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代表委员随案监督的助推力
2012-12-15 14:12: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谭 燕
图为部分人大代表与法官一起观摩法庭庭审活动。谭 燕 摄
近年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执行和调解等活动中,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代表委员随案监督机制。
“随案监督,就是邀请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随案听审、随案调解、随案执行,对法院的审判、执行等活动实施监督。”该院院长曾晓东在介绍随案监督机制时说道。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该院已经先后邀请代表、委员3750人次,随案听审125件,当事人服判率达100%;随案调解235件,调撤率达95%以上;随案执行35件,和解执结率达96%。
该院已连续两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并被列为全省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随案听审
促当事人服判息诉
“所谓随案听审,就是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并接受其听庭评议。”曾晓东说。
为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的意识,2008年,石门法院出台了《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庭评庭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院机关的5个主要业务庭,每年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案件不少于5件,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在有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情况下,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法庭秩序也要好得多。”该院刑庭副庭长贺良平深有感触地说。
2011年2月28日下午,刘某乘坐胡某驾驶的出租车与一农用车相撞,刘某左小腿受伤。刘某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一个外号叫“煞花”的无业人员,“煞花”随即邀约了丁某、邢某等人赶到现场,将刘某送到石门县人民医院。
经医院检查,刘某的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获此情况后,刘某即在医院病房与“煞花”等人商量,以驾驶员胡某支付的赔偿款达不到要求为由,要长期住院,以此为手段向胡某勒索钱财。
在此情形下,胡某除支付刘某的住院费等合理费用外,还被迫于3月2日另行付给刘某及其同伙人民币5000元。刘某随即出院,并与同伙一道将赃款挥霍一空。
2011年10月12日,此案在石门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某,今天,法庭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他们将对我们实施法律监督。希望你在陈述过程中实事求是……”贺良平告诉刘某。
随后,在合议庭主持下,在代表、委员的监督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表示认罪服法。最后,法庭当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当审判长问他是否服判、是否上诉时,刘某肯定地回答:“服判,不上诉。”
“法院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学习的机会,同时起到了宣传法律的效果,”石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潘碧敏说,“通过旁听,人大代表们发挥了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抵触情绪,既增加了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增强了人大代表对庭审知识的了解,为今后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积累了经验。”
■随案执行
促案件和解结案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石门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随案执行,参加执行案件的现场见证活动,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随案执行,就是对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以及案件在审理的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不服判、不配合、拒不执行以及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参与随案监督执行。
“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执行法官一道执行,‘零距离’地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院开展执行公开的一种创新。”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王艺术说。
“邀请代表、委员随案执行有利于代表、委员多层次、全方位地了解和监督法院执行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为破解‘执行难’赢得更广泛的社会舆论和民意支持。”该县政协常委会法制群团委主任覃道先在参与一次随案执行后说。
在代表、委员监督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认可度相对较高,容易接受法院的执行行为。
该院35起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的执行案件,在代表、委员随案执行的情况下,都得到了圆满执结,且和解执结率在95%以上。
在2011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蒙泉镇下七里村的被执行人李某应当赔偿陈某30200元。案发后,李某只支付了2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询了5家银行,都没有发现李某的银行账户和存款。
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陈某不断地上访催促,另一方面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12月3日上午,该院组织力量集中执行时,邀请该县肖云初等3名人大代表和委员,参与随案监督执行。
再次找到李某时,李某始终咬定自己没有钱。执行干警与代表、委员轮番给李某做工作的同时,还邀请了李某所在的乡、村干部,一同给李某释法析理。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在多方疏导下,李某的思想工作终于做通了。
当天,他四处找亲友,凑到了1万元,交给了陈某,其余执行款也于当年年底全部执行到位。
同时,该院通过邀请代表、委员随案监督,反映干警不廉、不公的信访案件数量也明显下降。
近几年来,该院涉诉信访总量逐年下降。其中赴省进京上访案件数为零,一般信访也较往年同期下降了75%。
随案调解
促纠纷化解在庭外
所谓随案调解,就是在重大疑难、涉稳案件的调解中,邀请公正司法形象监督员和代表、委员协助调解。
该院每年都聘请各乡镇的人大主席为公正司法形象监督员,召开一至两次座谈会,就法院如何公正司法,认真征求、听取各位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法院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石门县三圣乡的刘某与张某是两连襟,两家相邻,共同喂养了一头母牛。
2011年5月13日,两家因为对母牛生产的小牛犊分割有分歧而发生纠纷,进而大打出手。刘某被打成轻微伤,花去住院费1000多元,张某则构成轻伤。
纠纷发生后,在公安机关调处阶段,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
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000多元。
张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反诉刘某,说刘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正当防卫所致,自己不应该担责。同时,自己被刘某打成了轻伤,要求刘某赔偿损失9000多元。
2011年11月2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维新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判决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也不利于双方日后亲情的修复,决定进行调解。
于是,法官邀请了辖区形象监督员、代表、委员以及综治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随案调解。
在调解中,两连襟情绪十分激动,均扬言不仅要断绝亲戚关系,甚至不惜以死相拼。
为此,承办人员迅速与形象监督员、代表、委员和乡村干部一起,给双方做调解说服工作。大家因势利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使两连襟冰释前嫌,达成了放弃诉讼请求和反诉的调解协议。
“很多当事人与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村庄,我们又都是他们投票选举出来的代表,既负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职责,又要积极沟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到一种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我们与法官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他们对我们的意见更容易接受些。”石门县人大代表余麦秋在参与调解后,感受很深。
