭地”。1998年上半年,谭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丁某,并同时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土地转给丁某耕种,土地税费也由丁某承担。只是如同农村大部分的土地流转一样,二人只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完成了这笔“房地同转”的重大交易。
在其后不久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转给丁某的那部分土地,仍然是由谭某与村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人之间的土地交易,直到12年后才有了书面形式的确认。2010年10月24日,在石柱县金竹乡人民政府两名工作人员的鉴证下,谭某与丁某签订了由当地乡政府统一提供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同年11月30日,石柱县政府确权颁证工作人员在查验由村组根据丁某提供的信息编制成册的登记簿后,将丁某从谭某处转包来的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到了丁某名下。
如果不是发生在邻村的征地补偿让谭某眼红,或许一切相安无事于近两年修路、采矿、工业园区开发等频频征地,邻村的土地承包户受到的补偿颇丰。谭某开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到了丁某手里感到不甘心。
政府因颁证成被告
谭某以当初只是交给丁某代耕为由,向丁某索要土地。被拒绝后,便以政府的确权颁证行为违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登记有误,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是重庆四中院。
石柱县政府认为,2010年的农村承包土地颁证确权,是对已建立的承包关系或因流转发生的变更进行确权颁证。政府在确权颁证工作中仅是负责工作上的总体领导,不是具体实施人,不能代替发包方去直接与承包经营权人形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即使有误,也是流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发包方有可能涉及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与己无关。
登记数据矛盾政府败诉
政府的辩驳理由并非没有道理,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杨晓蓉告诉记者,2010年10月30日,石柱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丁某的承包经营权证正是此时获取的。“要求政府在颁证过程中对所有信息进行现场核对和实质审查过于严苛,所以政府通常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可”。杨晓蓉说。
这意味着,谭某和丁某实质上是否为转让承包权的关系,政府的确无需过问。但是政府最终还是输掉了这场官司,原因是作为政府登记依据的转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记载并不一致。在其中一个地块面积的登记上,前者记载的是0.1亩,后者记载的则是2.8126亩。杨晓蓉表示,这至少说明了政府在形式审查中存在着把关不严的问题。而据她透露,政府因这样的问题被告上法庭的,不在少数。
司法建议发往石柱县政府
12月13日,发往石柱县的司法建议书严正指出,石柱县政府对待行政诉讼存在着不按时答辩、不按时提供证据、不出庭应诉的“三不”现象。
据重庆四中院统计,截至8月20日,石柱县政府今年已有20次未按该院出庭传票通知的时间按时出庭应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有6次。
上述以石柱县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重庆四中院已审结24件,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1件,占已结案件数的46%。其中因石柱县政府既不按时提交证据,又不按时出庭应诉被当庭宣判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5件。
重庆四中院的司法建议书指出,石柱县政府不按时答辩、不按时提供证据、不出庭应诉的“三不”现象,“是严重的不尊重法律、法院的行为,浪费审判资源,也给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据了解,由于石柱县到四中院的路程较远,交通不便,当事人出庭应诉很不容易,曾有到庭的当事人向石柱县政府提出赔偿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要求。
重庆四中院的司法建议书建议石柱县政府改变“三不”现象,按照法律的规定按时提交答辩状、证据,按时出庭应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