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庭庭审笔录的建议
2012-12-05 15:33: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史向阳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因此,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对此作以下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庭审笔录的现状与问题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官主持庭审情况和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情况的反映,是人民法院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司法实践中,除了庭审笔录的文字不工整、标点符号不正确、语句不通顺等表面问题之外、庭审笔录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庭审记录不详细。例如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对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对当事人陈述不详,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没有必要的概述;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如有的笔录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对属于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尤其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加以详明等。

  2、笔录内容有疏漏。例如对调解过程记录较简单、没有如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有的干脆以“调解过程略”敷衍;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没有反映;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记录,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缺少了事实依据。

  3、笔录签名不规范。实践中,有的仅让当事人在笔录尾页签名,没有逐页签字进行确认;有的当事人不会签名,让他人代签时,并没有让当事人捺印确认;有的当事人仅签一个姓或只有名不带姓;有的当事人签名与开庭核对的姓名不一致;有的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的原因;有的签名较多,交叉无序,难以使人分清各自身份;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上述情况使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4、笔录补正不规范。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而没有书记员的印章;有的补正太随意,笔录字迹潦草,内容不规范;有的当事人在庭审时即提出补正,有的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补正内容存在异议;有的在庭审结束后,又以书记员记录不准确或领会错误为由要求补正笔录,甚至要求删改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从而形成笔录大段增加或者删减,造成涂改、添字过多,对笔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除了制度层面,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主要还有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简要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以补正笔录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补正程序启动方式单一,根据规定,启动补正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法条没有作出规定;申请补正的时间不明确,根据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人什么时间提出申请,法条没有作出规定。补正申请的方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采取何种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补正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但何为“遗漏和差错”?也没有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

  二是笔录格式不统一。由于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笔录格式,使得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在笔录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存在重实体内容,轻程序操作的现象。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庭审笔录正逐步实行电脑打印,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电脑庭审笔录还未作出规定,造成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影响了办案的规范化。目前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三是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使得书记员在记录时难度比较大,有的审判人员忽视对庭审笔录的审查,也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各种不规范的问题。

  三、庭审笔录的改进与提高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或是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动员各方力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不仅是书记员记录水平的反映,也是办案人之间、办案人与诉讼参加人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结果。提高庭审笔录质量,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庭前交流与准备。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战。由于法官与书记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公正有效地处理诉争,促使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在法庭上应积极配合,保证庭审活动顺利。针对案件性质的区别和当事人叙述水平的差异,记录时常会出现棘手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书记员与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写不上的要留空,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把陈述速度放慢,以保证书记员可以做到准确记录。同时,法官在庭审后也要及时阅读笔录并签名,确保庭审笔录客观、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

  二是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举证、质证是庭审的核心,书记员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也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等,这样才能保证在有限的庭审中充分行使诉权。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便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做到不遗漏内容,减少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的异议。

  四是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的素质。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具体的书记员工作规范仍较匮乏,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首先,要严把书记员的录用关,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必须能快速记录、有较强的听辨能力、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书记员的学习能力、文字处理能力以及速录等能力。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加强书记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第三,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同时,也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

  五是完善规章制度。庭审笔录是法院书记员根据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的文字记录。庭审笔录的规范与否直接反映庭审的规范程度。因此,应尽快出台《法庭笔录规范》,并公布法庭笔录范本,以保证书记员记录时可以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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