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探析
2012-12-07 14:49: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建平
据民主与法制网2012年12月5日报道,12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据了解,2003年至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94600人。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北京二中院对十年来审理的集资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专题调研显示,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并且涉案款执行困难大,高达49亿元的案款共追回87383万元,追偿率不足18%。
该类案件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高收益”理财型;非法销售“原始股”的“概念化”炒作型;虚构和利用各种福利组织筹款支持公益事业的“公益”筹资型;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旗号的“招牌式”引资型;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能为人解决入学就业户口等困难的“特殊关系”幌子型等。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不断出新,涉及领域广泛,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居多。犯罪名目紧随市场热点,专业化水平更高。而犯罪分子利用投资需求和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可乘之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现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的现状、特点和预防对策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现状与特点:
1、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严重。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群体既有本省本市的、也有外省外地的,既有单位在职员工、也有离退休人员,甚至下岗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等,几乎涉及社会各阶层。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往往容易引发受害人挤兑、群访、非法游行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善于钻营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漏洞,作案预谋性强,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办理正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有的以其推销产品和高额利息来吸引群众投资,即使在资金难以周转的情况下,也以100%高额回报进行利诱。而且许多犯罪分子作案后销灭罪证,使得其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3、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方式日益职业化。主要表现为:涉案公司、企业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明确分工,按计划实施犯罪;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外地,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后,既不做扩大实业投资,更不进行再生产,而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支付参与群众的高额回报,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先参加的人赚后加入者的钱,到了一定程度后,便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或携款潜逃。不仅造成参与集资群众的重大经济损失,酿成巨大金融风险,而且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打击建议:预防、控制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严密防范、灵通信息、主动打击、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涉众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得牢”的问题。建议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法制、信访、工商、税务、公安、检察、法院、银监、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在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并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制、经济知识和投资常识,使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禁止非法传销、高利放贷等有关法律规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揭示犯罪手段、特点与危害,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2、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得早”的问题。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理念,通过情报信息收集汇总、交流共享、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警预测。要有规划、有重点地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突出的热点部位,物建高质量的情报信息员,尽可能延伸情报信息工作触角。
3、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得准”的问题。一要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要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件上,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全力侦破。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主动打击、精确打击。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努力遏制犯罪势头。二要全力缉捕在逃嫌犯。公安机关应增强“控制在先”和“抓捕为先”意识,做好追逃堵口工作。对在逃人员,要逐个落实追捕责任制,成立追捕工作组,想方设法抓捕归案。三要努力挽回经济损失。要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同时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4、建立完善预防处置危机工作机制,解决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问题。我们要建立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预测、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突出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和舆情危机处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容易引起社会震动,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快侦快破,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同时在办案中要注重坚持辨证执法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置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通过面对面宣传,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要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既抓紧侦破案件,又注意做好受害人的稳定工作,既灵活地将接待群体上访及时转化为集中取证,又敢于抓住时机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措施,力争快速平息事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北京二中院对十年来审理的集资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专题调研显示,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并且涉案款执行困难大,高达49亿元的案款共追回87383万元,追偿率不足18%。
该类案件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高收益”理财型;非法销售“原始股”的“概念化”炒作型;虚构和利用各种福利组织筹款支持公益事业的“公益”筹资型;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旗号的“招牌式”引资型;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能为人解决入学就业户口等困难的“特殊关系”幌子型等。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不断出新,涉及领域广泛,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居多。犯罪名目紧随市场热点,专业化水平更高。而犯罪分子利用投资需求和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可乘之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现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的现状、特点和预防对策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现状与特点:
1、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严重。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群体既有本省本市的、也有外省外地的,既有单位在职员工、也有离退休人员,甚至下岗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等,几乎涉及社会各阶层。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往往容易引发受害人挤兑、群访、非法游行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善于钻营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漏洞,作案预谋性强,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办理正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有的以其推销产品和高额利息来吸引群众投资,即使在资金难以周转的情况下,也以100%高额回报进行利诱。而且许多犯罪分子作案后销灭罪证,使得其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3、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方式日益职业化。主要表现为:涉案公司、企业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明确分工,按计划实施犯罪;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外地,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后,既不做扩大实业投资,更不进行再生产,而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支付参与群众的高额回报,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先参加的人赚后加入者的钱,到了一定程度后,便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或携款潜逃。不仅造成参与集资群众的重大经济损失,酿成巨大金融风险,而且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打击建议:预防、控制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严密防范、灵通信息、主动打击、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涉众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得牢”的问题。建议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法制、信访、工商、税务、公安、检察、法院、银监、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在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并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制、经济知识和投资常识,使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禁止非法传销、高利放贷等有关法律规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揭示犯罪手段、特点与危害,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2、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得早”的问题。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理念,通过情报信息收集汇总、交流共享、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警预测。要有规划、有重点地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突出的热点部位,物建高质量的情报信息员,尽可能延伸情报信息工作触角。
3、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得准”的问题。一要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要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件上,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全力侦破。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主动打击、精确打击。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努力遏制犯罪势头。二要全力缉捕在逃嫌犯。公安机关应增强“控制在先”和“抓捕为先”意识,做好追逃堵口工作。对在逃人员,要逐个落实追捕责任制,成立追捕工作组,想方设法抓捕归案。三要努力挽回经济损失。要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同时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4、建立完善预防处置危机工作机制,解决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问题。我们要建立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预测、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突出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和舆情危机处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容易引起社会震动,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快侦快破,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同时在办案中要注重坚持辨证执法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置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通过面对面宣传,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要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既抓紧侦破案件,又注意做好受害人的稳定工作,既灵活地将接待群体上访及时转化为集中取证,又敢于抓住时机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措施,力争快速平息事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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