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12-04 14:35: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斌 闫发
人民陪审工作开展已历经多年,但在审判实践中其作用发挥得仍然不尽如人意,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陪而不审”现象,亟待改善。
一、人民陪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制度层面的问题。一是选择案件陪审的任意性。法官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这种方式进行审判时,虽然会考虑一些因素,但却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是凭借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法官的个人意见往往成为是否采用陪审的决定性因素。二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不力。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补贴没有统一标准,使得各地情况不一。同时我国法院自身获得的经费一直以来就比较欠缺,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补贴更为不力。三是人民陪审制度适用较少,陪审效果不理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在合议中陪审员少有自己的意见,更很少提出不同于承办案件法官的意见。
(二)人民陪审员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混乱。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未作出详细规定,在产生方式上,法院邀请推荐、单位推荐、人大选举都可实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应有的严肃性,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在管理方式上,没有专门机关进行管理,以至于处于无序状态。二是陪审权利难以实现。在实践中,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往往只有一个,在法官的主持下甚少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提出不同意见,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合议庭中也难以对法官的意见形成制约。三是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只有免除的情况,并未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行为缺乏约束,难免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没有责任追究,使人民陪审员比法官更容易枉法裁判,进而在陪审案件中造成司法不公,实行陪审的意义也随之丧失。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一)陪审的启动。法律有必要对陪审的启动作出详细规定,赋予案件当事人陪审选择权,这样才能够保障民众参与审判、分享裁判权,对法官的权力也能起到制衡作用。
(二)陪审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那些只有具备特殊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明辨是非的案件确实过于牵强,因此,可以考虑将陪审案件范围主要确定在刑事案件方面,以适应人民陪审员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相对较弱的现状。
(三)取消学历限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陪审员的选取资格。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要求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头脑清醒,明白事理,心中持有正义感。
(四)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就具有了审判的权利,相应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职责,而不是具有选择性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才能获得法官的尊敬,在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是和法院的经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陪审经费保障不力,必将降低民众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影响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一、人民陪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制度层面的问题。一是选择案件陪审的任意性。法官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这种方式进行审判时,虽然会考虑一些因素,但却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是凭借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法官的个人意见往往成为是否采用陪审的决定性因素。二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不力。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补贴没有统一标准,使得各地情况不一。同时我国法院自身获得的经费一直以来就比较欠缺,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补贴更为不力。三是人民陪审制度适用较少,陪审效果不理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在合议中陪审员少有自己的意见,更很少提出不同于承办案件法官的意见。
(二)人民陪审员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混乱。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未作出详细规定,在产生方式上,法院邀请推荐、单位推荐、人大选举都可实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应有的严肃性,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在管理方式上,没有专门机关进行管理,以至于处于无序状态。二是陪审权利难以实现。在实践中,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往往只有一个,在法官的主持下甚少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提出不同意见,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合议庭中也难以对法官的意见形成制约。三是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只有免除的情况,并未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行为缺乏约束,难免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没有责任追究,使人民陪审员比法官更容易枉法裁判,进而在陪审案件中造成司法不公,实行陪审的意义也随之丧失。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一)陪审的启动。法律有必要对陪审的启动作出详细规定,赋予案件当事人陪审选择权,这样才能够保障民众参与审判、分享裁判权,对法官的权力也能起到制衡作用。
(二)陪审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那些只有具备特殊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明辨是非的案件确实过于牵强,因此,可以考虑将陪审案件范围主要确定在刑事案件方面,以适应人民陪审员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相对较弱的现状。
(三)取消学历限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陪审员的选取资格。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要求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头脑清醒,明白事理,心中持有正义感。
(四)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就具有了审判的权利,相应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职责,而不是具有选择性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才能获得法官的尊敬,在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是和法院的经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陪审经费保障不力,必将降低民众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影响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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