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更高要求
权威解析 法治如何成为教育公平后盾
2012-12-07 14:03:23 | 来源:法制日报
十八大报告摘录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对话动机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只有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才能使教育真正达到让人民满意的程度。而要实现教育公平,法治保障不可或缺。《法制日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的对话由此开始。
对话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张千帆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教育不公现象与法律精神相悖
记者: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您怎么理解这段话?
张千帆:这段话是很有针对性的。我们的教育领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这是普遍的认识。从小学开始,这种不平等就存在。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我们看到各地的水平是相差很大的。这种差距导致他们在参加高考时的竞争能力是不一样的。
义务教育是由政府来承担的,政府应该为各地提供大致均衡的教育资源,但现实是这种差别很大,尤其是城乡差别。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相比,不管是财政投入还是师资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各个学校的实力差距也很大。
高中教育也是一样,各个学校差距很大。拿自主招生来说,北大每年都有自主招生考试,但是哪些学校有资格推荐自主招生呢?极少,只有某些高中有这个资格,这就是一种不平等。
最后就是大学招生录取阶段,每个学校都有很复杂的分专业、分省指标,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保护当地考生,对当地考生的录取要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有超过好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
记者:这种不平等现象,是否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张千帆:我国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有了这些规定,这种不平等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目前这些现象,不仅和宪法精神不符,也违反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比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记者:这种不平等最终会对教育产生什么后果?
张千帆:你设想假如我们的教育资源大致是平等分配的,那么你完全可以就近入学,这样孩子的压力也会小很多,不会像现在这样,有各种考试,小升初、高考等等,孩子一辈子就要经历各种重大的考试,更别说平时的考试。而原本小学生的生活应该是无忧无虑的。
现在这样就扭曲了我们各个阶段的教育,给我们的教育带来了非常多的困扰,造成了攀比、拉关系等问题。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需要顶层设计
记者:我看到您的很多论著里面都提到,教育不公的一个深层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毋庸置疑,这种教育地方保护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是负面影响,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足以约束这种地方保护的内容?
张千帆:由于高校在财政、土地等资源上严重依赖地方政府,在招生指标分配过程中面临地方政府和居民的双重压力,因而不可能主动对全国各地考生一视同仁,而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
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这种现象进行约束。相反,有些政策规定往往还和法律有抵触。比如关于高考的规定,要求要有当地户籍的考生才有资格在当地报名,这样就带来了随迁子女高考的问题。
记者:这种现象应如何破解?
张千帆:要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中央有必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国形成并实施公平和统一的录取标准。在目前各省分配招生指标的体系下,至少应不断降低部属高校对本地考生的录取比例,逐步取消高校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
高校招生和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中央应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将平等受教育权利真正落实到全国各地的每一个考生身上。
记者:最近几个省市都在酝酿出台异地高考的办法。要怎么保障这项改革不会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而打折?
张千帆:各地情况不同,由各地来制定具体的方案是可以的,但是中央要有统一的部署,规定统一的底线。
现在这项工作四部委已经有了统一的意见,规定了几个基本原则,比如说以人为本,同时兼顾当地的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具体而言,大致围绕这几个标准:家长的合法稳定工作、合法稳定居所,以及在社保纳税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就只能根据这几个标准来制定办法,而不能把其他因素加入限制。
举个例子,中央规定要有合法稳定工作,但是没有说要什么样的工作,没有规定收入要多少,如果你加入要求收入得达到多少,就应该被认为是违反中央精神的。这块工作今后的阻力还是会很大的。因为只要和地方的利益有冲突,地方就有保护。
健全法制是推动教育公平关键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很多推动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那么要保障这些措施的落实,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张千帆: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12月4日的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活动中也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拿到现实中来用,是很好用的,比如说要落实第三十三条,解决我们在基础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中的一些不平等现象。
下一步,我认为应该按照这个平等的精神,让法律——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更加重视这种教育公平和教育资源平等,而且要在实践中实实在在地去做,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争取以后中国各地,尤其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等的格局。这是国家的义务,义务教育不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义务,而是政府提供平等均衡教育资源的义务。
记者:是否有更加具体的建议,应该从哪个领域的教育开始,制定或修改哪一些法律?
张千帆:我认为最紧要的是要修改我们的教育法,同时制定一部“招生考试法”,把这些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通过一种合理有效的程序来加以落实。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在早些时候已经起草了一个招生考试法立法建议,正在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公布、提交,这个建议的总原则就是围绕着大学招生要取消分省指标,提高公平性,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公平录取,原则上公平对待各省考生。做到这个的前提就是需要一个统一考试,如果没有统一考试,就不可能废除分省指标系统。
记者:这样的立法需求会成为一种共识吗?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曾经做过一项网络民意调查,针对的就是完善高校招生和考试立法,在适当时候制定全国性法律,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提供立法依据。网络调查显示,60%的网友表示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确定关于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是对人产生毕生影响的重要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必要在这个领域制定专门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专门章节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调查还显示,80%的网友希望完善司法,为考生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中央应该推动各地司法机关受理在招生和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切实维护考生的受教育权和机会平等权利。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对话动机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只有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才能使教育真正达到让人民满意的程度。而要实现教育公平,法治保障不可或缺。《法制日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的对话由此开始。
对话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张千帆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教育不公现象与法律精神相悖
记者: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您怎么理解这段话?