“随案监督,就是邀请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随案听审、随案调解、随案执行,对法院的审判、执行等活动实施监督。”该院院长曾晓东在介绍随案监督机制时说道。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该院已经先后邀请代表、委员3750人次,随案听审125件,当事人服判率达100%;随案调解235件,调撤率达95%以上;随案执行35件,和解执结率达96%。
该院已连续两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并被列为全省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随案听审
促当事人服判息诉
“所谓随案听审,就是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并接受其听庭评议。”曾晓东说。
为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的意识,2008年,石门法院出台了《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庭评庭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院机关的5个主要业务庭,每年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案件不少于5件,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在有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情况下,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法庭秩序也要好得多。”该院刑庭副庭长贺良平深有感触地说。
2011年2月28日下午,刘某乘坐胡某驾驶的出租车与一农用车相撞,刘某左小腿受伤。刘某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一个外号叫“煞花”的无业人员,“煞花”随即邀约了丁某、邢某等人赶到现场,将刘某送到石门县人民医院。
经医院检查,刘某的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获此情况后,刘某即在医院病房与“煞花”等人商量,以驾驶员胡某支付的赔偿款达不到要求为由,要长期住院,以此为手段向胡某勒索钱财。
在此情形下,胡某除支付刘某的住院费等合理费用外,还被迫于3月2日另行付给刘某及其同伙人民币5000元。刘某随即出院,并与同伙一道将赃款挥霍一空。
2011年10月12日,此案在石门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某,今天,法庭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他们将对我们实施法律监督。希望你在陈述过程中实事求是……”贺良平告诉刘某。
随后,在合议庭主持下,在代表、委员的监督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表示认罪服法。最后,法庭当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当审判长问他是否服判、是否上诉时,刘某肯定地回答:“服判,不上诉。”
“法院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学习的机会,同时起到了宣传法律的效果,”石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潘碧敏说,“通过旁听,人大代表们发挥了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抵触情绪,既增加了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增强了人大代表对庭审知识的了解,为今后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积累了经验。”
■随案执行
促案件和解结案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石门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随案执行,参加执行案件的现场见证活动,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随案执行,就是对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以及案件在审理的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不服判、不配合、拒不执行以及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参与随案监督执行。
“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执行法官一道执行,‘零距离’地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院开展执行公开的一种创新。”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王艺术说。
“邀请代表、委员随案执行有利于代表、委员多层次、全方位地了解和监督法院执行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为破解‘执行难’赢得更广泛的社会舆论和民意支持。”该县政协常委会法制群团委主任覃道先在参与一次随案执行后说。
在代表、委员监督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认可度相对较高,容易接受法院的执行行为。
该院35起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的执行案件,在代表、委员随案执行的情况下,都得到了圆满执结,且和解执结率在95%以上。
在2011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蒙泉镇下七里村的被执行人李某应当赔偿陈某30200元。案发后,李某只支付了2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询了5家银行,都没有发现李某的银行账户和存款。
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陈某不断地上访催促,另一方面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12月3日上午,该院组织力量集中执行时,邀请该县肖云初等3名人大代表和委员,参与随案监督执行。
再次找到李某时,李某始终咬定自己没有钱。执行干警与代表、委员轮番给李某做工作的同时,还邀请了李某所在的乡、村干部,一同给李某释法析理。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在多方疏导下,李某的思想工作终于做通了。
当天,他四处找亲友,凑到了1万元,交给了陈某,其余执行款也于当年年底全部执行到位。
同时,该院通过邀请代表、委员随案监督,反映干警不廉、不公的信访案件数量也明显下降。
近几年来,该院涉诉信访总量逐年下降。其中赴省进京上访案件数为零,一般信访也较往年同期下降了75%。
随案调解
促纠纷化解在庭外
所谓随案调解,就是在重大疑难、涉稳案件的调解中,邀请公正司法形象监督员和代表、委员协助调解。
该院每年都聘请各乡镇的人大主席为公正司法形象监督员,召开一至两次座谈会,就法院如何公正司法,认真征求、听取各位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法院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石门县三圣乡的刘某与张某是两连襟,两家相邻,共同喂养了一头母牛。
2011年5月13日,两家因为对母牛生产的小牛犊分割有分歧而发生纠纷,进而大打出手。刘某被打成轻微伤,花去住院费1000多元,张某则构成轻伤。
纠纷发生后,在公安机关调处阶段,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
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000多元。
张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反诉刘某,说刘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正当防卫所致,自己不应该担责。同时,自己被刘某打成了轻伤,要求刘某赔偿损失9000多元。
2011年11月2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维新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判决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也不利于双方日后亲情的修复,决定进行调解。
于是,法官邀请了辖区形象监督员、代表、委员以及综治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随案调解。
在调解中,两连襟情绪十分激动,均扬言不仅要断绝亲戚关系,甚至不惜以死相拼。
为此,承办人员迅速与形象监督员、代表、委员和乡村干部一起,给双方做调解说服工作。大家因势利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使两连襟冰释前嫌,达成了放弃诉讼请求和反诉的调解协议。
“很多当事人与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村庄,我们又都是他们投票选举出来的代表,既负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职责,又要积极沟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到一种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我们与法官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他们对我们的意见更容易接受些。”石门县人大代表余麦秋在参与调解后,感受很深。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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