张千帆:这段话是很有针对性的。我们的教育领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这是普遍的认识。从小学开始,这种不平等就存在。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我们看到各地的水平是相差很大的。这种差距导致他们在参加高考时的竞争能力是不一样的。
义务教育是由政府来承担的,政府应该为各地提供大致均衡的教育资源,但现实是这种差别很大,尤其是城乡差别。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相比,不管是财政投入还是师资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各个学校的实力差距也很大。
高中教育也是一样,各个学校差距很大。拿自主招生来说,北大每年都有自主招生考试,但是哪些学校有资格推荐自主招生呢?极少,只有某些高中有这个资格,这就是一种不平等。
最后就是大学招生录取阶段,每个学校都有很复杂的分专业、分省指标,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保护当地考生,对当地考生的录取要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有超过好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
记者:这种不平等现象,是否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张千帆:我国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有了这些规定,这种不平等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目前这些现象,不仅和宪法精神不符,也违反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比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记者:这种不平等最终会对教育产生什么后果?
张千帆:你设想假如我们的教育资源大致是平等分配的,那么你完全可以就近入学,这样孩子的压力也会小很多,不会像现在这样,有各种考试,小升初、高考等等,孩子一辈子就要经历各种重大的考试,更别说平时的考试。而原本小学生的生活应该是无忧无虑的。
现在这样就扭曲了我们各个阶段的教育,给我们的教育带来了非常多的困扰,造成了攀比、拉关系等问题。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需要顶层设计
记者:我看到您的很多论著里面都提到,教育不公的一个深层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毋庸置疑,这种教育地方保护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是负面影响,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足以约束这种地方保护的内容?
张千帆:由于高校在财政、土地等资源上严重依赖地方政府,在招生指标分配过程中面临地方政府和居民的双重压力,因而不可能主动对全国各地考生一视同仁,而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
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这种现象进行约束。相反,有些政策规定往往还和法律有抵触。比如关于高考的规定,要求要有当地户籍的考生才有资格在当地报名,这样就带来了随迁子女高考的问题。
记者:这种现象应如何破解?
张千帆:要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中央有必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国形成并实施公平和统一的录取标准。在目前各省分配招生指标的体系下,至少应不断降低部属高校对本地考生的录取比例,逐步取消高校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
高校招生和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中央应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将平等受教育权利真正落实到全国各地的每一个考生身上。
记者:最近几个省市都在酝酿出台异地高考的办法。要怎么保障这项改革不会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而打折?
张千帆:各地情况不同,由各地来制定具体的方案是可以的,但是中央要有统一的部署,规定统一的底线。
现在这项工作四部委已经有了统一的意见,规定了几个基本原则,比如说以人为本,同时兼顾当地的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具体而言,大致围绕这几个标准:家长的合法稳定工作、合法稳定居所,以及在社保纳税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就只能根据这几个标准来制定办法,而不能把其他因素加入限制。
举个例子,中央规定要有合法稳定工作,但是没有说要什么样的工作,没有规定收入要多少,如果你加入要求收入得达到多少,就应该被认为是违反中央精神的。这块工作今后的阻力还是会很大的。因为只要和地方的利益有冲突,地方就有保护。
健全法制是推动教育公平关键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很多推动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那么要保障这些措施的落实,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张千帆: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12月4日的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活动中也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拿到现实中来用,是很好用的,比如说要落实第三十三条,解决我们在基础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中的一些不平等现象。
下一步,我认为应该按照这个平等的精神,让法律——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更加重视这种教育公平和教育资源平等,而且要在实践中实实在在地去做,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争取以后中国各地,尤其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等的格局。这是国家的义务,义务教育不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义务,而是政府提供平等均衡教育资源的义务。
记者:是否有更加具体的建议,应该从哪个领域的教育开始,制定或修改哪一些法律?
张千帆:我认为最紧要的是要修改我们的教育法,同时制定一部“招生考试法”,把这些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通过一种合理有效的程序来加以落实。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在早些时候已经起草了一个招生考试法立法建议,正在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公布、提交,这个建议的总原则就是围绕着大学招生要取消分省指标,提高公平性,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公平录取,原则上公平对待各省考生。做到这个的前提就是需要一个统一考试,如果没有统一考试,就不可能废除分省指标系统。
记者:这样的立法需求会成为一种共识吗?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曾经做过一项网络民意调查,针对的就是完善高校招生和考试立法,在适当时候制定全国性法律,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提供立法依据。网络调查显示,60%的网友表示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确定关于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是对人产生毕生影响的重要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必要在这个领域制定专门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专门章节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调查还显示,80%的网友希望完善司法,为考生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中央应该推动各地司法机关受理在招生和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切实维护考生的受教育权和机会平等权利。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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